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清算人的法律地位
公司在清算期間的法律地位與其在訴訟關係中的主體資格是相對應的,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現後至辦理注銷登記之前的這一期間為清算期間,在此期間公司的法人地位仍然存在,並可以公司的名義參與相關的訴訟程序,有清算人的,以清算人作為公司的訴訟代表人,尚未選任清算人的仍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為訴訟代表人。
5.公司清算人的職務和權限
在普通清算中,清算人的職務包括:向法院申報材料;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調查公司財產狀況;製作審議會計報表;了結公司現有業務收取債權。清繳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分配剩餘財產;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提請股東會確認後,報請法院處分;請求法院命令開始特別清算,必要時,可在之前申請保全處分;請求法院宣告公司破產(資不抵債時適用)。清算人的權限包括: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的權利,但將公司營業包括資產負債轉讓與他人時,應得股東會的同意。另外,公司對於清算人的代表權雖然可以限製,但此種限製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6.清算人的法律責任
清算人的法律責任應當是一個完整的責任體係,該體係包括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構成刑事責任可包括:為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或者企圖損害公司而違背其職責,致使公司財產遭受嚴重損失的;接受有關其職務上的不正當的請托,收受、索取或者約定收受財產上的利益,或者提供、請求提供人或者約定提供上述利益且情節嚴重的。構成行政責任的可包括:怠於進行有關規定的登記的;怠於進行有關規定的公告或者通知,或者進行不當公告或者通知的;妨礙有關機關或人員進行檢查或者調查的;向法院、行政機關、股東大會、債權人會議等進行虛假陳述或者隱瞞事實的;怠於提出破產宣告的請求;對於公司剩餘財產進行違法分配的;違反規定在債權申報期內清償債務或違反債務清償原則的規定清償債務的等等。民事責任方麵,作為受托人的清算人應該本著專業中介機構的勤勉、忠誠義務為利害關係人的利益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因為失職和過錯而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合法利益受到損害的(如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價格處置清算公司的剩餘財產),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三)健全公司清算的法律救濟製度
公司清算過程中,公司股東及清算主體以逃脫法律責任為目的,采取各種規避正當清算程序的違法行為,不僅侵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不利於社會信用體係的建立和發展。所以,對這類行為,既要重懲,又要嚴防,雙管齊下,以確立良好的公司非破產清算秩序。
(四)建立監督和審核製度
人民法院通過受理和委托活動來啟動公司清算工作,對清算公司清算工作的合法有效性進行監督和檢查,及時了解和掌握公司清算進展情況,保證公司清算依法公正合理進行,除此之外,法院還可組織債權人成立債權人會議,對清算活動進行監督。對清算結果依法審核並作出裁定。一是清算有餘的,將剩餘財產分配給股東後可裁定終結清算程序;二是財產和債務相當的,裁定終結清算程序;三是資不抵債的,裁定結束清算程序轉入破產還債程序。工商行政部門依據人民法院的裁定依法注銷公司,完成公司退出市場全部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