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廣告管理的內容
廣告管理的主要內容是對廣告主的管理、對廣告經營者的管理、對廣告發布者的管理、對廣告信息的管理,以及對廣告收費的管理和對戶外廣告的管理。
(一)對廣告主的管理
廣告主是廣告活動的發動者,是廣告費用的實際支付者,他對是否做廣告,做多少廣告,選擇哪家廣告代理商設計、製作、代理廣告以及何時、通過何種媒介發布廣告,都有絕對的自主權。因此,廣告主的廣告意識和廣告行為將直接對廣告活動產生決定性的影響。對廣告主進行切實有效的管理,實質上是對廣告活動源頭進行管理,是真正的“正本清源”。這無疑對保證廣告的真實性與合法性,防止和杜絕虛假或違法廣告的產生,進而淨化整個廣告市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根據現行廣告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廣告管理機關對廣告主管理的內容主要包括:
(1)要求廣告主必須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
(2)廣告主的廣告活動應在其經營範圍或者國家許可的範圍內進行。
(3)廣告主委托他人設計、製作、代理、發布廣告,應委托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進行。
(4)廣告主必須提供保證廣告內容真實性、合法性的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或者材料。
(5)廣告主應依法申請廣告審查。
(6)廣告主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名義、形象,應當事先取得他人的書麵同意;使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形象,應當事先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麵同意。
(7)廣告主發布煙、酒廣告,必須經過廣告管理機關批準。
(8)廣告主設置戶外廣告應符合當地城市的整體規劃,並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下實施。
(9)廣告主應合理編製廣告預算,不得把廣告費用挪作他用。
我國對廣告主的管理,主要實行驗證管理製度。所謂對廣告主的驗證管理,是指廣告主在委托廣告經營者設計、製作、代理、發布廣告時,必須向其出具相應的文件或材料,以證明自己主體資格和廣告內容的真實、合法。廣告經營者隻有在對廣告主提供的這些證明文件或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充分審查後,才能為其設計、製作、代理、發布廣告,並將所驗證過的證明文件或材料存檔備查。
(二)對廣告經營者的管理
廣告經營者特指專業從事經營的廣告公司,它是連接廣告主和廣告發布者的中間橋梁,是廣告活動的重要主體之一,其廣告行為是否規範,對廣告活動的影響至關重要。所以,加強對廣告經營者的管理,是廣告管理中尤為重要的內容。對廣告經營者的管理主要包括:對廣告經營者的審批登記管理、廣告業務員證製度、廣告合同製度、廣告業務檔案製度和廣告經營單位的年檢注冊製度。
1.對廣告經營者的審批登記管理
對廣告經營者的審批登記管理,是廣告管理機關依照廣告管理法律、法規對廣告經營者實施管理的開始,屬於政府的行政管理行為。廣告經營者隻有在獲準登記、注冊,取得廣告經營資格後,才能從事廣告經營活動。否則,即為非法經營。嚴格地說,廣告經營者要取得合法的廣告經營資格,必須符合《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和企業登記的基本要求,必須具備廣告法規中規定的資質條件,必須按照一定法律程序依法審批登記。廣告經營者的審批登記程序主要包括受理申請、審查條件、核準資格和發放證照四個階段。
2.廣告業務員證製度
廣告業務員是專職從事承攬、代理廣告業務的工作人員(以下稱廣告工作人員),而“廣告業務員證”則是廣告業務人員外出開展廣告業務活動的有效憑證。為了加強對廣告宣傳和廣告經營活動的管理,保障其健康發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0年10月19日頒發了《關於實行(廣告業務員證)製度的規定》(工商[1990]226號),決定在全國廣告行業中統一實行“廣告業務員證”製度。該《規定》自1991年1月1日起執行。因此,凡經批準經營廣告業務的經營單位,其廣告業務人員都必須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關於實行(廣告業務員證)製度的規定》,領取“廣告業務員證”後,方可從事廣告業務活動。
廣告業務人員申請辦理廣告業務員證,必須接受專業培訓與考核,然後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書麵申請,並提交本單位證明文件和有關材料,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其授權的省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核批準後,發放“廣告業務員證”。
3.廣告合同製度
所謂廣告合同製度,是指參與廣告活動的各方,包括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在廣告活動前為了明確相互的權利和義務,必須依法簽訂協議的一種製度,以保護參與廣告活動的各方的正當權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