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十九、社會保險法(1 / 1)

(一)基本定義

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製度。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製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製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社會保險、醫療社會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等。社會保險法,是指規範社會保險過程中形成的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

(二)製定目的

製定社會保險法,是為了規範社會保險關係,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三)社會保險的基本特征:

1.社會保險的客觀基礎,是勞動領域中存在的風險,保險的標的是勞動者的人身;

2.社會保險的主體是特定的。包括勞動者(含其親屬)與用人單位;

3.社會保險屬於強製性保險;

4.社會保險的目的是維持勞動力的再生產;

5.保險基金來源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繳費及財政的支持。保險對象範圍限於職工,不包括其他社會成員。保險內容範圍限於勞動風險中的各種風險,不包括此外的財產、經濟等風險。

(四)基本養老保險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製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五)基本醫療保險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製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製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六)工傷保險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費率檔次。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七)生育保險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