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1.26 皮革水平燃燒性能的測定(1 / 2)

1.26.1術語和定義

(1)燃燒速度測得的燃燒距離與燃燒至此距離所用時間的比值,以mm/min表示。

(2)燃燒距離指試樣表麵或內部已經燒損部分的長度。

本方法適用於各種具有阻燃性能要求的皮革。

1.26.2原理

將試樣水平夾持在U形支架上,在燃燒箱中點燃15s,火焰在試樣的自由端點燃。試驗確定火焰是否熄滅,或何時熄滅,以及試樣燃燒的距離和燃燒該距離所用時間。

1.26.3儀器

(1)燃燒箱用不鏽鋼板製成。燃燒箱的前部設有一個耐熱玻璃觀察窗,該窗可整塊蓋住前麵,也可做成小型觀察窗。燃燒箱底部有通風孔,四壁靠近頂部四周有通風槽,整個燃燒箱有4隻高10mm的支腳支承。燃燒箱一端設有可將裝有試樣的支架放入的可封閉的開孔,燃燒箱內部從左至右貫穿兩條便於支承試樣支架的水平導軌,另一端設有一個小門,門上有通燃氣管用的小孔,支承煤氣燈的支座及火焰高度標誌板。燃燒箱底部有一隻用於收集熔融滴落物的收集盤。此盤放置在兩排通風孔之間而又不影響通風孔的通風。

(2)試樣支架 由兩塊U形耐腐蝕金屬板製成的框架組成。支架下板裝有6隻銷子,上板相應設有銷孔,以保證均勻夾持試樣。銷子也作為燃燒距離的起點(第一標線)和終點(第二標線)的標記。另一種支架的下板設有6隻銷子,支架下板布有距離為25mm的耐熱金屬支承線,線徑0.25mm。該種支架在特定情況下使用。安裝後的試樣底麵應該在燃燒箱底板之上178mm。試樣支架前端距燃燒箱的內表麵距離應為22mm,試樣支架兩縱外側離燃燒箱內表麵距離為50mm。

(3)燃氣燈 燃氣燈噴嘴內徑為9.5mm,當燃氣燈置於燃燒箱內時,其噴嘴口部中心處於試樣自由端中心以下19mm處。

(4)試驗用燃氣 供給燃氣燈試驗用可燃性氣體燃燒後的熱值約為38MJ/m2(例如天然氣、煤氣、液化氣)。

(5)秒表 精度不低於0.5s。

(6)溫度計 量程應為150℃以上,精確到1℃。

(7)鋼板尺 精確到1mm。

(8)通風櫥 燃燒箱應放在通風櫥中,通風櫥內部容積為燃燒箱體積的20~110倍,而且通風櫥的長、寬、高的任一尺寸不得超過另外兩尺寸中任一尺寸的2.5倍。

試驗前在燃燒箱最終確定位置的前後各100mm處測量空氣流過通風櫥的垂直速度,該速度應為0.1~0.3m/s。

1.26.4操作方法

(1)試樣的準備切取3個試樣,長邊平行於背脊線。在標準空氣中空調。

(2)測試

①測量試樣的厚度。

②將試樣使用麵朝下裝入試樣支架,使試樣兩長邊和一端被U形支架夾住,自由端與U形支架開口對齊。僅當試樣寬度不足,U形支架不能夾住試樣時,或試樣自由端柔軟和易彎曲會造成不穩定燃燒時,才將試樣放在帶耐熱金屬線的試樣支架上進行燃燒試驗。

③在燃氣燈空氣進口關閉的狀態下點燃燃氣燈,按火焰高度標誌板調整火焰高度為(38±1)mm。在氣流穩定後,火焰應在此狀態下至少穩定地燃燒5min。

④將試樣支架推進燃燒室中,試樣放在燃燒箱中央,置於水平位置,使試樣自由端處於火焰中,引燃(15.0±0.5)s,然後熄掉火焰(關閉燃氣燈閥門)。

⑤火焰從試樣自由端起向前燃燒,在傳播火焰底部通過第一標線的瞬間開始計時。注意觀察燃燒較快一麵的火焰傳播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