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1講 市民社會概述(1 / 3)

“市民社會”部分是黑格爾枟法哲學原理枠中最精彩部分之一。

黑格爾從思辨的曆史觀、政治經濟學出發,在宏觀上把握與理解“市民社會”,並將市民社會視為現代國家中的一部分。依據黑格爾的看法,家庭、市民社會分別是關於“私權”和“私人福利”的領域。市民社會是由作為獨立人格存在的個人所構成的倫理性實體。市民社會一方麵以獨立存在的個人為前提,另一方麵以獨立存在的個人具有普遍性(法則)意識為指向。市民社會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是:私人利益及其普遍實現的方式是何?獨立存在著的自利的個人,如何通過滿足需要的普遍交往活動組成一個有機整體並和諧有序?

一、“市民社會”一般

1.“市民社會”理解維度

“市民社會是處在家庭和國家之間的差別的階段”。對於這個問題的理解有兩個維度,一是邏輯的維度,一是曆史的維度。就邏輯的維度而言,市民社會所表達的是絕對精神在客觀精神階段的否定性階段:家庭(普遍)——市民社會(特殊)——國家(普遍)。

在這個階段中,有了個體性、特殊性,客觀精神通過這種個體性、特殊性展開自身,使自身得到豐富的內在規定性;在這個階段中,作為主體存在的個體,通過普遍交往活動獲得關於自身的普遍意識,進而為進一步提升自身開啟了通向更高存在環節的空間。不過,我們是立足於曆史的維度來理解。

a.“市民社會”理解的曆史維度:對作為市民社會“前提”的“國家”的理解。

就曆史的維度言,市民社會的出現是人類曆史上較近的事實。在黑格爾看來,市民社會的“形成比國家晚”,它是“在現代世界中形成的”。黑格爾的這個看法似乎合乎曆史事實。但是卻未必然。這裏的關鍵點有二:其一,此處所說“國家”的內在規定性是何?其二,此處所說市民社會“必須以國家為前提”,是在應然的意義上而言,還是在實然的意義上而言?

就“國家”的內在規定性而言,黑格爾這裏所說國家是何種意義上的國家?是作為傳統意義上的國家,還是近代以來意義上的國家?如果指的是傳統意義上的國家,則由於人類自擺脫蒙昧時代以後就有了國家現象,而市民社會作為一種運動最早在公元9世紀才出現,其作為一種普遍的社會存在現象、並用以指稱現代工商業社會,則是18世紀以來的事,在這個意義上,國家確實先於市民社會而存在。但是,若是以近代意義上的政治國家而言,那麼,以民主政治為內在規定性的近代以來意義上的政治國家,則以市民社會為基礎,是先有市民社會而後才有嚴格的近代以來意義上的政治國家。

如果說市民社會“必須以國家為前提”,這是在實然的意義上而言,那麼,確實,近代市民社會的興起總是有其寄生、依托,傳統意義上的國家正是其寄生與依托,因而,傳統意義上的國家確實是市民社會的前提。然而,這個“前提”卻不是指作為市民社會健康存在必要條件這一“前提”,故不是黑格爾本人所意指的作為市民社會真理性存在環節的國家。這樣看來,黑格爾所說的作為市民社會前提存在的國家,並不是在實然意義上而言,而是在應然的意義上而言,不是指的傳統國家,而是指的近代以來意義上的政治國家。如是,則關於市民社會必須以國家為前提的思想就應當被理解為:市民社會的健康存在,離不開超越於市民社會的東西,離不開某種超越於原子式存在的個人之上的、作為公器的東西的存在,這個超越於市民社會的公器,就是國家。這個國家,不是傳統、實然的國家,而是現代、應然的國家。

b.市民社會是現代社會的產物。

盡管市民社會運動可以上溯至歐洲9世紀,但是作為倫理實體存在環節之一的市民社會卻“是在現代世界中形成”。這個在“現代世界中形成”的市民社會指稱的並不是通常意義上所說的市民社會運動,而是指稱商品經濟這一人類社會經濟曆史形態。在這個曆史形態中,有了個人、個人利益,有了個人的人格獨立性,並通過市場交換進入普遍交往的曆史關係。這個曆史形態有著完全不同於既往的倫理關係及其秩序。

