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協議實踐法規型自律
它是指廣告行業的自律性法規是由政府有關部門與廣告組織共同協商決定。英國廣告行業的自律性法規就屬於這種類型。
(三)公約型自律
它是指廣告行業的自律性法規及組織是在其他行業的建議或壓力下頒布、建立的。例如,1981年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頒布了《國際代乳品法規》(International Code for BieastMilk Substitutes),西方發達國家的奶粉生產經營企業以及它們的廣告代理公司,不得不承諾不再進行直接的有關奶粉產品的廣告宣傳。
英、美兩國廣告行業的自律法規和自律機製是西方國家廣告業自律的典型模式。20世紀60年代初,英國製定了《英國廣告實踐法規》,以此為基礎,英國廣告行業的20個協會組織加入了“廣告實踐法規委員會”(Code of Advertising Practice Committee,簡稱CAP)。1962年CAP集資組建了廣告標準局(Advertising Standard Authority簡稱ASA)。ASA監管除電視、廣播以外的所有媒體廣告。ASA的經費來自於廣告版麵0.1%的附加費。ASA的職責是代表公眾的利益,仲裁和處理所有廣告申訴事件;與政府保持密切聯係,向其通報廣告行業的自律進展狀況。ASA的局長及12名理事會成員中的2/3都來自於廣告業以外的行業,這樣就確保了他們決策的獨立性。ASA的具體工作包括:審查所有的香煙廣告以及食品、藥品、化妝品、奶粉等特定類型產品的廣告。同時也負責受理消費者的投訴。
1971年,美國廣告行業成立了“全國廣告審查理事會”,其宗旨是促進廣告真實、準確、健康地發展,培育廣告行業的社會責任感和道德觀。“全國廣告審查理事會”是由美國營業質量促進委員會、美國廣告公司協會、美國廣告業聯合會和全國廣告主協會的4位代表組成。理事會下設全國廣告部(NAD)和全國廣告審查委員會(NARB)。
NAD的職責包括:監視、監聽全國性的各種媒體廣告;受理來自消費者、產品競爭者以及營業質量促進局等方麵的投訴,並為投訴者保密。通過調查,如果投訴證據確鑿,NAD就要求有關廣告公司出示廣告表述的憑據,據此做出相應的決策:
(1)廣告公布前在收到NAD的質詢單時,如果已經停止刊播被投訴的廣告,NAD將不再進行任何跟蹤調查。
(2)如果政府機關對此進行調查,NAD立刻停止受理。
(3)當上述兩種情況不成立,被投訴的廣告作品的有關證據確鑿時,NAD責令廣告主立即停止刊播。
NARB的職責是仲裁經過NAD調查和調解後上訴的案件。NARB的委員會由50人組成。其中30人來自廣告主企業,10人來自廣告代理公司,10人來自其他行業。委員會主席常由50人中的5名成員隨機擔任。如果廣告主對NARB的裁決不服,NAB則將其移交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並同時將自己的裁決、NAD的裁決以及廣告主不服的聲明等有關資料公布於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