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立法體製是分層次的,為了體現和保證法製的統一,一方麵,必須明確不同層次法律規範的效力。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行政法規不得同法律相抵觸。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不得同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政府規章,地方政府規章不得同地方性法規相抵觸。另一方麵,必須實行立法監督製度。行政法規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地方性法規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規章要向國務院備案。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不適當的規章。
黨的十六大提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全麵進步和加入世貿組織的新形勢,加強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到二O一O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律體係主要包括:一是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它規定國家的根本製度和根本任務、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相關法是與憲法相配套、直接保障憲法實施和國家政權運作等方麵的法律規範的總和,主要包括四個方麵的法律:有關國家機構的產生、組織、職權和基本工作製度的法律;有關民族區域自治製度、特別行政區製度、基層群眾自治製度的法律;有關維護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國家安全的法律;有關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權利的法律。二是民法商法。它是規範民事、商事活動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所調整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以平等地位而發生的各種法律關係,可以稱為橫向關係。我國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民法是一個傳統的法律門類,它所調整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之間、法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與人身關係。商法是民法中的一個特殊部分,是在民法基本原則的基礎上適應現代商事活動的需要逐漸發展起來的,主要包括公司、破產、證券、期貨、保險、票據、海商等方麵的法律。三是行政法。它是規範行政管理活動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包括有關行政管理主體、行政行為、行政程序、行政監督以及國家公務員製度等方麵的法律規範。行政法調整的是行政機關與行政管理相對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因行政管理活動而發生的法律關係,可以稱為縱向關係。在這種管理與被管理的縱向法律關係中,行政機關與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行為由行政機關單方麵依法作出,不需要雙方平等協商。因此,為了正確處理二者關係,保持行政權力與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利的平衡,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職權法定、程序法定、公正公開、有效監督。四是經濟法。它是調整因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對市場經濟活動實行幹預、管理、調控所產生的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經濟法是在國家幹預市場活動過程中逐漸發展起來的一個法律門類,一方麵與行政法的聯係很密切,另一方麵又與民法商法的聯係很密切,往往在同一個經濟法中包括兩種不同性質法律規範,既有調整縱向法律關係的,又有調整橫向法律關係的,因而具有相對的獨立性。五是社會法。它是規範勞動關係、社會保障、社會福利和特殊群體權益保障方麵的法律關係的總和。社會法是在國家幹預社會生活過程中逐漸發展起來的一個法律門類,所調整的是政府與社會之間、社會不同部分之間的法律關係。六是刑法。它是規範犯罪、刑事責任和刑事處罰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它是規範解決社會糾紛的訴訟活動與非訴訟活動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我國的訴訟製度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三種。解決經濟糾紛,除通過民事訴訟?貧?打官司"外,還可以通過仲裁這種非訴訟的"便民"途徑。我們要建立的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它包括的全部法律規範,它確立的各項法律製度,以體現人民共同意誌、維護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為基本特征,這是社會主義法律製度與資本主義法律製度的本質區別。
3、完善司法體製機製,加強社會和諧的司法保障
(決定用語)
公正司法是法治的最終環節,是依法治國的最具體體現。為了確保司法機關公正司法,司法機關人員自身必須增強司法職業道德意識、提高司法業務素質;在製度上必須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要按照公正司法和嚴格執法的要求,改革司法機關的機構設置、職權劃分和管理製度,進一步健全權責明確、相互配合、相互製約、高效運行的司法體製;完善訴訟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改革司法機關的工作機製和人財物管理體製,逐步實現司法審判和檢查同司法行政事務相分離;加強對司法工作的監督,懲治司法領域中的腐敗;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司法隊伍。
