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十三、產品質量法(1 / 1)

(一)基本定義

產品質量法是調整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關係和產品質量責任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二)製定目的

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水平,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製定此法。

(三)適用範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活動,必須遵守本法。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法規定;但是,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築材料、建築配件和設備,屬於前款規定的產品範圍的,適用本法規定。

(四)主要作用

產品質量法的頒布與實施明確了生產者與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與責任,加強了對生產者和銷售者的監督和管理,保護了消費者的利益。

(五)基本內容

規定了產品質量的監督權限及程序,生產者和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以及違反產品質量法所應受的懲罰。

(六)重點提示

1產品質量的行政監督

主體: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各自在職責範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職權:①對當事人涉嫌從事違反本法的生產、銷售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②向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涉嫌從事違反本法的生產、銷售活動的有關的情況;③查閱、複製與當事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④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有其他嚴重質量問題的產品,以及直接用於生產、銷售該項產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2生產者的產品質量義務

(1)作為義務

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①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②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③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包裝及產品標識應當符合下列要求:特殊產品(如易碎、易燃、易爆的物品,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的物品,其他儲運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產品),其包裝質量必須符合相應要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普通產品,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2)不作為的義務

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3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

進貨驗收義務,保持產品質量的義務,產品標識真實義務,不得違反禁止性規範的義務。

4產品責任

①生產者的嚴格責任。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無論生產者處於什麼樣的主觀心理狀態,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生產者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有: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②銷售者的過錯責任。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銷售者能夠證明自己沒過錯,則不必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