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健全社會組織,增強服務社會功能
馬克思主義認為,國家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曆史階段後才產生的,國家不是從來就存在的,也不會永遠存在下去。國家產生之初,國家與社會的關係表現為國家淩駕於社會之上。隨著社會的不斷成長和成熟,社會逐步獲得獨立自主性,而國家則在權力、能力、權威等方麵進行自我限製,因而,國家與社會的關係逐步向平行、平衡狀態演變。當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隨著階級的消失,國家也不可避免地要消失"。從無國家的原始社會,發展到有國家的階級社會,再到更高發展階段的無國家社會,這是人類社會發展的一般規律。用馬克思的話說,就是國家要回歸社會。
西方社會學理論把整個社會分成三大板塊:政府、市場和社會,亦即第一部門、第二部門和第三部門。市場講求效率,作為"看不見的手",對社會公平有失靈的時候。政府作為"看得見的手",麵對日益多元化的社會結構和社會需求,很難做出及時恰當的反應,難以滿足數量巨大、種類繁多、彼此衝突的局部需要,也有失靈的時候。在"看不見的手"和"看得見的手"都存在固有缺陷的情況下,尋求"第三隻手"來協助調節,以期彌補市場和政府的不足,在二者之間建立一種緩衝力量,這便是我們所講的"社會協同"的社會,西方學術界也稱之為"公民社會"。從社會管理的演進趨勢看,社會管理越來越社會化。由於社會資源的擴散,單位控製向社區管理轉化以及公共服務領域的泛化,社會事務不再隻是政府與各級管理部門的公務,而是整個社會與個體需要積極參與的事項。
現在,社會組織發達的國家平均每100人就有一個社會組織。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的社會生活發生了許多深刻的變化,其中之一就是出現了眾多的社會組織,即非政府、非營利性質的社團組織。據統計,截至2004年6月底,在各級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社團組織已達134443個,另有民辦非企業組織121343個。社會組織不同於政府,不具備政府的職能,但它可以起到政府起不到、也不應當起的作用。政府和社會組織之間是優勢互補、良性互動的關係。從治理國家來講,政府是主導;從管理社會來講,社會組織是主力。利用社會組織尤其是民間組織植根於民間的優勢,發揮它們在提供服務、反映訴求和規範行為等方麵的積極作用,這是健全社會管理新體製、有效配置社會資源、加快發展社會服務、多方滿足社會需求的必要途徑,也是加強社會協商、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有效措施。當前,社會組織應當努力克服依賴性,增強自主意識。政府應當大力扶持社會組織,同時加強和改進對各類社會組織的管理和監督,確保其沿著正確的軌道健康發展。
我國的民間組織,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三種類型。民間組織因具有公益性、非營利性、民間性、自律性、自願性的特點與功能,在政府和社會、政府和企業之間搭建了一個交流、對話與合作的平台,它們在履行政府賦予的行業管理職能,加強行業自律,解決貿易糾紛,發展教育科學和文化衛生事業,保護生態,扶貧濟困,化解社會矛盾等方麵都發揮了積極作用。首先,民間組織是黨和政府聯係人民群眾的紐帶與橋梁,黨和政府可以通過民間組織與人民群眾更加緊密地聯係在一起。我國有許多群眾是民間組織的組織者和參與者,他們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建設者,是鞏固黨執政的社會基礎,是我們黨執政必須團結和依靠的重要力量。民間組織管理工作就是群眾工作。做好這項工作,有助於調動一切積極因素,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其次,民間組織是政府職能轉移的載體。民間組織不同於政府,不具備政府的職能,但它可以起到政府起不到、也不應當起的作用。由民間組織來承擔"無限政府"所不應承擔的職能,有利於把"直接政府"變成"間接政府"。而"間接政府"的形成,有利於發揮廣大社會成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有助於政府集中精力抓好自己的本職工作。政府和民間組織之間是優勢互補、良性互動的關係。再次民間組織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力量。一個和諧社會,離不開民間組織。民間組織引導得好,發展得好,有利於發展市場經濟,有利於推進民主政治,有利於弘揚先進文化,有利於促進社會的和諧與進步。從這個意義上看,重視民間組織的發展,發揮民間組織的作用,是形成全體人民各盡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的局麵的重要保證,也是全麵建設小康社會、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間組織穩步發展,整體質量明顯提高。目前,全國各類民間組織已發展到26.6萬多個。民間組織已經遍布全國城鄉,涉及社會生活各個領域,初步形成了門類齊全、層次不同、覆蓋廣泛的民間組織體係。在這些民間組織之中,有的切實履行政府賦予的部分微觀和行業協調管理的職能,維護企業權益,建立從業規範,促進公平競爭,加強行業自律,解決貿易糾紛,促進了生產的發展和技術進步,也為政府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創造了條件;有的集中了一批優秀的專家學者、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充分利用自身優勢,在繁榮文化,發展教育,保護生態,推動科技進步,促進體育衛生事業方麵奉獻聰明才智,建功立業,促進了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有的樂善好施,扶貧濟困,助殘敬老,積極參與社會福利和災害救援,維護困難群眾和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弘揚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推進了各類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有的深入基層社區,開展形式多樣的群眾活動,廣泛了解群眾的要求和願望,積極向黨和政府提出意見與建議,調解社會矛盾,促進人際和諧,密切了黨群幹群關係,推動了民主法製建設;有的采取多樣化的手段和靈活的機製,利用社會資源,擴大社會服務領域,拓展了就業和再就業渠道,適應了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不同層次的物質文化需求;有的活躍在農村經濟領域,開展技術服務和產供銷服務,幫助農民增產致富,維護農民利益,促進了"三農"問題的解決;有的在政府指導下積極開展境外民間合作與交流,引進港澳台和國外資金、技術、管理經驗,開展經濟與文化交流,在港澳台事務和一些國際事務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各類民間組織中,尤其要重視發揮社團、行業組織和社會中介組織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作用。
