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提問:
你好,本人在2012年8月在湖南省郴州市桂陽縣寶山路買了個二手房,房子是2001年的老房子。普通住宅,98.36平方米。房產證頒發日期是2001年10月29日。契稅填發日期是2001年9月24日。這是本人的第一套房子,地稅局估價13.3萬元,今天去交稅,地稅局收了5%的營業稅,2%的個人所得稅,4%的契稅!房子是2001年的,現在2012年了,普通住宅超過5年買賣不是不收營業稅的嗎?個人所得稅不是1%的嗎?144平方米以下普通住宅的契稅不是最高2%的嗎?為什麼地稅局收我5%的營業稅,2%的個人所得稅,和4%的契稅呢?我問了收費的人,他回答是1999年的房子就不收營業稅,1999年後的就要收。他要求我去公安局和房產局打證明,說我隻有一套房子,契稅才能按2%征收。我想請問這個有依據嗎?
律師回複:王歡 方楊
你好,你谘詢的事項涉及二手房買賣相關稅收標準及優惠政策等問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你提供的信息,回複如下:
一、關於房屋交易過程中契稅的繳納。
《關於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享受契稅稅收優惠相關問題的公告》規定:“申請普通住房契稅稅收優惠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到購房所在地縣(市、區)地稅機關征收窗口申請稅收優惠。申請人應提供如下資料:(1)納稅申報表;(2)購買房屋的合同、發票原件及複印件;(3)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戶口簿、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4)購買房屋原產權證原件及複印件;(5)家庭唯一住房相關證明;(6)主管地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結合你提供的信息來看,如你符合契稅優惠條件但沒有申請契稅稅收優惠的,可以收集上述材料向稅務部門申請退稅。
二、關於房屋交易過程中營業稅的繳納。
根據《關於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2號):“一、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之規定,並結合你提供的信息看,該房的出賣人銷售已經該房屋已經超過5年,屬於免征營業費的範疇,當地稅務部門在該房屋交易中收繳了5%的營業稅是不正確的,你可以請房屋出賣人向該稅務部門申請複核,或向上一級稅務部門申請複議。另外,提醒你注意的是,根據法律的規定,營業稅(如有)由賣方承擔。
三、個人所得稅由出賣人繳納。
出賣人出售房產取得收益的,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買受人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你向我們介紹的情況可能存在不完整或不準確的信息,具體事宜請你谘詢稅務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