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人大代表履行職務是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製度可以劃分為組織、職權和運行三個部分。人大代表的履職是人民代表大會製度中運行部分的主要內容。人民代表大會製度國家權力機關的性質,人民代表大會製度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監督、任免和決定的權力,都需要通過代表的履職來實現。離開了人大代表對職務的履行,人民代表大會製度就不可能正常運行,人民代表大會的權力便不能正常行使,那麼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就不可能得到實現,那人民代表大會製度國家權力機關的性質也就不複存在,所以,代表履職是人民代表大會製度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第二,人大代表是否履職是人民代表大會製度能否代表人民的關鍵。人大代表代表人民有兩個方麵,一是被選舉成為人大代表,具有了代表人民的資格,二是在擔任人大代表期間通過履行職務來代表人民利益。前者隻是使人大代表有了代表人民的資格,而後者才是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關鍵所在。人民的利益、人民的意願隻有通過人大代表不斷的聯係選民、深入群眾進行調查、調研和視察才能夠被代表所了解,隻有通過代表把人民的意願轉化為議案、批評和意見才能在人民代表大會上得到反映,隻有通過人大代表對議案的審議和表決才能使人民的意誌變為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而隻有經過這些程序,才能使人民的利益最終在實踐中得到體現和保護。可見,人民利益和人民當家作主權利的實現,在任何時候都不可能離開人大代表對職務的履行。所以,人大代表是否履職是人民代表大會製度能否代表人民的關鍵。
第三,人大代表是否履職是人民代表大會能否正常行使法律規定權利的關鍵。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人民代表大會的權力包括立法權、決定權、任免權和監督權,其中任何一項權力的行使,都離不開人大代表對職務的履行。例如立法權需要先提出議案,而議案是要代表提出的,沒有代表提出的立法案,也就不會有立法的過程;同樣,在人大行使決定權的時候,決定權草案的提出、審議和表決,任何一個過程如果沒有代表對職務的履行都是不可能實現的;同樣,任免權和監督權的行使也是一樣的。
二、改進代表履職與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關係
堅持和完善人大製度是全黨、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所要做的工作有很多方麵。人大代表是踐行人民代表大會這一根本政治製度的主體,充分發揮人大代表作用是堅持和完善人大製度的一個重要方麵,是堅持、完善和發展這一製度的堅實基礎。可以說,隻有代表作用發揮好了,這一製度才能得到很好地堅持、完善和發展。而堅持和完善人大製度是充分發揮代表作用的重要前提和保證,政治文明建設的首要內容才能夠得到實現,這三者相互聯係,相互依存,其主要目標和任務在本質上都是一致的,都統一於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這一偉大實踐之中。
首先,發揮人大代表作用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體現。以人為本,全麵、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要求,一方麵要充分發揮人的主體作用,代表是國家權力機關的主體,發揮好代表作用是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落實到人大製度建設實踐中的重要體現。另一方麵,全麵、協調、可持續發展需要反映來自於基層群眾呼聲和各方麵的訴求。在農村基層,每選舉產生一名全國人大代表,代表著近百萬農民群眾的利益;在城鎮,每選舉產生一名全國人大代表,代表著20多萬城鎮居民的意願;省級、縣級、鄉鎮級人大代表幾乎也是"萬裏挑一"或是"千裏挑一"的,如果我們從這個意義上去理解,就可以深刻體會到發揮好各級人大代表作用對貫徹落實以人為本,全麵、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的意義有多重要。
其次,發揮人大代表作用是發揚民主,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需要。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是人大工作永恒的主題,是人大製度建設的一個主要目標與任務。人大代表來自社會各個方麵、各條戰線、各個層次,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和群眾基礎,在發揚民主,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中負有重大的曆史使命。實踐證明,人大代表通過人民代表大會這種組織形式,能夠集中人民內部不同階層的共同利益,能夠反映人民群眾的各種呼聲,能夠協調各方麵的特殊利益。可以說,人大代表作用發揮得如何,直接反映人民當家作主的實現程度。隻有充分發揮人大代表作用,才能為發揚民主,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提供廣泛的群眾基礎和力量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