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1定義
膠粘劑的適用期是配製後的膠粘劑能維持其可用性能的時間。
4.5.2原理
通過膠接強度、黏度的測定,確定其在規定條件下的適用期。本方法適用於雙組分和多組分類型的膠粘劑。
4.5.3儀器設備
(1)黏度計任何類型的轉子黏度計。
(2)恒溫槽溫度波動範圍±2℃。
(3)天平感量0.1g。
4.5.4試驗條件
實驗室的溫度為(23±2)℃、相對濕度為45%~55%。
4.5.5試驗步驟
(1)準備把待測膠粘劑的各組分在(23±2)℃試驗溫度下至少放置4h。
(2)膠粘劑配製及計時在比配膠量大於1/3體積的GG17低型燒杯中,按膠粘劑配製使用說明書配製不少於250mL的膠粘劑,在各組分充分混合後即計時,作為膠粘劑適用期的起始時刻。
(3)把配製好的膠粘劑盡快地均分成若幹份(不少於5份),保存在60mL的帶蓋小容器內,至少充滿容器體積的3/4。每一容器中的膠粘劑試樣供測定一個黏度值和製備一組膠接試樣。
(4)製備膠接試樣,按膠粘劑使用說明書規定進行。
(5)從適用期起始時刻起,經一定的時間間隔重複進行黏度測定和製備膠接試樣。
(6)當膠粘劑初始黏度或膠接強度中有一項無法測定時,允許隻進行單項試驗。
(7)膠粘劑黏度和膠接強度測定按相應的標準方法進行。
4.5.6膠粘劑使用期的確定
把膠粘劑黏度和膠接強度對時間作圖,以黏度迅速突變上升的時間和膠接強度下降到指標值以下的時間中較短的時間確定為膠粘劑的適用期。結果用h或min表示。
4.5.7注意事項
(1)對於混合時放熱量較多的膠粘劑,其一次混合物量一般以25g為宜。
(2)對於放熱量較小的溶劑型膠粘劑,若它的近似適用期為8h,則混合物量以500mL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