2.“市民社會”原則

市民社會的原則是(個體)主體性原則。在市民社會這一倫理實體中,每一個人都是作為主體存在,並通過主體間的普遍交換(交往)構成自己的豐富倫理關係與現實生活世界。這樣,作為市民社會原則的主體性,首先就是個體主體性,以及在此基礎之上進一步生長出的交互主體性。隻不過這種交互主體性還隻是交換正義的主體性,它是平等交換互惠意義上的外在交互主體,尚未是存在正義意義上的內在交互主體性,故,還停留於形式普遍性的層麵。

黑格爾本人並沒有明確提出這種思想,他隻是通過晦澀的方式,以市民社會二原則思想隱約表達了這一思想。黑格爾認為市民社會有“特殊性”與“普遍性形式”兩個原則。其“特殊性”原則講的正是個體主體性原則,“普遍性形式”原則講的則是平等互惠、普遍交換正義意義上的交互主體性。具體言之,市民社會的主體性原則有兩個方麵的規定:

a.個體主體性或個人利益的“特殊性”原則。

根據這個原則,個人及其利益本身具有目的性,且“利己”在市民社會中具有正當性、合理性。這就是黑格爾所說:“具體的人及後來的馬克思所秉持的基本理解理路是經濟的。作為特殊的人本身就是目的。”這是市民社會不同於家庭的根本之處。在家庭中沒有特殊與個人,隻有整體。當家庭中出現了特殊與個人時,就意味著家庭本身的瓦解。近代人類在雙重意義上獲得解放:一是從神的庇護下的解放,使人不再成為神庇護下的存在;一是個人從類中的解放,個人不再是無足輕重的存在,每個人都有其獨特的存在價值。當康德提出“人是目的”時,這裏的人就不是一般抽象的類的人,而是普遍的個體。隻有普遍個體成為目的,作為類的人才可能真正作為目的存在。

市民社會中作為特殊存在目的性的個人,對自身的需要有自覺意識,並以追求個人私利為目的。這就如黑格爾所說這些具體的人是作為“各種需要的整體”並具有“任性”特質。因而,市民社會亦是一個富有個性的社會。在市民社會中,“一切癖性、一切秉賦、一切有關出生和幸運的偶然性都自由地活躍著”。這個富有個性的市民社會充滿激情,這種個性激情僅僅受到“理性的節製”。而這個理性的節製首先就是指的作為精明的經濟人存在,並如後來韋伯所說以理性的方式獲得私利。

市民社會是一個為了私利(或是為了個人經濟利益)的領域,在這裏,我個人的私利是目的,其他每一個人都不過是實現我目的的手段。黑格爾在另外一個地方認為:“市民社會是個人私利的戰場,是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場,同樣,市民社會也是私人利益跟特殊公共事務衝突的舞台,並且是它們二者共同跟國家的最高觀點和製度衝突的舞台。”

這就是說,人們在市民社會這個私利領域的出發點不是為了他人,也不是為了某種共同體的利益或崇高的目的,一切都是為了自己,是為了自己私人利益的最大化。因而,在市民社會領域中,充滿了激烈的競爭,這是一個人與所有人的競爭;個人為了私利有可能選擇與公共利益乃至國家利益相背離的行為。

然而,市民社會中的個人追逐私利、以自己為目的,這並不意味著這個追逐私利、以自身為目的的個人,眼中就隻有自己而無他人,隻承認自己逐利的權利而不承認他人的逐利權利。如果真的是那樣,那麼,在市民社會中的個人就不具有平等的自由人格——這就從根本上違背了黑格爾枟法哲學原理枠思考的基本出發點:一方麵,這不是黑格爾在枟法哲學原理枠中所說的“市民社會”,而是在枟精神現象學枠中所說的“主奴社會”;另一方麵,這種私人利益、個人目的性存在,就不可能通過如後所說的普遍交換得以實現。這樣,這裏的“特殊性”原則,就是一個普遍的特殊性,即承認市民社會中的每一個成員,都無一例外地擁有這種追求自己利益的平等權利。在這個作為普遍的特殊性原則中,同時就隱含著市民社會中的每一個人相互承認彼此具有平等的自由權利。

