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提問:
律師你好!我於2008年10月份左右到縣法院起訴我們鎮上鎮醫院的醫療過錯。起訴書遞給法院後,法院已經給予立案,並通知過鎮醫院,要醫院去做醫療過錯鑒定。但是直到今天,法院一直以醫院那邊還沒有提供醫療過錯鑒定書為由不予判決。我想谘詢一下,如果法院與醫院這樣一直拖下去,我們應該怎樣去維護自己的權利?
律師回複:佘躍榮 佘智海
你好!你谘詢的問題涉及醫療事故處理程序和法院不作為的問題。現根據你提供的信息作如下回複:
一、關於醫療事故處理程序。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鑒定申請的;(四)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托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二條:“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決定進行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的,交由條例所規定的醫學會組織鑒定。”若發生醫療事故,需要進行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的,應注意三點事項:第一,當事人已經進入訴訟的是不能直接向醫學會提出司法鑒定;第二,當事人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的,必須向審理該醫療事故糾紛的法院提出申請,由該法院委托醫學會進行鑒定;第三,當事人應當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提供技術鑒定材料。因此,你應當準備好相應的鑒定材料,向法院提出司法鑒定申請,才能使該案審理的事實具備相應的證據材料。
二、關於法院不作為。
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製度的若幹規定》均有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我國法律對訴訟程序規定是極其嚴格和明確的,各訴訟主體均應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參與訴訟。你提出申請後,醫學會也應當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期限完成技術鑒定義務。在相應司法鑒定證據充分的情況下,若法院仍不按法定期限審結該案,你可以向該院領導,上一級人民法院或同級人大常委會反映情況,要求進行審判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