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取樣的意義
從全部物料(革)中選出具有代表性,能反映物料特征的一部分作為樣品進行檢驗,這一過程稱為取樣。分析結果的準確性,除了與操作方法和操作技術的準確性有關,同時還取決於取樣的代表性。
皮革和原料皮一樣,是非均一性的物料,來自不同路別、不同種類的原料皮製成的革性能差異很大;同一張皮不同部位的組織構造也不盡相同,對所有的成品及各個部位全部進行檢驗是不現實的,隻能從全部物料中取出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其特征的一部分作為樣品進行檢驗。即取盡量少的樣品,而測定結果盡可能準確。所取樣品的代表性取決於取樣數量、方法、部位和麵積。同時測定結果應具有可比性。有關術語如下:
樣品革:在任一批革中按規定方法取出作為分析檢驗用的革,指整張或半張革。
樣塊:按照規定的部位大小在樣品革上用刀割下來作為檢驗用的部分。
試樣(片):按照規定大小形狀用刀模在樣塊革上截取下來用作為分析檢驗的小塊革。
1.2.2取樣數量
1.2.3取樣方法
1.2.3.1要求
(1)供檢驗用的樣品革,其外表須完整無損,不得有刀傷、蟲傷、褶痕或其他殘缺現象。
(2)如果檢驗庫房裏存放的生產日期或廠別不明的成品革,先按鞣製方法、外表顏色和觀感進行分類,再按規定取樣。
(3)同種類、同時期、同方法生產的成品革若僅是所用塗飾劑顏色不同,除單獨進行塗飾劑檢驗,其他檢驗項目所需的樣品可混合進行。
(4)在任何情況下,取樣數量不應少於3張。
(5)應保證樣品是隨機抽取的。
1.2.3.2方法
(1)抽取樣品革取樣時,第一張可以從任一張開始,順次每隔X/n張抽取一張,如果取樣時發現上述的缺陷,應取與其相鄰的前一張或後一張。
如上述X=64,n=4張,則從任一張開始,每隔64/4=16(張)取一張。
(2)切取樣塊樣品革選定後,先按規定部位切取樣塊,再從樣塊上切取試樣;也可直接在樣品革上按圖規定部位切取試樣。
①整張革、半張革和背革:作背脊線CB,在CB上取A點,使CA=2AB。過A點作AD垂直於CB。在AD上取AE=50mm。過E點作CB的平行線,在AD上取中點F,即AF=FD,以EF為正方形的中心線作一正方形GHKI。延長GH到N,使HN=1/2GH=GE,以HN為一邊,作一正方形HNML。切取帶影條的方塊GIKH或切取無影條的方塊HLMN。
②半臀背革:切取GIKH帶影條的方塊或切取HLMN無影條的方塊,皮塊的部位按下麵的規定CA=AB,AF=FD,GE=EH,HL=L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