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3章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怎麼辦?(1 / 1)

劉明的一個老鄉前一段時間受金融危機的影響失業了,哪知“屋漏偏遭連夜雨”,因身體不太舒服去檢查時不幸發現患上了肝癌。可是,每個月幾百元的失業保險金根本不足以支付高額的治療費。

麵對這種情況,患病的失業人員應該怎麼辦呢?

醫療補助金的標準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不含因打架鬥毆或交通事故等行為致傷、致殘的)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醫院就診的,可以補助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八十的醫療補助金,具體標準為:

累計繳費時間不滿五年的,其醫療費補助比例為百分之六十;累計醫療補助金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百分之六十。

累計繳費時間滿五年不滿十年的,其醫療費補助比例為百分之六十五;累計醫療補助金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百分之六十五。

累計繳費時間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其醫療費補助比例為七十;累計醫療補助金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七十。

累計繳費時間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其醫療費補助比例為百分之七十五;累計醫療補助金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百分之七十五。

累計繳費時間滿二十年以上的,其醫療費補助比例為百分之八十;累計醫療補助金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百分之八十。

可以申請一次性補助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身患危重病,按上述規定給予補助後,個人及其家庭負擔醫療費仍確有困難的,由本人申請,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查,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可給予一次性補助。但補助標準不得超過本人應領失業保險金總額的百分之二百。

計劃生育補助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或采取計劃生育措施的,可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最低生活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享受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