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6.1 皮革服裝的分析檢驗(2 / 2)

(1)測量工具鋼板尺,最小刻度0.5mm;鋼卷尺,最小刻度1mm。

(2)檢驗台長、寬、高適度,台麵平整,樣品能在台上攤平。

(3)條件照度不低於750lx;溫度為18~30℃;相對濕度為60%~70%。

6.1.3.2號型和規格的檢驗

將樣品攤放平直,扣上紐扣或拉上拉鏈,並保證服裝的紐扣要完全扣在扣眼裏,恢複自然,按下列規定進行檢驗。

①前衣長:由領側最高點垂直量至底邊。

②後衣長:由後領中點垂直量至底邊。

③胸圍:扣上紐扣或拉好拉鏈,正麵攤平,沿袖窿底縫橫量再乘以2。

④袖長:從袖子最高點量至袖口邊;從後領接縫中點量至袖口邊。

⑤總肩寬:從左肩袖接縫處量至右肩袖接縫處(背心包括掛肩邊)。

⑥領圍:領子攤平橫量,立領量上口,其他領量下口。

⑦下擺:扣上紐扣或拉好拉鏈,正麵攤平,在下擺邊口處橫量再乘以2。

⑧褲長:由腰上口沿側縫攤平垂直量至褲腳口。

⑨裙長:由腰上口垂直量至底邊最下端。

⑩腰圍:扣好褲扣,拉好拉鏈,正麵攤平,沿腰寬中間橫量再乘以2。

(11)臀圍:扣好褲扣,拉好拉鏈,正麵攤平,橫量腰和襠寬之間的最大寬度,再乘以2。

6.1.3.3皮革原料

在裁剪、製作以前,進行感官和理化分析檢驗,在成品的後身(後片)部位檢驗顏色摩擦牢度。

6.1.3.4針距

用量尺在成品任意部位取50mm測量。

6.1.3.5技術要求中其他各項目

用目測、感官並結合量尺檢驗。

6.1.4檢驗規則

6.1.4.1組批

以同一批原料投產、按同一生產工藝生產出來的同一品種的產品組成一個檢驗批。

6.1.4.2成品等級劃分規則

成品等級劃分以缺陷是否存在及其輕重程度為依據。

(1)缺陷單件產品不符合服裝用皮革所規定的技術要求即構成缺陷。按照產品不符合標準和對產品的使用性能、外觀的影響程度,缺陷分為3類:

輕微缺陷:輕微不符合標準的規定,但不影響產品的使用性能,對產品的外觀有較小的影響的缺陷稱為輕微缺陷。

一般缺陷:超過標準規定較多,但不影響產品的使用性能,對產品的外觀有略明顯的影響的缺陷稱為一般缺陷。

嚴重缺陷:嚴重降低、影響產品的基本使用功能,嚴重影響產品外觀的缺陷稱嚴重缺陷。

(2)缺陷判定依據

一般缺陷:定量指標中,超過標準值50%以上、100%以下(含)的缺陷;定性指標中,較大程度不符合標準的缺陷;號型標誌表示方法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均為一般缺陷。

嚴重缺陷:皮革撕裂強度、顏色摩擦牢度不合格,表麵裂麵、裂漿、掉漿,破損、熨燙傷,較嚴重、大麵積的傷殘,刀傷深度超過厚度的1/2,嚴重色花、油膩、異味,裘皮掉毛嚴重等。定量指標中,超過標準值100%以上的缺陷。成品表麵出現15mm以上斷表麵縫紉線,拉鏈損壞等。

(3)出廠檢驗產品出廠前必須經過逐件檢驗,經檢驗合格並附有合格證方可出廠。

檢驗項目:外觀檢驗。

合格判定:檢驗項目中輕微缺陷不超過3項者,應視為合格品。

(4)型式檢驗

①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產品結構、工藝、材料有重大改變時;

產品長期停產後恢複生產時;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時;

正常生產時,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型式檢驗。

②抽樣數量:從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隨機抽取3件進行檢驗。

③合格判定:

單件判定原則:

優等品:使用頭層正麵服裝革、絨麵服裝革、毛革為主要麵料,並占服裝麵料比例在90%以上,全部麵料為皮革。

無嚴重缺陷和一般缺陷,輕微缺陷數不大於3處。

合格品:使用皮革為主要麵料,並占服裝麵料比例在95%以上;

無嚴重缺陷和一般缺陷,輕微缺陷數不大於8處;

無嚴重缺陷,允許有1處一般缺陷,輕微缺陷數不大於6處;

無嚴重缺陷,允許有2處一般缺陷,輕微缺陷數不大於4處。

批量判定原則:

3件被測樣品全部合格,則判該批產品合格。如有一件(及以上)不合格,則加倍抽樣複驗。複驗中如隻有一件不合格,則判該批產品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