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3章 創一代之製,立不世之功——忽必烈統治時期的元朝(1)(2 / 3)

使國家而居朔漠,則無事論此也。今日之治,非此奚宜?夫陸行宜車,水行宜舟,反之則不能行,幽燕食寒,蜀漢食熱,反之則必有變。國家之當行漢法無疑也。”具體地講,就是要求忽必烈依北魏、遼、金的模式,借鑒前代的經驗,建立一套既符合蒙古的社會背景、經濟狀況和習俗法規,又吸收中原王朝兩千年來積累的統治經驗和封建統治製度,製定適合於漢地政治、經濟、文化背景的統治製度。這是忽必烈時期改定官製的原則和指導思想。

中統元年(1260),忽必烈即位開平後,“立中書省,以王文統為平章政事,張文謙為左丞”。中書省下吏、戶、禮合為一部,稱左三部;兵、刑、工合為一部,稱右三部。這顯然是參考金製和根據當時實際需要確定的。不久,燕京行中書省並入中書。此後定製,以皇太子行中書令,下設右、左丞相各一員,平章政事四員,右、左丞各一員,參知政事二員。蒙古人尚右,故以右丞相、右丞居上。自中書令至參知政事皆稱“宰執”。六部則各設尚書三員,侍郎二員。

管軍的機構樞密院是在平定李璮之亂後設置的。鑒於“諸侯盡專兵民之權的弊害,忽必烈采取斷然措施,罷世侯,置牧守,軍民分職”,中統三年(1262),詔:“諸路管民官理民事,管軍官掌兵戎,各有所司,不相統攝。”

四年(1263)五月,“初立樞密院,以皇子燕王為中書令,兼判樞密院事”,掌天下兵甲機密之務。除四怯薛由皇帝或其親信節製外,“凡宮禁宿衛,邊庭軍翼,征討戍守,簡閱差遣,舉功轉官,節製調度,元不由之”。初置樞密使一員(由太子兼任),副使二員,僉書樞密院事一員。至元七年(1270),在副使之上置同知樞密院事一員,僉書之下置院判一員。二十八年(1291),又置知院一員,增院判一員。並以中書平章商量院事。四怯薛各出代表一員,參與院議。

至元五年(1268),立禦史台,“掌糾察百官善惡、政治得失”。設禦史大夫、中丞、侍禦史、治書侍禦史各二員。禦史台直屬機構有殿前司、察院,還有內八道肅政廉訪司。“凡大朝會,百官班序”由殿前司掌握,“其失儀失列,則糾罰之”;“在京百官到任假告事故,出三日不報者,則糾舉之;大臣人內奏事,則隨以人,凡不可與聞之人,則則避之”。肅政廉訪司初名提刑按察司,承自金朝的按察司,作為地方監察機構,元初被納入禦史台係統。其巡察地區分為跨地區甚至跨行省的諸道。分別隸屬於中央禦史台或行禦史台。行台是中央禦史台的派出機構,元代曾在陝西、雲南、江浙等地設置。

元廷對宗室諸王賞賜無度,對外征伐頻數,國家用度浩繁,而以理財助國為施政中心,至元七年至九年、二十四年至二十八年、至大二年至三年(1270~1272、1287~1291、1309~1310)三次設立尚書省綜理財用,六部、行省皆隸尚書。在尚書省存在期間,中書形同虛設。

此外,也有大司農司、翰林國史院、集賢院、宣徽院等承自前代的機構。

在中書省、樞密院、禦史台分管政務、軍旅和監察之外,在元朝中央,還有與之平行的掌管蒙古、回回和藏地事務的機構。其中包括蒙古翰林院及其所屬蒙古國子監,掌管回回曆法的回回司天監,掌管也裏可溫(基督教和基督教徒)的崇福寺,掌管藏地事務的宣政院等。國初的劄魯忽赤,隨著國家統治機構的完備,則轉變為專掌皇族政刑的官員,而以大宗正府為其辦事機構。與曆代大宗正府不同的是“主要治理諸王、駙馬投下的蒙古、色目人刑名詞訟等事,時而兼治漢人刑名”。大汗後妃所居的斡耳朵官屬,則相當於遼朝的宮官。怯薛又是與五衛親軍製並行的大汗禁衛軍和直屬部隊。

地方行政機構是行中書省,簡稱行省。元人認為:“國製,中書總庶政,是為都省。幅員際天,機務日繁。相天下重地,立行省而分治焉。若稽古製,魏晉有行台,齊隋所管置外州稱行台尚書省,唐以諸道事繁,準齊分置,今行省,其遺製也。”其實,元朝的行中書省乃是承自金末的行尚書省。金朝後期,為抵禦蒙古的軍事需要,在河北、山東、陝西等地遍置行省,作為尚書省的派出機構,以宰執主持抗蒙事宜,以加重事權。它是一種臨時建置。成吉思汗南下時,對降蒙的金朝故官、將領,常以原官授之。同時,也采用了金朝行省的官稱。此後,凡有征伐之役、分任軍民之事,往往稱行省或行台,初無定製,迭為廢置。

中統元年(1260),世祖立十路宣撫司為地方最高行政機構。同時,也以中書省官行某處省事的官銜,派往地方行使中書省職權,設立了一些行省機構。大約在至元二十年左右,以宰執行某處省係銜嫌於外重,於是乃改為某處行中書省平章或右丞、左丞、參知政事,而不再以都省官係銜。行省遂從都省的派出機構逐漸演變為地方最高行政機構。因中央尚書省之設,行中書省又曾兩度改為行尚書省。

至元二十七年(1290),元廷在全國範圍調整行省建製,除中書省直轄的山東、山西、河北等地(腹裏)外,在全國設立嶺北、遼陽、河南、陝西、四川、甘肅、雲南、江浙、江西、湖廣等十個行省。行省“掌國庶務,統郡縣,鎮邊鄙,與都省為表裏”。行省設丞相一員,平章二員,右、左丞各一員,參知政事二員,於地方“錢糧、兵甲、屯種、漕運、軍國重事,無不領之”。行省下分設路、府、州、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