我國現有各種社會團體14.2萬多個。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共青團、青聯、學聯、少先隊等人民團體和群眾組織,以及中國科協、文聯、作協、紅十字會、對外友協、全國僑聯等群眾組織,機構健全,組織完備,在黨的統一領導下,積極參與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促進經濟建設和科技文化事業的發展,促進對外交流和祖國統一大業,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和政治文明建設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改革開放以來,又出現一批有明確的主管主辦單位並有較為正規組織領導係統的社會團體。如殘疾人福利基金會、個體勞動者協會、消費者協會。這些社會團體適應了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有利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育和發展,有利於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要充分認識這些社會團體在各自所聯係的群眾中難以替代的影響力。當前尤其要強調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的重要作用,充分利用其廣泛聯係群眾的優勢,使之在社會建設和管理中發揮強有力的作用。
行業組織是市場經濟發展和社會分工的必然產物,是市場經濟體係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需要建立相應的行業組織。行業組織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教育",它既是企業走向市場的向導,也是企業權益和社會經濟秩序的維護者,已成為政府、企業、市場之間聯係的紐帶和橋梁。現在,發達國家的行業組織比較完善,許多原來由政府管理的事情轉由它們自律管理,如醫師、律師、會計師、建築等行業組織,對其行業組織內的從業人員的資格、資質認定,發生問題的處理等,由這些組織自己承擔。隨著我國經濟體製和政治體製改革的不斷深化,政府將逐步從大量具體、瑣碎、繁雜的事務性工作中解脫出來,由此出現一個"缺位"的問題,而建立和發展行業組織就是解決政府缺位問題的有效形式,它可以協助政府實施行業管理和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從而推動經濟的健康發展。
社會中介組織是指那些介於政府與企業之間、商品生產者與經營者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為市場主體提供各種服務,從事協調、評價等活動的機構或組織。社會中介組織既不同於政府部門,也不同於從事經營行為的企業,它是連接政府、經濟主體等多方交流的橋梁和紐帶,是溝通協調各方關係、提供相關服務的機構。它們可以在政府與企業之間建立對話、協商和溝通機製,成為黨和國家與企業之間的橋梁;可以成為企業和社會自律自治、相互製衡的社會團體,比如會計、律師、資產評估、工程監理、資信評估等事務所,就是一種社會性的監督機構。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完善和政府職能的轉變,一些原屬於政府行政權限內的事務和由政府管轄的工作,將進一步交給社會,其結果就是在社會運行機製中出現新的大片空間,為中介組織的更大發展提供了寬闊的舞台。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客觀上要求並呼喚中介組織更快更好地發展,發揮更大的作用。
現在,民間組織已經成為我國推進全麵小康社會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我們要清醒地看到,我國民間組織總體發展水平還不高,還不能完全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第一,公民參與率還有待提高。從民間組織與其人口的比例這一指標看,德國大約為1∶75,日本為1∶260,英國為1∶250,而我國大約隻有1∶5400。第二,由於曆史的原因,我國不少民間組織的行政化傾向還比較嚴重,有的行業協會被描述為"戴市場的帽子、拿政府的鞭子、坐行業的轎子、收企業的銀子、供官員兼職的位子"。第三,民間組織法製建設不完善,立法層次低,缺乏配套政策和法規。第四,政府部門對民間組織的扶持力度不夠,沒有形成保護、扶持的有效製度。
在社會建設和管理中,對民間組織必須堅持培育發展和管理監督並重的方針。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民間組織工作的領導,運用經濟、法律、輿論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將民間組織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並努力在經濟、教育、科學、衛生、文化、民政、體育、環境、人口等事業規劃中突出民間組織的內容,確保民間組織與經濟社會發展同步。要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將應由社會組織承擔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轉移出去,為民間組織發展拓展必要的空間。要協調有關部門,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建立政府對民間組織的資助機製,進一步完善稅收、工資、人事、社會保障政策,為民間組織健康發展提供良好的條件。要進一步健全民間組織法規政策體係,完善雙重管理體製,建立政府統一領導、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的管理體製,形成推進民間組織的整體合力。
加強和改進對各類社會組織的管理和監督。加強和改善民間組織的管理,是社會建設和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要加強對申請登記民間組織的審核把關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複查登記,防止危害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的有害組織披上合法外衣。要加大對非法民間組織及民間組織非法活動的打擊力度,一經發現,及時采取有力措施,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要建立健全社團的監管機製,盡快形成責任明確、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的局麵,確保民間組織的健康發展。要加強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自身建設,規範執法行為,推進政務公開,完善信息網絡,依法維護民間組織合法權益,提高行政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要根據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增加管理人員,充實管理力量,加強隊伍建設,提高管理服務水平。要建立起民間組織的評估體係,通過明確可比的評估指標和完善的評估體係以及與之配套的獎懲製度,加強對民間組織的激勵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