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2003年9月15日頒發)
第一條 為保證廣播電視廣告的正確導向,規範廣播電視廣告播放行為,加強廣播電視廣告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含廣播電視台)從事廣告播放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負責對全國廣播電視廣告播放活動的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的廣播電視廣告播放活動的管理。
第四條 廣播電視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誤導消費者。
第五條 廣播電視廣告應當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應當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有利於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
第六條 廣播電視廣告應當維護國家尊嚴和利益,尊重祖國傳統文化,不得含有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內容。
商業廣告中不得出現國旗、國徽、國歌及國家領導人的形象和聲音。不得利用或篡改領袖人物名言作為商業廣告用語。
第七條 廣播電視廣告應當維護民族團結,遵守國家民族、宗教政策,不得含有宣揚民族分裂、褻瀆民族風俗習慣的內容。
第八條 廣播電視廣告應當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樹立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不得含有亂扔廢棄物、踐踏綠地、毀壞花草樹木等破壞環境,以及不利於自然生態、珍稀野生動物保護等內容。
第九條 廣播電視廣告應當有利於青少年兒童的身心健康,不得含有可能引發青少年兒童不文明舉止、不良行為或不利於父母、長輩對青少年兒童進行正確教育的內容。
第十條 廣播電視廣告應當尊重婦女、殘疾人,不得歧視、侮辱婦女、殘疾人,不得出現不文明的人物形象。
第十一條 廣播電視廣告應當健康文明,不得播放含有色情或性暗示等內容的廣告,不得播放治療性病的廣告。廣播電視廣告不得播放含有宣揚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內容的廣告。
第十二條 廣播電視廣告應當尊重科學,不得含有宣揚迷信、邪教、偽科學的內容。
第十三條 廣播電視廣告應當使用規範的語言文字,不得故意使用錯別字或用諧音亂改成語。除注冊商標及企業名稱外,不得使用繁體字。
第十四條 禁止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煙草製品廣告及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廣告。
第十五條 廣播電視廣告應當與其他廣播電視節目有明顯區分,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播放或變相播放廣告。時政新聞節目及時政新聞類欄目不得以企業或產品名稱冠名。有關人物專訪、企業專題報道等節目中不得含有地址、電話、聯係辦法等廣告宣傳內容。
第十六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每套節目中每天播放公益廣告的數量不得少於廣告總播出量的3%。
第十七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每套節目每天播放廣播電視廣告的比例,不得超過該套節目每天播出總量的20%。其中,廣播電台在11∶00至13∶00之間、電視台在19∶00至21∶00之間,其每套節目中每小時的廣告播出總量不得超過節目播出總量的15%,即9分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