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62.學校規定宿舍財物被盜遺失責任自負,是否合法(1 / 1)

百姓提問:

學校近期發生盜竊案件十分頻繁。但學校除了讓學生加強防範並無作為,今日還讓學生簽一份《宿舍安全管理告知書》,其中有一項條款令學生感到很不滿。內容如下:“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貴重物品。離開寢室時應將貴重物品租用保險櫃或交門衛值班室免費保管,否則被盜遺失責任自負。”學生是交了宿舍費的,請問這樣的條規合理嗎?多起案件學校保衛處並沒給學生一個說法,這算不算學校無作為?

律師回複:翟玉華 郭霞紅

你好!你谘詢的問題涉及校園的安全管理及格式條款效力的認定,現根據你提供的信息作如下回複:

一、學校有義務維護學生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學校有維護受教育者合法權益的義務。因此,學校應當依法保護學生在校期間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其合法權益。

二、學校與學生簽訂的《宿舍安全管理告知書》中有關學校免除自身責任的條款無效。

學校與學生簽訂的《宿舍安全管理告知書》係雙方所訂立的管理合同,其中“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貴重物品。離開寢室時應將貴重物品租用保險櫃或交門衛值班室免費保管,否則被盜遺失責任自負”的條款中有關學校對學生管理要求的內容係學校行使其管理權的體現,但是,學校也應依法承擔管理的義務;該條款中規定“……否則被盜遺失責任自負”的內容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學校試圖以此免除自身的安全管理義務,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之規定,該條款依法無效,對學生並無約束力,不能因此而免除學校法定的管理義務。

三、校園的安全管理需要社會、學校、學生各方的共同努力。

校園安全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全社會特別是司法機關要切實維護校園的良好治安秩序,維護廣大師生正常的教學學習環境,通過打擊犯罪達到有效預防犯罪的目的;學校也應主動擔負起維護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責任,如果疏於管理造成學生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同時,作為學生也應當提高安全防範意識,加強對自身人身、財產安全的保護,使犯罪分子無可趁之機。隻有通過各方的共同努力,才能為我們的校園營造更加安全、和諧的工作、生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