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章 具體政策篇(二)(1 / 3)

湘政辦發〔2009〕41號

2009年6月11日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湖南省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條例》,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加強全省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依法管理水能資源

水能資源是一種清潔可再生綠色能源。科學開發利用水能資源,對節能減排,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各級政府要立足於水生態平衡的保護,在保護的前提下,科學開發、持續利用,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工作,確保水能資源科學、合理、有序開發。

二、科學規劃,合理開發水能資源

編製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全麵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的原則,要服從流域綜合規劃、區域綜合規劃,並與能源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等相協調,與防洪、供水、灌溉、生態用水、航運和漁業需要相適應。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管理,確保水能資源開發利用嚴格依照規劃進行,不符合規劃的,有關部門不得審批或者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開發。

三、嚴格程序,持續利用水能資源

開發利用水能資源應當依法取得開發利用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由其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的微水能開發利用除外)。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的確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招標、拍賣等方式。總裝機5000千瓦(湘西地區10000千瓦)以上的招標、拍賣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製訂;總裝機2000千瓦以上至5000千瓦(湘西地區10000千瓦)以下的招標、拍賣方案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製訂,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總裝機2000千瓦以下的招標、拍賣方案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製訂,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跨行政區的招標、拍賣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製訂;國家規定由流域管理機構管理的,從其規定。招標或拍賣的底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含縣級,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確定。

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的利用年限為50年。2008年1月1日以後開工建設的項目,其利用年限從開發利用權取得之日起計算。2008年1月1日以前開工建設的項目,其利用年限從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但應在本《意見》發布實施之日起半年內到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免費補辦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證。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證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在取得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後兩年內未開工建設,或非因不可抗拒因素影響,開工建設後停工一年以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無償收回開發利用權。已取得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的項目,需要改變開發利用權主體的,應報原批準機關辦理變更手續。2008年1月1日以前開工建設的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未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取得開發利用權的,當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實際使用人需要變更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方式,重新確定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並重新核定利用年限。禁止擅自轉讓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招標或拍賣所得屬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主要用於水能資源的規劃、節約、保護、管理、合理開發和水電基礎設施建設,並接受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規範管理,有效調配水能資源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一步規範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行政許可工作,加強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水能資源開發利用必須滿足防汛抗旱和生產、生活、生態用水的需要,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經營者要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各項管理製度,定期進行安全檢查並按照規定上報相關數據,服從防汛抗旱統一指揮,保證工程安全和公共安全。汛期前必須按照要求製訂汛期控製運用方案和防洪搶險應急預案,並報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審批。水庫的防洪調度及旱期水資源調度,按工程等級及影響範圍由相應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凡違反《湖南省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的,應依法追究責任,給予處罰。

五、明確職責,統一管理水能資源

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工作是一個複雜的係統工程,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涉及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交通、農業、移民、林業等部門,各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活動中所涉及的相關行為,履行管理職能。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的統一監督管理。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法人以及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項目質量負責。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工作責任製度和責任追究製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監督管理工作和建設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違反行政法規和規程規範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湖南省礦產資源開發整合總體方案》的通知

湘政辦發〔2010〕10號

2010年3月2日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湖南省礦產資源開發整合總體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湖南省礦產資源開發整合總體方案

為進一步規範礦山管理,優化礦業開發布局,提高礦產資源集約利用水平,改善礦山安全生產狀況和礦山生態環境,根據《國務院關於全麵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國發[2005]28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等部門對礦產資源開發進行整合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108號)和國土資源部等12部委《關於進一步推進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141號),結合湖南省實際,製訂本方案。

一、整合原則

(一)礦產資源開發整合與產業結構調整相協調。結合國家和省有關產業規劃、政策和行業準入條件,優化礦產勘查開發結構和布局,鼓勵上下遊企業聯合重組,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提高產業集中度,增強產業競爭力。

(二)礦產資源勘查與開發相銜接。遵循地質工作和市場經濟規律,根據資源稟賦條件和礦山開采現狀,統籌規劃地質找礦與礦產開發,科學編製礦產資源整合方案和礦區礦業權設置方案,實現礦山開發合理布局,努力推進勘查與開發一體化。