我國司法體製和工作機製改革,取得了許多重大進展,比如改革和完善基層人民法庭工作機製,切實解決人民群眾"打官司難"的問題;加大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力度;改革和完善民事、行政案件執行體製,切實解決"執行難"等問題。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製建設的推進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司法環境發生了許多新變化,司法工作出現了許多新情況,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提出了許多新要求,這就要求我們對司法體製和工作機製不斷地加以改革和完善。司法體製改革要以司法公正為目標,逐步推進司法體製改革,形成"權責明確、相互配合、互相製約、高效運行"的司法體製,"為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提供法製保障"。改革和完善訴訟製度是司法改革的首要內容。改革和完善訴訟收費製度,除了規範法院、律師收費外,還要加強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製度,讓有理無錢的困難群體打得起官司。檢察監督體製改革的核心是加強監督,不僅要加強對偵查活動、審判活動和刑罰執行活動的監督,而且要加強檢察機關自身的內外部監督。關於勞教製度改革,把勞教製度改革為違法行為教育矯治製度,推行更加開放式的管理和多樣化的教育,並積極開展社區矯正製度試點。為從體製機製上解決製約監獄工作發展的深層次問題,開展以"全額保障、監企分開、收支分開、規範運行"為目標的監獄體製改革。改革和完善律師管理製度,正在嚐試建立規範律師隊伍長效機製,包括學習教育機製、行業準入機製、行業協會的自律機製、行業監督懲戒機製、行業保障機製和行業評價機製等。司法鑒定體製改革也取得重大突破。法院、司法行政機關不再保留司法鑒定機構;公安、國家安全以及檢察機關的司法鑒定機構,隻為偵查工作提供服務,而不對社會開放;麵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將實行行政管理和行業管理相結合的製度。經費難以保障,一直困擾著司法機關的公正執法,因而也成為司法改革要著力解決的重要問題。司法機關的經費保障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擔"原則;對貧困地區實行中央財政專項轉移支付。
推進司法體製改革是貫徹和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重大舉措。推進司法體製和工作機製改革,必須在黨中央的領導下,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更好地實現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司法體製改革措施必須符合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和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的政體,有利於加強和改進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有利於促進社會主義製度的自我完善,有利於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有利於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麵進步。司法體製改革必須符合我國實際。司法活動有其自身的客觀規律,重視借鑒國外某些有益成果是必要的,但改革要從我國的國情出發,充分考慮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司法體製改革要循序漸進。目前我國司法體製改革中存在不少問題,群眾對司法腐敗、司法不公等現象反映強烈。但是,我們在改革中一定要認識到,這是一項長期的任務,欲速則不達,要積極穩妥地推進。司法體製改革必須堅持嚴格依法辦事。司法改革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框架內進行。凡與現行法律法規有衝突的,要按照法定程序向立法機關提出立法建議後,先修改法律,再進行改革。
4、完善公共財政製度,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財政對和諧社會的推進主要體現為公共財政的構建。我國明確提出構建公共財政始於1998年。公共財政具有優化資源配置、調節收入分配、加強宏觀調控、實施監督管理等重要職能作用。所謂優化資源配置,主要是通過財政支出有保有壓、有促有控的結構性安排,彌補市場不足,使社會資源配置更加合理有效;所謂調節收入分配,主要是通過轉移支付、財政補貼、稅收等手段,調節收入分配差距;所謂加強宏觀調控,也就是根據宏觀經濟運行情況,適時采取適度從緊、積極、穩健等相應的財政政策,促進經濟穩定較快增長;所謂實施監督管理,也就是以財經法規為依托,通過財政監控、檢查、稽核等手段,保障財政分配和經濟運行的規範有序。同時,公共財政還具有公共性、公平性、公益性、規範性等本質特征。所謂公共性,也就是解決公共問題,滿足公共需要,提供公共產品;所謂公平性,也就是財政政策的非歧視性,對全體社會成員提供一視同仁的基本公共服務;所謂公益性,也就是服務公共利益,注重社會效益;所謂規範性,也就是以法製為基礎,財政管理規範安全有效。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的現實需要和公共財政的職能作用與本質特征,決定了我們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必須重視公共財政的作用,通過完善公共財政製度,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的均等化,從而促進社會更加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