如果僅僅隻有特殊性原則而無普遍性原則,如果市民社會中的每一個僅僅承認自我而不相互承認,如果市民社會中的每一個人僅僅隻是為了自己而完全不顧及他人,如果隻有我是絕對的目的而其他所有人都是絕對的手段性存在,那麼,個人私利就無法實現,無所謂市民社會、市場經濟秩序,我的目的性存在也無法實現。故,市民社會的特殊性原則總是離不開普遍性這另外一個原則。

b.交互主體性原則或共同利益的“普遍性形式”原則。

黑格爾說:“普遍性的形式是市民社會的另一個原則”。根據這個原則,市民社會中的個人利己就不是在一種純粹己他對立中實現的利己,而是在己他共同利益中實現己之利益。隻不過此共同利益不是存在本體論意義上的,而是互惠交換正義這一外在形式意義上的,個人的目的性存在須通過普遍交往形式才能得以實現,在這種普遍交往形式中每一個人又互為目的。這裏有以下幾層意思:

其一,在市民社會中,每一個具有特殊利益、且作為目的性存在的個人,並不是孤立的存在,並不是荒島上的魯濱遜,而是處於廣泛聯係的複雜關係之中。“特殊的人在本質上是同另一些這種特殊性相關的,所以每一個特殊的人都是通過他人的中介,同時也無條件地通過普遍性的形式的中介,而肯定自己並得到滿足。”

作為目的的個人須通過為他人服務的方式實現自己的目的,並通過這種普遍交往獲得自身的普遍性。在這種以我為目的的活動中,盡管我將他人作為實現目的的手段,但是,我卻必須通過為他人服務的方式獲得來自於他人的服務、實現自身的目的。這就意味著:一方麵,盡管我是將自己作為目的,將別人作為手段,但是,事實上我為了實現自己的目的,卻又不得不將他人作為一種目的性存在來對待;另一方麵,這個我通過為他人服務以實現自身特殊目的性存在的過程,同時即是對我的純粹特殊性目的的自我否定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我至少通過普遍交換使自身成為形式上的普遍性存在。

其二,在市民社會中每一個人都以自我為目的,都是“利己”的。然而,這種以自身為目的的“利己”性,並不必然意味著彼此的絕對對立。“利己”作為社會交往關係及其秩序的原點本身並不可怕,甚至在道義上也並不可惡。相反,它還在一定意義上擁有善的品質。因為,它所標識的是個人自我意識的覺醒,個體獨立自主權利的存在。在曆史的視域中,個人作為獨立主體存在是一種社會進步現象,它普遍出現在對封建宗法等級人身依附製否定之後。主體性的自由權利必定包含著個體的自由權利。

馬克思恩格斯亦曾揭示:人總是從自己出發的。馬克思恩格斯的這個思想與歐洲啟蒙時代以來的主流思想一脈相承。不能簡單淺薄地談利己而色變。對“利己”的認識既必須要有一種曆史的眼光,亦必須要有一種邏輯的認識。從利己出發,可以是彼此間的絕對對立,亦可以是彼此的和諧共存。究竟會出現何種結果,關鍵在於:一方麵,取決於行為主體的精神意識,取決於具有利己心的個人以何種方式實現自身的目的,取決於究竟是以兩極不相容彼此拒斥的方式,還是兼容共在的方式實現自身的目的性存在;另一方麵,取決於行為主體行為活動的客觀製度性背景,取決於那個特定的背景性製度安排是否能夠有效地引導並規範個人隻有通過為他人服務才能獲得自身的利益,實現利己。“在市民社會中,每個人都以自身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來都是虛無。但是,如果他不同別人發生關係,他就不能達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為特殊的人達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過同他人的關係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並且在滿足他人福利的同時,滿足自己。”

因而,市民社會中自利的個人,絕對不是原子式的個人。這正是黑格爾在後麵所說:“這種原子式的抽象的觀點在家庭和市民社會中就已經消逝了,因為在那裏,單個的人隻有作為某種普遍物的成員才能表現自己。”

其三,市民社會是一個基於相互承認、人格平等的普遍交換的社會,自利的個人在普遍交換中實現自己的利益。黑格爾在講到市民社會時有這麼一個思想:“整個市民社會是中介的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