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局1997年12月16日發布)
一、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廣告市場秩序,促進廣告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增強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及其他參與廣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社會公德意識和職業道德觀念,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製定本規範。
第二條 廣告活動道德規範是廣告活動的基本道德準則。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廣告活動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以及其他參與廣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自覺遵守本規範。
第三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維護廣告市場秩序,查處違法廣告案件的同時,應當注重廣告業職業道德建設,引導廣告業樹立良好風尚。
第四條 廣告行業組織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指導下,積極開展行業自律,教育其成員單位自覺遵守和維護廣告市場公平競爭、公平交易秩序,促進廣告業職業道德建設。
二、廣告主廣告活動道德規範
第五條 廣告主應當自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真實科學地介紹自己的產品和服務。
第六條 廣告主應當自覺遵守國家廣告管理法律法規其他有關規定,與其他廣告主進行公平、正當的競爭,不得用不正當的方式和途徑幹擾、損害他人合法的廣告活動。
第七條 廣告主發布商業廣告,應當自覺遵守和維護公共秩序和社會良好風尚,不應以嘩眾取寵、故弄玄虛、低級趣味等方式,片麵追求廣告的感官刺激和轟動效應,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
第八條 廣告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積極參加各公益事業,響應政府主管部門的號召,參與公益廣告活動,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
第九條 廣告主應當在國家法律、法規的規範內,按照市場經濟規律,根據服務質量,選擇廣告經營者的服務,自覺抵製各種損害企業利益的人情、關係廣告業務。
第十條 廣告主實行廣告服務招標,應當尊重投標者的勞動成果,自覺履行招標承諾,自覺抵製和糾正以虛假招標方式引誘投標者投標,以及竊用投標者的廣告策劃和創意的不公平交易行為。
第十一條 廣告主應當自覺抵製和糾正下列不正當的廣告宣傳:
(一)依據科學上沒有定論的結論來否定他人的產品和服務,借以突出自己的產品和服務;
(二)片麵宣傳或誇大同類產品或服務的某種缺陷,以對比、聯想等方式影射他人;
(三)未經有關部門認定假冒商標的情況下,在各種聲明、啟事中涉及他人的商標;
(四)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和服務標誌作為陪襯宣傳自己的產品和服務,不正當地利用和享用他人的商品聲譽和商業信譽;
(五)使用不規範的行業用語或消費者無法熟知的專業術語表示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產地以及采用的技術、設備等;
(六)使用含糊不明,易使消費者產生歧義的承諾;
(七)使用不合法、不科學、不公正的評比結果和獎項;
(八)采用隱去主要事實、斷章取義、偷換概念的手法使用有關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和引用語,誤導消費者。
三、廣告經營者廣告活動道德規範
第十二條 廣告經營者在廣告創意、設計、製作中應當依照有關廣告管理法律、法規的要求,運用恰當的藝術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避免怪誕、離奇等不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要求的廣告創意。
第十三條 廣告經營者在廣告創意中使用婦女和兒童形象應當正確恰當,有利於樹立健康文明的女性形象,有利於維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培養兒童良好的思想品德。
第十四條 廣告經營者在廣告創作中應當堅持創新與借鑒相結合,繼承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汲取其他國家和地區廣告創作經驗,自覺抵製和反對抄襲他人作品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