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61.交納的稅款去向不明是誰的責任(1 / 1)

百姓提問:

你好,我想谘詢一下,2006年我同朋友合夥做生意時,交了8000元稅款,今年我朋友問我8000元的去向,我想了很久才想起是交稅款了。我找了當時的收錢人,他說他是臨時工,當時就交給分局領導了,我們還查了那年的完稅證明,並沒有我的票據,但他答應幫我作證。請問這應該屬於誰的責任?我可以追究嗎?

律師回複:陳慧 方楊

你好,你谘詢的問題涉及繳納稅收方麵的問題,現根據你提供的信息回複如下:

1.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向納稅人開具納稅憑證,同時,納稅人應當保存相關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保存期限為10年。如此,作為納稅人你們應當自己保留有相關完稅憑證等涉稅資料。

(1)根據我國《稅收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稅務機關征收稅款和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必須給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合法、真實、完整。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一般情況下,納稅人向當地稅務機關繳納相關稅款,稅務機關應當保留相關納稅票據作為備案。如你所述,現在當地稅務部門沒有你當年納稅票據,而現在你亦沒有相關完稅憑證。因此,目前也沒有相關證據證明你當年納稅的事實,無法判斷相關的責任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