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節 國外廣告管理概況(1 / 3)

一、美國的廣告管理

美國最早的廣告法案是1911年通過的《普令泰克因廣告法案》。該法案主要內容為“凡個人、商店、公司、會社欲直接或間接銷售,或用其他方法處理商品、證券、勞務及任何物品,或欲增加此項事物的消費量,或以任何方法誘使群眾締結契約,取得權利,或發生利害關係而製成的廣告,皆載於本州各報或其他刊物,或發表於書籍、布告、傳單、招貼、告白、通知、手冊、書信者,凡其陳述之事實,有不正確、欺詐或使人誤信者治罪。”《普令泰克因廣告法案》原為紐約州製定的,後經多次修改,逐漸推廣到其他州。

1914年,美國國會在《謝曼爾反托拉斯法》(1890年)和《克萊頓反托拉斯法》(1914年)的基礎上,通過了《聯邦貿易委員會法》,並據此成立了聯邦貿易委員會簡稱FTC。FTC是美國政府管理廣告最綜合、最權威的機構。FTC管理廣告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1)廣告憑據 即要求廣告主在廣告宣傳前出具有關證明、憑據。如果沒有,就不允許進行廣告宣傳。

(2)明確告知 即對某些與健康、安全有關的產品,不僅要展示其性能和特點,而且要告知該產品的缺點與不足,使消費者掌握較充分的信息,理智地進行選擇。

(3)沉默判決 對某些虛假廣告由於技術條件的限製,難以及時取證,為了防止其影響進一步擴大、蔓延,在同意停播、停刊的判決令上不寫明有問題廣告的錯誤性質,廣告主可以在不正式認錯的情況下簽字同意停播涉嫌廣告。

(4)停止不正當競爭的命令 一旦證實某廣告屬欺騙性和誤導性廣告時,FTC就可以簽發“停止不正當競爭的命令”,廣告主必須無條件地承認錯誤,承擔由不真實廣告引起的一切後果。

(5)矯正廣告 某些虛假廣告的刊播由於種種原因給消費者的印象非常深刻,即便停止刊播,其影響也難以消除的,FTC就責令廣告主在同一廣告媒體上,花費同樣或相近的廣告費用,對原有廣告進行矯正,改變消費者已形成的觀念。

二、歐共體國家的廣告管理

歐共體國家經濟普遍發達,法律體係比較健全。早在1904年,德國就已通過了《禁止不公平競爭法》。英國於1965年通過《食品和藥品法》。法國於1968年製定了《限製誘惑銷售以及欺騙性廣告法》。同一時期英國還頒布了《醫藥治療廣告標準法典》。其他國家如比利時、丹麥、意大利、愛爾蘭、盧森堡等國家紛紛在20世紀60和70年代製定了一係列法律來管製廣告。這些法律多數涉及食品、藥物、信息透露、禁止不公平競爭等,禁止不正當或欺騙性廣告;禁止使用虛假或惡毒的、攻擊性的廣告用語;禁止使用未經實證或無法證實的廣告敘述;禁止任何妨礙交通或對交通產生危害的廣告;禁止治療性病、減肥藥和催眠術等方麵的廣告。英國法律禁止在BBC廣播網和英國廣播協會的電視廣播網內進行廣告宣傳,經嚴格審查後的廣告可在其他私人廣播電台、電視台係統刊播。

在歐共體各成員國忙於製定廣告法規的同時,歐共體也於1975年製定了第一個《歐共體關於誤導廣告和不公平廣告的法令》的議案。其目的在於統一各成員國用以管製誤導性廣告和不公平廣告的基本法規。經過多次修訂,1984年該法令正式更名為《歐共體部長理事會關於誤導性廣告的法令》。該項法令中對“誤導性廣告”進行了界定:“誤導性廣告係指以包括廣告演講說明在內的任何形式出現的,欺騙或有可能欺騙作為對象觀眾、聽眾的人,或者欺騙接觸到的觀眾、聽眾的廣告。這類廣告也可指那些由於它內在的欺騙本質可能影響觀眾、聽眾經濟行為,或傷害及有可能傷害競爭者的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