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5月,歐共體再次通過了一項規範比較性廣告的法令。該法令於1993年1月1日正式生效。這樣就使比較性廣告的策劃能夠有法律依據地貫徹公平、公正的原則了。
三、日本的廣告管理
日本政府在廣告的發展過程中,參照西方國家的做法逐步建立起了比較完善的法規體係。早在1934年,日本就製定了《非正當競爭防止法》。該法規定:凡商品或在商品廣告中采用虛假的表示,使人誤認其為原產地的商品、質量、內容、製造方法、用途及數量的,處3年以下徒刑或20萬日元以下的罰款。20世紀40年代,日本製定了《日本廣告律令》、《廣告取締法》等,實行宣傳管製。1962年,製定了《不正當贈品及不正當標示防止法》。20世紀80年代,頒發了《消費者保護基本法》、《藥物法》、《食品法》、《戶外廣告法》以及《滯銷商品及其不正當宣傳防止法》等。日本法律關於廣告宣傳的內容可以概括如下。
(1)各類廣告活動不得有不正當的表示,禁止提供過度的廣告獎品。如1962年頒布的《不正當贈品及不正當表示防止法》中,規定禁止“不正當表示和提供過多贈品的做法。”
(2)禁止把不正當的引誘顧客行為作為競爭的手段。
(3)禁止廣泛地告示他人使商品營業混淆的表示,以及使消費者對產品的產地、品質、內容、數量等有誤解的廣告。
(4)禁止在銷售商品時進行欺騙性的、使人誤解的廣告宣傳。
(5)禁止接受有關專刊和注冊登記的虛假廣告表現。
(6)禁止商品、醫藥外用品、化妝品、醫藥用具的虛假、誇大的廣告宣傳;禁止利用醫師等人進行保證療效的推薦性廣告;限製特殊疾病使用藥品的廣告;禁止未獲批準的藥品進行廣告宣傳。
(7)醫生、醫院、診所及助產院,隻能做純告知性的廣告。
日本政府管理廣告的組織是日本廣告審查機構,成立於1974年。主要負責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對有問題的廣告責令客戶進行矯正性廣告;並受理消費者對廣告主的投訴,維護消費者的利益。
四、國外廣告業自律的類型
自1911年美國倡導“廣告真實運動”以來,廣告行業自律隨著廣告產業自身的發展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運動的日益高漲而蓬勃發展。1937年,國際商會頒布了第一個正式的行業廣告法規《廣告實踐國際法規》。該法規旨在為廣告行業提供自我約束的基本準則。從20世紀40年代末50年代初起,歐美國家紛紛建立廣告自律機製。比利時、丹麥、法國、德國、挪威等國依據國際商會的法規,製定了本國的自律法規。
國外廣告行業自律可以分為三種類型,即純粹型自律、協議實踐法規型自律和公約型自律。
(一)純粹型自律
它是指廣告主、廣告代理公司、廣告媒體完全決定廣告作品能否刊播出去,媒體受眾的意見僅供參考。如美國的全國廣告審查理事會(Nation Advertising Council)下屬的全國廣告部(Nation Advertising Division簡稱NAD)和全國廣告審查委員會(National Advertising Review Board簡稱NARB)自律係統;德國廣告協會Deutacher WerbeRat簡稱DWR)等都屬於純粹型自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