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提問:
2000年,我從別的商戶手上花16萬轉讓費租了市場兩間店鋪門麵,2008年10月出租方同意我改建了門頭,並收取了我改建後增加的租金,四個月後,出租房卻要求我無條件拆除,並把我告上法庭說我違約,要求收回門麵,四年來對方經過仲裁執行,被法院駁回,又通過法院起訴,但法院一直不認為是我違約。可是卻因為所有權大於租賃權,他拒絕收租續約造成的不定期租賃關係,判我無條件返還門麵,可合同明文規定我有優先租賃權。請問我該怎麼去維護我的合法權益?
律師回複:曹軍 方楊
你好,你谘詢的問題是房屋租賃中承租人如何維護自己的優先租賃權,現根據你提供的信息答複如下:
優先承租權是指在租賃關係中,原承租人在合同到期要求續簽租賃合同時,對原租賃物在同等條件下擁有優先權。承租人行使優先承租權的,應具備兩個條件:一是須在租賃協議期滿下一個租賃協議尚未簽訂的階段,出租人繼續租賃房屋;二是承租人須以“同等條件”表示繼續承租原租賃房屋。
從你介紹的情況來看,你需要首先核實幾個問題:一是合同中約定的優先租賃權是否附條件和期限;二是出租人收回門麵是自用,還是繼續出租。以上因素均會影響承租人行使優先承租權,你提供的信息尚未體現。你可以根據合同約定和實際情況,參考以上優先租賃權的概念和行使條件,綜合分析是否可以行使合同中約定的優先租賃權。如果商戶侵犯你的合法權益,你可以與其協商;可以找中間人或者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