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3試驗儀器
3.7.3.1試驗所用裁刀
試驗所用裁刀和裁片機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製備啞鈴狀試樣的裁刀尺寸、規格,裁刀狹小平行部分任一點寬度偏差不應該超過0.05mm。
3.7.3.2測厚計
測量啞鈴狀試樣厚度所用的測量計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
3.7.3.3拉力試驗機
拉力試驗機應符合HG/T2369—1992的規定,其測量精度應為B級;對於非標準溫度下的試驗,拉力試驗機應配備有一個合適的恒溫箱。高於或低於正常溫度的試驗,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
3.7.4試樣
3.7.4.1試樣的形狀和尺寸
試樣狹窄部分的標準厚度,1型、2型、3型為(2.0±0.2)mm,4型為(1.0±0.1)mm。啞鈴狀試樣的其他尺寸應由相應的裁刀給出。
3.7.4.2試樣的數量
試驗的試樣應不少於3個。
3.7.4.3試樣的製備
試樣應按規定的方法進行製備。在可能的情況下,啞鈴狀試樣應沿著材料的壓延方向截切。在研究壓延效應時,還應截切垂直於壓延方向的試樣。
3.7.4.4樣品和試樣的調節
(1)硫化和試驗之間的時間間隔對所有試驗,硫化和試驗之間的最短時間間隔應為16h。
對非製品試驗,從製造到試驗之間的時間間隔最長為28天,對於對比試驗,應盡可能在相同的時間間隔進行。
對製品試驗,隻要有可能,硫化和試驗之間的時間間隔應不超過3個月,在其他情況下,從用戶收到產品之日,應在2個月內進行試驗。
(2)樣品和試樣的防護在硫化到試驗的時間間隔內,樣品和試樣應盡量防護好,使其不受有可能導致其損害的外來影響,例如應避光、隔熱。
(3)樣品的調節在截取試樣前。來源於膠乳以外的所有樣品,在標準溫度下(不控製濕度)調節至少3h。
在截取試樣前,對所有的乳膠製備的樣品,應在標準溫度下(控製濕度)調節至少96h。
(4)試樣的調節試樣應進行調節,如果試樣需要進行打磨,則打磨和試驗之間的時間間隔應不少於16h,也不應多於72h。
對於在標準溫度下的試驗,如果從經調節的試驗樣品上截取試樣,則打磨和試驗之間的時間間隔應不少於16h,也不多於72h。
對於在標準溫度下的試驗,如果從經調節的試驗樣品上截取試樣,則試樣可直接進行試驗,對於需要進一步製備的試樣,應使其在標準溫度下至少調節3h。
對於非標準溫度下的試驗,試樣應按規定在該試驗溫度下調節足夠長的時間,以保證試樣達到平衡。
3.7.4.5啞鈴狀試樣的標記
如果使用無接觸變形測量裝置,則應用適當的打標器,在試樣的狹小平行部分,打上兩條平行的標線。每條標線應與試樣中心等距且與試樣長軸方向垂直。試樣在進行標記時,不應發生形變。
3.7.4.6試樣的測量
啞鈴狀試樣用測量計在試樣的中部和試樣長度的兩端測量其厚度。取3個測量值的中位數計算橫截麵的麵積,在任何一個啞鈴狀試樣中,狹小平行部分的2/3厚度值均不應超出中位數的2%。若兩組試樣進行對比,每組厚度中位數不應超出兩組的厚度中位數的7.5%。取裁刀狹小平行部分刀刃間距作為試樣的寬度,並按規定進行測量,精確到0.05mm。
3.7.5試驗步驟
將啞鈴狀試樣勻稱的置於上下夾持器上,使拉力分布到橫截麵上。根據試驗需要,可安裝一個變形測定裝置,開動試驗機,在整個試驗過程中,連續檢測試驗長度和力的變化,按試驗項目的要求進行記錄和計算並精確到±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