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提問:
不久前,我在路邊停車,開車門下車時與同向行駛的電動車相撞,交警沒開據任何憑證,便把車、駕駛證、行駛證一並扣留。事故造成了兩名傷者骨折,我支付醫療費用13000多元。後來我想去交警大隊取車,交警告知我先辦理法醫鑒定,鑒定醫藥費用為11000元,取車需要交鑒定醫藥費3到5倍的事故押金,最少交33000元的押金,我對此比較懷疑,因此未交。第二天我找交警大隊辦案人員,希望他們拿出辦案依據,他們一直未拿出,讓我在一旁等,並當場補開了“非常規交通事故”強製扣車書。我說我要走正常程序,要看法律依據,並說要行政訴訟,他們很有底氣地說你去行政訴訟好了。後來他們把此事彙報給了副大隊長,副大隊長說最少要交10000元事故押金。經協商,我同意了,彙款時卻發現打款賬號是私人賬號。請問律師,我該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律師回複:陳鬆祥 方楊
你好!你所谘詢的問題涉及在交通事故發生後交警職權及當事人相關權利的問題,根據你所提供的情況,現回複如下。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必須及時發還,不得以當事人交納押金作為放行車輛的前提。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製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第四十四條規定:“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根據上述規定結合,如果車輛無需檢驗與鑒定,交警無權扣車。即使在因收集證據需要而扣車的情況下,交警也應當當場製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製措施憑證”並交付當事人。公安交警部門其事後才補開強製扣車書的行為,違反了相關程序規定。被扣事故車輛交警應當在檢驗、鑒定完成後及時通知當事人領取。公安交警部門要求當事人交納押金才放行車輛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尤其是讓當事人把押金打入私人賬戶的行為,更是違法的。
二、如果你不服交警的處罰,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根據《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二條:“交通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因此,如果你認為交警違法扣車或超期扣車以及無權收取押金等行為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你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