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十八、勞動合同法(1 / 2)

(一)基本定義

勞動合同法是規範勞動合同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二)製定目的

製定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製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三)適用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勞動合同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執行。

(四)基本內容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總則、勞動合同的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特別規定、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

(五)主要作用

勞動合同法在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前提下,重在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被譽為勞動者的“保護傘”,為構建與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提供法律保障。

(六)重點提示

1、勞動合同的訂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麵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製度或者國有企業改製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4、勞務派遣

這些年,勞務派遣成為了一種新型的勞動用工方式,勞務派遣公司也如同雨後春筍般湧現,從最初適用於保姆、保安、保潔勞務人員到後來在建築、采礦、交通運輸、通訊、郵政、電力、化工等行業都廣泛應用。與傳統的用工方式相比,勞務派遣具有靈活性,但其特殊的三方關係也容易滋生弊端,容易被一些不良用人單位利用來逃避法律義務,損害勞動者的利益。因此在勞動合同法起草過程中對勞務派遣也存在較大的爭論,最終,勞動合同法將勞務派遣定位於非主流勞動就業形式,在肯定勞務派遣地位的同時,也對其作出適當的限製,包括以下幾點:

一是在設立上要求采取公司的組織形式,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五十萬元。

二是明確了勞務派遣的法律關係和三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特別是明確規定了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對派遣勞動者負有的義務,如果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此外還規定要與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要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按月支付報酬。

三是規定勞務派遣應主要限於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

四是規定派遣勞動者與其他勞動者具有同等的權利。

5、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