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業歧視
6月就要畢業離校了,一直忙著找工作的小張依然一無所獲。小張是北京某高校的大四女生,從10月以來,她就一直奔波於各類人才招聘會,經曆了求職過程中的種種艱辛。“很多單位明確說隻要男生”,這就是小張的無奈,“我不明白許多單位招文員為什麼也不考慮女生,一些機關單位居然也公開宣稱招錄公務員隻限男性。”
事實上,更多單位不把性別要求擺在明麵上,但在淘汰競爭者的過程中首先是女生出局。某高校的劉同學遞交簡曆無數,但全都是泥牛入海。劉同學覺得自己一般先看招聘啟事,隻有自己的學曆、專業、年齡等都符合對方要求時,才會寄出簡曆,因此開始她不明白自己的“短處”何在,就向一些單位打電話追問被拒的緣由,一家主管宣傳的地方政府部門答複稱:“我們這裏的女同誌太多了,今年想招一個男生”;另外一家大型企業招銷售業務人員,他們認為女生不方便經常出差,無法勝任。看到其他一些單位的理由也大同小異,劉同學才明白都是“性別惹的禍”。
男生有性別優勢,但情況也不容樂觀。北京一位外地生源的研究生說,沒有北京市戶口想要留京真是太難了。他參加了“北京市2011年機關及事業單位人才招聘會”,結果發現大多數區級機關都有戶口要求,一些市級機關雖然沒有嚴格限製戶口,但也表示優先考慮北京生源,“北京的學生考大學分數就要比外地低很多,為什麼就業政策還要向他們傾斜呢”這已經成為很多求職者共同的疑問。在北京各大高校流行這麼一句話,“單位招聘的先後順序是北京男生,外地男生,北京女生,外地女生”。
問題還不止這些。四川大學法學院一位男生曾將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告上法庭,原因是該銀行在招錄公務員的時候要求“男性身高1.68米以上,女性身高1.55米以上”,該學生身高隻有1.65米,因而遭到了“身高歧視”;上海市一家外企竟以血型不好為由,將符合其他條件的應聘者拒之門外;還有近來浙江招考公務員淘汰乙肝病毒攜帶者引發糾紛,湖南招考公務員要求檢查雙乳而招致非議,等等。可見,形形色色的“就業歧視”現象已成蔓延之勢。全國政協委員陳萬誌就此指出:“就業歧視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性別歧視、年齡歧視、戶籍歧視、身材相貌歧視、經驗歧視、學曆歧視和血型歧視。”隨著畢業生數量大幅增加,大學生就業難的問題也日益突出,而就業歧視使就業難更趨複雜化,加劇了求職者的不滿,很容易引發一係列社會問題。
就在求職者聲討各類“門檻”構成歧視的同時,用人單位也覺得十分無奈。關於“男性優先”這一標準,一家私企人力資源部的經理是這樣解釋的:“對我們這些小企業來說,招個女職員過不了兩三年,她就得懷孕歇產假,到時候解聘吧,違反勞動法;養著吧,對企業來說也是不小的負擔。所以現在,我們幹脆不招女的。”
戶口限製是政策引導的結果。“不是我們歧視非北京生源的學生,而是北京市人事局限定了指標”,某事業單位人事處負責人無奈地說。按照北京市人事局文件,“用人單位和畢業生達成協議後應向人事局申報;人事局批準後,向有關高校出具接收函,用人單位方可與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事實上,人事局出於城市發展的長遠考慮,對進京指標的審批是嚴格而慎重的。用人單位需要人才,在進京指標有限的情況下,不得不優先考慮不占指標的本地學生。
就企業而言,經營的宗旨在於營利,通過核算各種成本和產出來實現利潤最大化。招用女工和為外地生源的學生申辦戶口都增加了企業的經營成本。最為關鍵的是,目前人才市場供大於求,用人單位的要求雖然苛刻,但依然應者雲集,這就為用人單位淘汰各類弱勢者提供了現實的基礎。“我們寧肯要平庸的男職工,也不太願意要優秀的女職工,更何況求職者這麼多,挑一個優秀的男職工一點不難”。這種心態表明,企業並不認為自己“歧視”了誰,他們覺得這隻是市場競爭中的正常“選擇”。
麵對這種種非正常的就業現象,法律是軟弱的嗎政府是無奈的嗎情況並非必然如此。《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而對於政府來說,首先就不應該有負麵的示範作用。在公務員錄用或企業錄用中,一個工作崗位設一定的條件不是不可以,問題是所設的那些條件是否為該工作所必須和合理。沒有必須和合理性,該條件限製就構成歧視。如銀行工作,與身高、長相、性別、年齡、民族等條件就無關,但與相關學曆和專業、經驗卻有關。規定前麵的條件就是歧視,規定後者就不是歧視。
也許很多人對人人平等、不應受歧視的社會價值觀沒有太多的爭議,而對什麼構成就業歧視卻大有歧見,或認為是模糊的。的確,我國法律雖然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但是法治國家和國際社會關於就業歧視的標準是非常明確的。國際勞工組織在《關於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和建議書》中給“歧視”下的定義是,任何根據種族、膚色、性別、宗教、政治觀點、民族、血統或社會出身所作出的區別、排斥或優惠,其結果是取消或有損於在就業或職業上的機會均等或待遇平等。
當前,一些機關、單位就業歧視之所以存在,除了我國目前立法方麵不夠完善以外,更重要的是我們的一些司法機關對此缺少認識,沒有承擔起司法維護正義、平等的基本使命,對反歧視控告有意推諉。我們講司法為民,司法要樹立尊嚴和權威,就應該主動擔負起應有責任。保障就業平等,歸根結底還是有賴於求職者自身權利意識的覺醒。許多人在求職過程中,沒有主動維護自身權益,而是相信並接受了歧視性的用人標準,自動放棄了追求平等的機會。我國目前已經出現了關於就業歧視的訴訟,但相對於普遍存在的類似事件,進入司法程序的數量可謂微乎其微。權利意識的薄弱使社會的弱者失去了自我救濟的能力,而維權機製無法在維權意識缺席的情況下自動發揮作用。因此,要從根本上改變目前就業歧視的問題,還是要立足於公民“認真對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