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18.法院判決無法執行怎麼辦(1 / 1)

百姓提問:

我是1999年車禍受害者,車禍兩死一傷,2000年12月,該案被提取公訴。嶽陽縣法院下達了〔2000〕嶽刑初字第8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肇事者李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5年,在嶽陽市建新農場進行勞動改造,已於2002年12月釋放。事故造成的損失由該車實際車主楚某負責賠償,孫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院判決的賠償金額:死者蘭桂芝48240元,死者孫衛48132元,傷者晏某134699元。法院宣判後,被告在法定上訴期限內未提起上訴,事實上除李某外,楚某、孫某根本未到庭。判決書下達後,嶽陽縣法院執行局委托內蒙古法院協助執行,內蒙古法院來函稱找不到楚建忠的人,於是案子懸了起來,束之高閣。事故發生已13年了,卻沒給死傷者一句安慰的話,一分錢的撫恤補償。

難道法院的生效判決就是一紙空文,就是向老百姓出具的一張白條嗎?在此尋求你的幫助,可以通過哪些途徑得到我應有的補償。

律師回複:姚飛 方楊

你好,你谘詢的問題涉及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執行問題,現根據你提供的案件情況介紹,回複如下:

一、你可督促嶽陽縣法院積極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根據上述規定,嶽陽縣作為一審法院,有執行生效判決的法律義務,你也應積極配合執行法院尋找可供執行財產的相關線索。如被執行人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你可申請法院對其采取罰款、拘留等措施。如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確屬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的情況,你還可到相關司法機關報案或舉報,請求追究被執行人刑事責任。

二、你可以向法院提出書麵異議,或提請檢察院監督。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麵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麵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麵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以及第二百三十五條:“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你若認為法院執行不到位,違反法律規定,可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麵異議或者請求檢察院進行法律監督。

三、此外,如果你有證據證明相關法院工作人員存在玩忽職守或怠於行使職權致使生效判決不能得到有效執行的行為,還可向人民檢察院或紀檢、監察部門反映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