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分紅保險的第一步是找一家可以長期信賴的保險公司,而隻有財務穩健的保險公司,才能做到讓客戶終身信賴。
第二步是量體裁衣、量力而行,根據自己的實力和需求選擇一個適合自己的分紅保險。
從目前國內的分紅保險來看,0-50周歲的人士都可以投保,繳費方式有一次性繳清、年繳、半年繳和季繳等。投保人可將保障期較長、保障功能較強的分紅保險作為自己的主要選擇,畢竟分紅保險的主要利益還是保障。此外,還可以根據自己的喜好和需求,選擇現金紅利、增值紅利、養老金紅利或兒童教育金紅利的分紅保險。
第三步是做好長期投資的準備。
由於分紅保險是一個長期的險種,它在考驗保險公司經營管理能力的同時,也要求投保人具備理性的投資心態,千萬不能盯著短期的紅利,畢竟高回報的背後是高風險。成熟的投保人往往會選一家有豐富經驗的和被曆史證明過的保險公司,這樣麵臨的風險會比較小,也是對自己的資金做到了認真負責。
購買保險要摳細節
現在越來越多的人注重保險了,越來越多的人意識到應該給自己的未來加一份保障。不過,總有保戶反映,投保容易理賠難,而保險公司也委屈,自己是按保險合同辦事,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局麵?當然,不排除個別業務員為完成業績任務做出不負責任的承諾,但如果投保人對保險基本知識沒有太多盲點,在投保時細致一點,這種情況或許可以避免。
一般情況下,任何一家保險公司任何一款險種的保險條款中,都會規定“投保範圍”。例如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實際年齡有誤,或者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沒有《保險法》規定的保險利益,保險公司完全可以拒賠。
在“保險責任”中,需要注意的是,會有一個觀察期的規定,一般為180天,目的是防止惡意詐保的事件的發生。在觀察期內,被保險人發生意外,保險公司是不賠的。
同時,在保險條款中,還有明確“責任免除”條款規定,以某保險公司的某壽險條款為例,在該條款第五條是這樣表述的:“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身體高度殘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1.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拒捕、自傷身體;
3.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險人在合同生效(或複效)之日起2年內自殺;
5.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6.被保險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現陽性)或患艾滋病期間,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不同的險種在此條表述中,會有一定差別,投保人在填寫保單時必須注意是否有相應情況,避免日後出現爭議。
一旦購買保單,就要按時交費。如果投保人沒有在規定日期交費,保險公司會給予一定的寬限期,一般是60天,在寬限期內發生意外事故,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寬限期後仍不交費的,保險公司會根據保單的現金價值自動墊付使保單有效,若墊付費用不足,則保單效用中止,再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則不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業有個”最大誠信原則“。要求保險公司和投保人都必須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對於投保人來說,一定要如實回答保險合同中列明的各項問題,可能你一個小小的”隱瞞“,就會失去日後索賠的權利。通常,故意不告知的,保險公司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最後,提醒大家一個細節問題。那就是簽名。一般除了沒有法定行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都應該是親筆簽名,不要代簽,哪怕是最親近的人,也不要讓保險業務員幫忙填寫,以免日後出現糾紛。
隻要在投保的過程中認真對待以上細節問題,發生意外後你就會覺得保險理賠並不難。
跳出保險理財的誤區
很多人都會把保險當成收益性金融產品,在購買保險之前,都喜歡算算是否劃算。如果自己沒有出現意外,沒得到理賠,就認為自己賠了,買保險就不劃算了。
事實上,從保險生效那一刻開始到保險責任終止,這期間,作為被保險人一直在使用著保險,隻是因為保險是一種無形商品,被保險人沒有感受到。
產生這樣的誤區的根本原因,是人們還沒有真正樹立正確的風險觀念,或者說對風險的認識還不夠。有些錯誤還是非常普遍的、有代表性的。對於這些典型的認識誤區,我們要學會甄別並盡量避免。
1.買保險不如儲蓄和投資
袁先生是一家外企的行政主管,年薪20萬元,還房貸、養車、養孩子……月支出近萬元。妻子是全職太太。據袁先生說,他現在有點存款,都用來投資了,他、妻子、孩子都沒辦保險:”我主要是覺得保險沒有太大的實際意義,純消費型的,出事的幾率畢竟很小,應該不會發生在我們身上;養老的、教育的,覺得就好像是儲蓄,又沒多大意思。我的原則就是年輕時拚命賺錢存錢,到老那就是我的‘保險’。“
