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發達國家立法現狀看,世界各國公司法無不把公司解散清算製度作為公司法律的重要部分進行係統、科學的製度設計。然而遺憾的是,反觀我國,公司法雖然建立了該項製度,但該製度僅僅處於起步階段,更多的是原則性規定,缺乏可操作性,一些必要的製度亦未建立。我國公司清算法律製度的理論研究和立法準備與國外相去甚遠,一些基本概念不清楚,如清算中公司的性質,未清算而注銷公司的法律性質等;再如,一些基本的清算法律製度仍未建立,如解散登記製度、清算人申報製度、清算文件保存製度等。而我國又麵臨著一些獨有的難題,如吊銷營業執照之後的公司的法人資格問題、建立之後長期不進行經營又不進行解散和清算的公司如何退出市場競爭的問題、公司解散時職工等相關利益人的權益如何進行有效保護的問題、特別清算法律製度在我國究竟應該作出怎樣的立法選擇的問題。這與我國法律界長期以來對公司解散清算製度的嚴重忽視不無關係。我國公司解散清算理論研究上的缺失和立法上的漏洞,在一定程度上給某些不誠信主體以可乘之機,甚至是慫恿了一些不法分子故意借解散之機逃廢債務,使得公司解散清算實際上已經成為股東逃避債務和經營風險的合法途徑。實踐中公司解散不予清算,以及不依法清算的狀況大量存在,侵害了以債權人為主的利害關係人的合法利益,對我國社會經濟秩序、交易安全乃至社會信用體係均造成了極大的破壞。而且,當債權人訴諸法院時,法院因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亦無從裁判,從而在債權人權利保障處於尷尬境地的同時,也嚴重危害了我國司法的權威。公司在退出市場的這一關鍵環節,如果沒有法律的調整,整個市場將處於混亂的局麵。
公司製度根本無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甚至可能僅僅因為公司退出環節法律規則的缺乏,最終導致整個公司製度的流產。我國目前實踐中出現的嚴重問題,足以說明加強公司退市法律規製的重要性。我國公司法律製度的建立已有十餘年曆史,近幾年,隨著國有企業轟轟烈烈的公司製改造,原來在社會經濟中占有絕對統治地位的非公司製企業法人逐漸被公司製企業法人所替代,公司成為我國市場經濟的主力軍。如何充分發揮公司法律製度的積極功能,克服其消極影響,使其最大限度地服務於我國社會,是目前我國法學界麵臨的主要任務。市場經濟的複雜性和多變性導致公司終止的多樣性,向我國目前公司解散清算製度簡單而缺乏理性的製度設計提出了嚴峻的挑戰。我國現有的公司解散清算製度已經不能適應我國市場經濟及建立現代公司製度的需要,亟待修改和完善。因此,對公司解散清算製度進行係統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研究公司解散清算製度,在理論上樹立正確的公司解散清算理念,在實踐中逐步完善我國的公司解散清算立法,這不但在公司法研究領域具有重要意義,而且對我國以公司經濟為主的現代市場經濟能否走上良性發展軌道也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確立公司解散清算製度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價值取向,是完善我國公司解散清算製度的根本所在。為了保護第三人的信賴利益,維護交易安全,建立健康、有序的公司退出機製,新《公司法》在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中明確規定了公司解散與清算的條件和程序。為完善公司退出法律機製,保護公司債權人合法權益、統一執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還發布了相應的司法解釋。債權人利益保護是公司解散清算中的核心問題,這不僅僅是法律秩序的基本要求,而且是穩定市場交易秩序和維護市場信用的前提。因此,本書在比較域外公司解散清算製度不同模式的利弊得失和研究公司解散清算製度基本法理的基礎上,以公司解散清算中債權人利益保護為主線,不論是解散清算中清算人的製度設置,還是普通清算和特別清算程序的安排,以及清算義務人法律責任的規製等,均是緊緊圍繞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展開的。
我國理論界對公司解散清算問題缺乏深入係統的研究,立法和司法又沒有相對成熟的經驗,因此從事該課題的研究存在先天不足。本書以散見於各國公司法的解散清算立法例和相關學理作為研究材料,主要采取理論聯係實際,曆史分析、比較分析、經濟分析和解釋學等研究方法綜合對公司解散清算製度進行了研究。正如美國哲學家卡爾·波普所言,社會科學的起點是問題的發現和提出,隻有在提出問題的基礎上,才有可能通過實驗和出錯,淘汰錯誤的對策而保留由經驗證明為恰當的對策,從而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