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公司法經曆著巨大的變革,《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05年10月27日修訂通過,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許多學者長期關注的問題以立法的形式確立下來。其實,各個國家或者地區商法、公司法也都相繼進行重大修改,紛紛發起公司法現代化運動。

公司製度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產物,作為所有權與經營權完美分離的現代企業製度,在實現了投資者利潤最大化和創造了大量社會財富的同時,也使得公司這種企業形態成為現代市場經濟中占有絕對地位的經濟主體。公司製度是一個曆史現象,它的曆史發展也有一個軌跡。對於中國人來說,公司製度當然是一種舶來品,它並不源於本土文化,也不紮根於本土的曆史。隻有深入研究公司製度的昨天和前天,才能更好地了解它的曆史。

公司製度是一個社會現象,它是社會經濟組織的一種形式,它之所以能存在並不斷變化,乃至今天成為社會經濟組織的主要形態,必然有其深刻的社會基礎及經濟合理內核。社會企業形態總是朝著低風險、低成本、低稅負的軌跡前進,股東有限責任製度正是這方麵的表現。

公司製度是一個法律現象。從公司設立的第一天起,就始終在法律關注圈內,並在法律的規範下操作、發展、演變、前進。公司製度發展中的決定因素是社會經濟發展的需求,但我們也可以看到其中法律家們的設計。

正如本世紀初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校長巴特爾先生所言:“有限責任形態的公司乃現代最偉大的創舉,以至於蒸汽機以及電子的發明亦無法與其媲美。”的確,盡管人類限定責任以及聯合經營的實踐有著悠久的曆史,但工業革命的力量使得有限責任的共同經營得以結合為公司的形態,並進而爆發出巨大的社會能力,人類由此以極大的熱情投入財富創造的追求之中,社會也正是在這一魔力般的驅使中走向燦爛的文明。美國學者伯納德·施瓦茨在評價公司製度對美國經濟發展的作用時談到,正是公司製度使人們能夠聚集起對這個大陸進行經濟政府所需要的財富和智慧。公司的產生為社會化大生產提供了適當的企業組織形式,並在更廣泛和更深層次的領域中促進了市場經濟的發展,從而使資本主義在短時期內創造了比以前所有社會都大得多的生產力。在西方國家,甚至有些學者認為公司製度是最為科學、最為完善的企業製度。公司製度的設立,其最大的魅力在於法律賦予公司在經濟生活中的獨立人格,公司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度對公司債務負責。極大地降低了投資者的投資風險。但這對公司的債權人顯然不利,因為股東對公司管理等內部事務,債權人無從得知,如果公司解散後股東“金蟬脫殼”,債權人囿於對股東的有限責任,隻能向徒具空殼的公司主張權利。為了加以防治,法律規定公司終結時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清算。隻有法人人格“善始”“善終”的社會才是一個有秩序的社會,唯有如此,才不會背離公司製度設立的初衷。

公司製度是一把雙刃劍,它一方麵為投資者大膽投資、創造更多社會財富提供了有效的法律途徑,另一方麵也為某些不誠信的投資者損害他人利益、謀求更大私利創造了條件。公司法律製度作為規範公司各方利益主體利益的主要法律,規範著亞當·斯密“看不見的手”的運作,主導者競爭性自願運用中的分配問題。正因為如此,世界各國通過公司法律的製定和完善,不斷對公司自設立、運行至解散終止的各個環節作出更為嚴密的製度設置,以盡可能地減少公司製度所產生的不良影響,保障社會經濟的有序狀態。

在市場經濟的汪洋大海中,成千上萬的公司自生自滅,如同人體細胞的新陳代謝。公司法不僅要鼓勵投資興業,還要確保公司理性退市。公司的市場退出機製與公司的準入機製同等重要。公司解散清算製度作為公司的正常退出機製,使得市場經濟通過公司的新陳代謝而保持永恒的活力和秩序。公司終止是指公司法律人格的絕對消滅。公司注銷登記是公司終止的重要標誌。公司注銷登記手續完結後,公司才能壽終正寢。公司的終止不是無緣無故發生的,公司解散是公司終止的原因,公司清算程序是公司終止的必經程序。公司隻有清算程序終結後,公司才能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手續。公司解散既包括自行解散(任意解散)也包括強製解散。公司清算既包括破產清算程序,也包括非破產清算程序。非破產清算程序既包括公司的自行清算,也包括法院的強製清算。

在完善的公司法製框架下,公司生得容易,死得坦然。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公司的設立門檻越來越低,但公司的退出機製存在嚴重問題。許多債務人公司濫用公司解散製度逃避債務,尤其是銀行債務。這些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後,往往出現了人去樓空的現象。由於債務人公司無法及時進行清算,公司締結的債權債務關係無法及時清理,債權人討債無門。解散清算製度是公司法律製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公司法人人格存續的最後階段,能否使得清算活動安全有序、公平有效地進行,對於有效保護股東、債權人和利益相關人之權益,對於公司能否順利退出市場競爭,對於維持市場經濟秩序的流暢都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公司解散清算製度是一個完善的公司法律製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司解散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後了結公司所有既存法律關係,最終使公司法人人格歸於消滅的法律程序。它解決的是一個公司退出市場的機製問題。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成熟的市場經濟體製需要正常的市場進入機製。同樣也需要正常的市場退出機製。公司作為持續性從事營利活動的社會組織,是獨立的法律主體。與自然人的不同之處在於,自然人依自然規律而生,依自然規律而死,其主體資格的取得和喪失都是基於事件而非行為。而公司的主體資格必須經發起人的設立行為方能取得,其主體資格的喪失也必須在出現特定事由時,經清算行為才能實現。公司終止前的清算是對債權人權利的保護,也是對公司及其股東信譽的最後交代。公司是眾多法律關係的結合體,包括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投資關係、公司與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公司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公司與政府之間的行政管理關係等。公司的終止如同公司的設立一樣對經濟生活產生著重要影響。公司法人人格終止前,必須對其存續期間所發生的上述各種法律關係進行徹底的、一次性的清結,從而避免公司退出市場對市場交易秩序造成負麵影響,保障整個社會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公司與其投資者、債權人、職工等各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既有某種一致性,也有可能發生衝突。而在公司解散終止結算,維係公司各方利益主體之間的一致利益基礎已經不複存在,各方主體利益衝突往往體現得更加劇烈和尖銳。公司解散清算製度正是為妥善處理即將完結的公司善後事宜、使其存續期間建立的多種法律關係歸於消滅、實現公司合法退出市場,保障公司債權人等利害關係人的利益實現、維護社會交易秩序和信用體係而建立的法律規範體係。作為公司終止的必經程序,公司解散清算製度通過一係列嚴格而公正的程序設計。通過法律對公司退出市場的適當幹預,使投資者、債權人、職工乃至社會公眾的利益得到有效的維護。因此,公司解散清算製度在整個公司法律製度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