(三)資源效益與環境效益、安全生產相統一。應用先進技術,改進生產工藝,提高資源利用水平,在發揮好資源效益和經濟效益的同時,推動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逐步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複責任機製,保護生態環境,嚴格礦山安全評價,消除因礦山開發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隱患,實現礦山經濟、安全和環境綜合效益。

(四)政府引導與市場運作相結合。以規劃為依據,以資源為基礎,以礦業權為紐帶,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原則,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過收購、參股、兼並等方式開展資源整合。鼓勵省內外大中型礦山以及大中型礦產加工企業對小礦實施兼並、控股、聯營,推動大型礦業基地建設,組建大型礦業集團。在確保礦業經濟健康發展和礦區社會穩定的前提下,積極穩妥地推進礦產資源整合工作。

二、整合目標

(一)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布局進一步優化。按照成礦地質條件、礦產資源自然賦存狀況,科學編製礦產資源規劃、地質勘查專項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合理設置探礦權、采礦權,解決礦業權平麵投影重疊、大礦小開、一礦多開的問題,積極創造條件實施整裝勘查、勘查開發一體化,促進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布局趨於合理。

(二)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規模化、集約化程度進一步提高。合理確定礦山開采規模,礦山企業生產規模與占用資源儲量、礦山服務年限相匹配,淘汰產能未達要求的小礦山。逐步提高礦產資源勘查技術水準,采用先進的采礦方法和選礦工藝,淘汰落後開采能力,使礦山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達到設計要求,共生、伴生礦產得到綜合利用。推動礦產資源進一步向勘查開采技術先進、開發利用水準高、安全生產裝備條件優良和礦區生態環境得到有效保護的優勢企業集聚。將有色金屬、鋼鐵、煤炭、黃金等產業做大做強,促進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進一步提高。

(三)礦山安全生產狀況、生態環境進一步改善。通過進一步整合,強化礦山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因礦山開發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隱患逐步減少,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發生。高標準建設和嚴格管理礦山尾砂庫(壩),防治滑坡、泥石流和地麵塌陷等礦山地質災害的發生。基本消除因礦山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隱患,提高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技術裝備水平和從業人員安全素質,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遏製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進一步落實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備用金製度,生產礦山繼續加強地質環境影響評估,做好治理方案和土地複墾方案,實施廢棄物集中貯存、處置,汙染物集中治理並達標排放,汙染物排放總量明顯減少,環境汙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得到有效預防與控製。

(四)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長效機製進一步完善。逐步建立以規劃為龍頭,以礦業權管理為核心,以準入製度為引導,以礦業權計劃投放為調節的礦業權管理製度體係;采用科學的采礦方法和選礦工藝,使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明顯提高;形成部門協作、上下聯動、共同推進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長效機製。

三、整合範圍

(一)整合的重點礦種。煤、鐵、錳、銅、鉛、鋅、鉬、金、鎢、錫、銻、稀土、磷等,以及其他對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影響的礦種。

(二)整合的重點礦山和重點探礦項目。礦區範圍平麵投影重疊的礦山;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嚴重汙染環境的礦山;開采方法和技術裝備落後,資源利用水平達不到國家規定或設計要求的礦山;具備統籌部署整裝勘查成礦地質條件的礦產資源勘查區;一個成礦區設置多個探礦權、布局明顯不合理的勘查區;勘查投入達不到勘查實施方案要求、“圈而不探”的勘查項目;不符合礦區規劃的勘查項目;與采礦權平麵投影重疊或不適宜單獨設置采礦權的勘查區;其他需要進行整合的勘查區及勘查項目等。

(三)整合的重點礦區。影響大礦統一規劃開采的小礦、一礦多開、大礦小開的礦區,以及小礦密集區、地質環境脆弱區;探礦權密集區、探礦權采礦權集中區、探礦權采礦權平麵投影重疊的礦區。

各市州要結合本地實際,確定本轄區內整合的重點礦種和重點礦區。省政府將按照各地確定的整合重點礦區確定掛牌督辦重點礦區。

四、工作步驟

(一)方案編製階段(2010年3月底前完成)。2010年3月20日前,各市州政府對本行政區內需進一步推進整合的礦區逐一登記造冊,確定本行政區整合重點礦山和重點礦區,編製整合實施方案,報省國土資源廳審查批準;2010年3月底前,省國土資源廳彙總全省各市州重點礦區情況,經省政府批準後報國土資源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