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02.政府沒收我的電動車合法嗎(1 / 1)

百姓提問:

政府強行沒收了我的電動車,並且要處罰1500元加治安拘留,請問,這我用辛苦勞動賺的錢買的電動車,政府憑什麼就這樣沒收我的財產?如果政府說我買的電動車超標禁止商店出售,那麼市政府監管失職導致我買到超標電動車,為什麼要我承擔政府失職的過錯?我多次向有關部門投訴,但有關部門拿出一些市政府通知和文件給我看,說是市政府決定的。請問這樣的決定合法嗎?

律師回複:王歡 方楊

你好!你谘詢的事項涉及行政處罰合法性的問題,根據你所提供的信息,現回複如下:

一、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超標”電動車屬於機動車範疇,應適用機動車管理的相關規定。

根據《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GB/T 24158-2009)的規定,40公斤以上、時速20公裏以上的電動自行車,稱為輕便電動摩托車或電動摩托車,劃入機動車範疇,上路行駛的,應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中關於對機動車管理的相關規定,否則禁止上路行駛。

二、關於執法人員對你采取扣留車輛、罰款及治安拘留等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問題。

購買“超標”電動車的行為,購買人的購買行為本身不違法。但是,如果要駕駛該“超標”電動車上路,則需依法遵守機動車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辦理牌照、駕駛證等手續,並注意相關地方政府的限製性規定。例如《關於規範郴州市城區電動自行車管理的公告》規定了郴州市城區內禁止任何“超標”電動車上路行駛,等等。

由於你所反映的情況不是十分清楚,故我們無法準確判斷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的合法性。你可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處罰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及《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結合你自身是否存在有違法營運、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等違法情形,以及是否存在有拒不配合執法或暴力阻撓執法等情況,然後予以綜合判斷,才可確定。

三、如你認為有關行政機關對你所采取的行政處罰行為不合法,你可以通過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等途徑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你可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者3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