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提問:
律師你好!我想谘詢一下,因為本市現在正在規範電動車的使用,所以我想請問一下,為什麼經合法生產、合法購買的電動車政府卻說超過了國家電動車的標準,還有就是我們的電動車上路有違法嗎?
律師回複:劉舟
你好!你所谘詢的問題是關於涉及超標電動車是否允許上路行駛的問題,根據你所提供的信息,現回複如下:
一、超標電動車屬於不合格的非機動車,也不屬於電動車,屬於機動車的管理範圍,否則,不能上路行駛。
關於電動車的界定,舊國標《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中規定:電動車“最高時速不超過20公裏,整車質量(重量)不大於40公斤”。新國標《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安全要求》仍延續了舊國標對電動車的技術標準要求。由此可見,凡屬於最高時速超過20公裏、整車質量大於40公斤的電動車,因其部分性能屬於機動車的範疇,所以其屬於超標的電動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條規定:“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製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由於超標的電動車因其不符合非機動車技術標準,無法獲得相關部門關於非機動車的登記備案,故不能合法地上路行駛。
二、政府及相關部門對超標的電動車依法進行管理,屬於正當履行法定職責,其行為合法。
對於超標的電動車雖部分性能符合機動車範疇,但因其安全係統、製動係統乃至車燈,都屬於非機動車的技術標準,所以超標電動車實質上是屬於“不合格的機動車”的範疇,也無法獲得機動車的登記許可。對於超標電動車如不依法加強管理,將危及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在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市道路車輛通行管理的通告》出台後,長沙市已於2009年10月1日起停止執行,超標電動車的備案登記及免費領取號牌製度。所以,對於超標的電動車,如未能登記上牌,現上路行駛是被禁止的行為。關於超標電動車,如其技術標準達到並符合機動車技術標準的,超標電動車的所有人可申請納入機動車的登記管理範圍,依法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