(一)基本定義
物權法是調整有形財產支配關係的法律,是對財產進行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最基本準則,是民法典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製定目的
製定物權法,是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製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
(三)適用範圍
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係,適用物權法。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物權是指合法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四)基本內容
物權法規定了總則(包括基本原則、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物權的保護)、所有權(包括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相鄰關係、共有、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和占有。
(五)重點提示
1、所有權
所有權是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1)國家財產所有權
國家財產所有權是指國家對於全民所有的財產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國家財產所有權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製關係在法律上的表現,是鞏固、發展、保護全民所有製的法律武器。國家財產所有權包括國家專有所有權和非國家專有所有權。國家專有的財產由於不能為他人所擁有,因此不能通過交換或者贈與等任何流通手段轉移所有權,這與非專有的國家財產的性質不同。非專有的國家財產是可以流轉的,如國家用於投資的財產。
(2)勞動群眾集體財產所有權
集體所有權是勞動群眾集體組織占有、使用、收益何處分歧財產的權利,它是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製在法律上的表現。在我國,勞動群眾集體組織所有權沒有全國性的統一的主體。各個勞動群眾集體組織都是獨立的集體所有權的主體。它們相互之間是平等的相互合作關係,集體組織應該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主體。在法律上,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和集體組織成員的個人財產是分開的。集體組織的某個成員或某部分成員都不能成為勞動群眾集體組織所有權的主體。
(3)私人所有權
私人所有權是私人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其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的權利。私人是對國家、集體相對應的物權主體,不但包括我國的公民,也包括在我國合法取得財產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不僅包括自然人,還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個人合夥等非公有製企業。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私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其生產資料所有權,從事正當的生產經營活動,或利用其生活資料滿足個人的需要,都受法律的保護。私人在其所有權受到侵犯時,有權要求侵權行為人停止侵害、返還財產、排除妨害、恢複原狀、賠償損失,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社會團體所有權
社會團體所有權是指各類團體對其財產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在我國,社會團體種類很多,包括人民群眾團體、社會公益團體、文藝團體、學術研究團體、宗教團體等。社會團體依法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隨意侵占、破壞社會團體的合法財產。法律保護各類社會團體的財產所有權,對於切實貫徹黨和國家的各項政策,發展我國的科學文化教育事業,促進國家的安定團結,發展國際間的交往等都是十分必要的。
2、用益物權
用益物權是權利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用益物權製度是物權法律製度中一項非常重要的製度,與所有權製度、擔保物權製度等一同構成了物權製度的完整體係。
(1)土地承包經營權
物權法規定農村集體經擠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製,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
(2)建設用地使用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是用益物權中的一項重要權利。出讓人通過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使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可以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建設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建築物主要是指住宅、寫字樓、廠房等。構築物主要是指不具有居住或者生產經營功能的人工建造物,比如道路、橋梁、隧道、水池、水塔、紀念碑等;附屬設施主要是指附屬於建築物、構築物的一些設施。由於我國土地所有權不允許流轉,因此,建設用地使用權具有實現土地流轉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