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2章 失業保險金如何領取?(1 / 1)

劉明知道自己有失業保險後,在努力工作之餘,再也不像以前那樣成天擔心自己失業了。可是,萬一真的哪天失業了,劉明應該通過哪些手續才能領取到失業保險金呢?能領多久的失業保險?

每個月又能領多少錢呢?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手續

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工作關係之日起七日內將失業人員的名單報戶口所在地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自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工作關係之日起二十日內,持繳納失業保險的有關材料將職工的檔案轉移到職工戶口所在地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聘用)或工作關係的證明,並書麵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失業人員應當在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者工作關係之日起六十日內,持用人單位開具的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者工作關係證明及有關證明材料到戶口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同時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

累計繳費時間一年以上不滿二年的,可以領取三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二年以上不滿三年的,可以領取六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三年以上不滿四年的,可以領取九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四年以上不滿五年的,可以領取十二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五年以上的,按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計算,確定增發的月數。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內,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標準

失業保險金標準的確定及調整,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按照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原則,結合本市經濟發展狀況及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公布後執行。2009年北京市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

累計繳費時間不滿五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562元;累計繳費時間滿五年不滿十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589元;累計繳費時間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616元;累計繳費時間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643元;累計繳費時間滿二十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671元;從第十三個月起,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一律按562元發放。

農民合同製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費由338元調整到398元。

一次性發放的情形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從事個體經營、興辦企業,憑其營業執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將其應領取的失業保險金一次性發給本人。

農民工的失業保險金

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製工人,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為其連續繳費的時間,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生活補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其標準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公布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