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播放廣播電視廣告應當保持廣播電視節目的完整性,除在節目自然段的間歇外,不得隨意插播廣告。除19∶00至21∶00以外,電視台播放一集影視劇(一般為45分鍾左右)中,可以插播一次廣告,插播時間不得超過2.5分鍾。
第十九條 播放廣播電視廣告應當尊重大眾生活習慣,不得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之間人們用餐時播放容易引起受眾反感的廣告,如治療痔瘡、腳氣等類藥品及衛生巾等衛生用品的廣告。
第二十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控製酒類廣告的播出。每套電視節目每日播放的酒類廣告不超過12條,其中19∶00至21∶00間不超過2條;每套廣播節目每小時播放的酒類廣告,不得超過2條。
第二十一條 發射台、轉播台(包括差轉台、收轉台)、有線廣播電視傳輸網絡機構在轉播和傳輸廣播電視節目時,應當保證被轉播和傳輸節目的完整性。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組織的廣告,不得隨意切換原廣告,不得以遊動字幕、疊加字幕等形式播放廣告。
第二十二條 電視台播放廣告時不得隱匿本台(頻道)標誌。播放以企業或產品冠名的節目、欄目時,企業或產品的標誌隻能出現在屏幕的右下方,數量不得超過1個,標誌畫麵不得大於本台(頻道)標誌,不得遮蓋正常節目的字幕。
第二十三條 禁止廣播電視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幹預廣播電視節目的播放。
第二十四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從事廣告經營活動的機構應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非廣告經營部門不得從事廣播電視廣告經營活動,記者不得借采訪名義承攬廣告業務。
第二十五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建立健全廣告經營播出管理製度,加強對廣告業務承接登記、審核、檔案保存的管理。
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健全廣告審查員製度,對擬播放的廣播電視廣告內容、企業資質等進行審查,未經廣告審查員簽字的廣告不得發布。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對廣播電視廣告的監聽監看製度,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及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建立公眾投訴機製,對受眾提出批評性意見的廣播電視廣告及時檢查,並將結果答複投訴者。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廣播電視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條規定,情節輕微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60日內3次出現違規行為的,由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做出暫停播放廣告、暫停相關頻道(頻率)播出的處理決定。情節嚴重的,由原批準機關吊銷許可證,同時對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