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附錄四 廣告活動道德規範(2 / 2)

第十五條 廣告經營者為同類產品廣告主同時或先後提供廣告代理服務,應當保守各廣告主的商業秘密,不得為自身業務發展的需要泄漏廣告主的商業秘密。

第十六條 廣告經營者應當注重廣告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的作用,堅持商業廣告創意設計中的社會主義思想文化導向,積極參與公益廣告活動,倡導正確的道德觀念和社會風尚。

第十七條 廣告經營者應當注重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依靠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商業信譽與廣告主建立穩定的業務關係,自覺抵製和糾正下列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利用物質引誘或脅迫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其他廣告經營者的商業秘密;

(二)采用給予廣告主經辦人好處或競相壓價等手段爭奪廣告客戶;

(三)采用暗中給予媒介經辦人財物等不正當手段爭取有利或緊俏的時間和版麵。

四、廣告發布者廣告活動道德規範

第十八條 廣告發布者發布商業廣告應當考慮民族傳統、群眾消費習慣以及廣告受眾的區別等社會因素,合理安排發布時段、版麵,依照各類廣告的發布標準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認真履行廣告審查義務。

第十九條 廣告發布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關於禁止有償新聞的有關規定,堅持正確的經營觀念,杜絕新聞形式的廣告。

第二十條 廣告發布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廣告服務價格的管理規定,根據媒介的發行量、收視率等科學依據製訂合理的收費方法和收費標準。廣告經營者采用招標等特殊方式確定廣告價格的,招標方案和辦法應當合法、公正,不得利用不正當手段哄抬廣告服務價格。

第二十一條 廣告發布者應當自覺執行國家關於公益廣告宣傳的有關規定,發揮公益廣告宣傳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積極作用,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樹立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

第二十二條 廣告發布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自覺抵製和糾正下列行為:

(一)以不正當理由拒絕廣告經營者正常客戶代理業務,並強製該廣告經營者必須通過與其有特殊利益關係的代理公司進行代理;

(二)違背廣告主、廣告經營者的意願搭售時間、版麵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三)對不同客戶實行不同的收費標準,強製要求客戶預付廣告費,不按規定的標準返還代理費。

五、各類市場中介機構參與廣告活動的道德規範

第二十三條 從事各類廣告出證活動的社會團體和商業調查、技術檢測、標誌認證等市場中介機構,必須具備合法資格,其廣告出證行為必須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出證內容必須真實、合法,不得助長不正當競爭和不公平交易行為。

第二十四條 各類市場中介機構以廣告形式公布其推薦、介紹、調查、檢測、認證結果的,應將其從事該項活動的依據,采用的方法、方式等向社會公布,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 各類市場中介機構應當保證廣告出證行為的客觀、公正性,自覺抵製和糾正以牟利為主要目的的廣告出證活動,杜絕以收費多少排名、排序,並用於廣告誤導消費者的現象。

六、附則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道德規範,情節嚴重、構成違法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廣告管理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情節輕微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監督改正。

第二十七條 廣告行業組織對違反本規範的成員,依照行業自律規則予以批評教育,直至取消其行業組織成員資格。

第二十八條 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