袁先生的想法代表了很多人的看法,但這是一個很典型的錯誤認識。其實,保險最重要的作用是保障功能,對於經濟不很寬裕的人來說,保險解決萬一發生不幸,收入突然中斷時的經濟來源問題;而對於有錢的人,保險的作用主要是保全其已擁有的財產。
相對儲蓄而言,保險能以較小的費用換取較大的保障,一旦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可提供的保障,是遠遠超過保費投入的。
2.有了社保就不需要商業保險
梁先生是一位典型的年輕白領,收入不錯,公司提供的福利也不錯,生活看起來很有保障了。他對朋友說:”我們單位已經給我交了‘四險一金’,保障很全麵的,我自己就不用再掏錢買商業保險了。“
梁先生其實踏入了一個認識上的誤區。商業保險與各類國家強製的社會保險功能是不一樣的,商業保險可以作為國家社保的一種補充保障,兩者之間不存在互相替代的作用。
商業保險的保障範圍由投保人、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不同的保險合同項下,不同的險種,被保險人所受的保障範圍和水平是不同的,而社會保險的保障範圍一般由國家事先規定,風險保障範圍比較窄,保障的水平也比較低。這是由它的社會保障性質所決定的。通過二者之間的比較可以發現,社保通常是保障一個人的最低生活水平和醫療保障要求,而不同種類的商業保險可以保證一個人在遭遇不同的困境時,都可以得到相應的、額度較高的賠償。
3.買保險不為保障為投資
徐女士最近剛剛買了一份保險,她向理財專家說:”這份保險我感覺很劃算了,交20年,一年交7080元,每三年就返款8 200元……“王女士說,她以前也沒買過什麼保險,但現在條件好了,手裏有餘錢了,就也想買點保險,就當投資了。
徐女士的這種觀念是不對的。雖然,目前很多保險產品具有儲蓄和保障雙重功能,但更重要的、最獨特的還是保障功能。百姓投保也應更重視保障方麵的作用。如果隻注重保險的投資功能,必然偏重於儲蓄投資類險種,而忽略人身意外險、健康險等的投入,這是保險市場不成熟的表現。
4.買得多就一定會賠得多
袁先生最近在路上被車子刮倒,導致骨折,花去4 000多元醫療費用。雖然行動不便,但他想到自己曾經投保過三份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額度都在5 000元左右,心中頗有幾分”竊喜“之意,心想通過保險理賠報銷醫療費用,這次意外事故反而可以令自己”賺筆小錢“,倒也是個意外的收獲。
不過,袁先生的”小算盤“卻失算了,因為在辦理理賠的時候,三家保險公司都要求他出具醫療費用憑證原件。
其實,出現這種情況的根源在於袁先生沒有了解清楚各類保險的理賠原則是有差異的。如果發生意外殘疾或死亡,如果有多份相應的保險,保險理賠上是不會衝突的。但醫療費用保險作為一種補償型保險,適用補償原則,即在保險金額的限度內,保險公司按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醫療費給付保險金。換而言之,不論你在多少家保險公司投保了多少份醫療費用保險,最終的保險金總額不能超過實際支出的醫療費用。
但投保者總是存在一種誤解,認為如果在多家保險公司投保醫療費用保險,出險後,各家保險公司均應在其保險額度內給付保險金。
同時,像家財險投保也是如此,保額並非越大越好,因為真正理賠時,保險公司是按財產的實際價值和損失程度確定賠償金額。所以在投保時,如果超過財產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隻是浪費保費。
5.隻給孩子保而不保大人
小馬在事業單位上班,一個月收入不到兩千元,妻子在一家私企上班。懷孕後不久就把工作辭了在家。在初為人父不久的喜悅之後,小馬便興衝衝地給兒子辦了兩份保險,一份是健康醫療險,一份是教育儲蓄險,一年共需交保費4 000 元錢。但由於小馬夫婦的家庭經濟情況比較拮據,這筆保費對夫妻二人來說是個不小的數目。小馬認為,自己和妻子都沒辦保險,但日子再苦不能委屈了孩子,所以要先給孩子把保險買上。
其實,孩子當然重要,但小馬的做法並不科學,這實際上是個誤區。因為,每個家庭的支柱是父母,一旦他們因意外、疾病等喪失工作能力或失去收入的時候,整個家庭就將陷入困境。因此,家庭保險有個原則就是:先大人後孩子,先經濟支柱後其他成員。
注意保險理賠事項
生活中,許多人之所以不買保險,原因之一就是”投保容易理賠難“。這種事實上的理賠不及時不僅影響了保險消費者的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使保險公司的信譽受到了損害。
某年,在四川臥龍地區發生了一起重大車禍。在遇難者中有一位在校的學生,他曾經在學校投保了太平人壽某分公司一年期的重大疾病、壽險、住院醫療團體保險。
校方在獲悉後,於次日向太平人壽報了案。太平人壽某分公司在接到報案後,立即啟動相關重大事件理賠處理程序,迅速確定保險責任,簡化理賠手續,並派專人將20萬元理賠款送到了學生家屬手中。
在這起理賠案件中,校方的及時報案確保了理賠的進行。此外,在進行調查取證時校方的配合也讓索賠材料的核查進展順利。由於該公司設立了重大事件理賠處理機製,使得賠償事宜進行得順利快捷。
投保人出險後,需要根據實際出險情況及其所造成的後果,依據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的要求和理由,以分擔出現的風險。對於理賠,投保人應掌握以下內容。
1.理賠基本要素
(1)理賠種類。理賠分為兩種,賠償和給付。賠償與財產保險相對應,而由於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或身體作為保險標的的,生命和身體是無法用金錢衡量的,故在出險時,保險公司隻能在保單約定的額度內對收益人或被保險人給付保險金。
(2)理賠程序。立案檢驗——審查單證,審核責任——核算損失——損餘處理——保險公司支付賠款——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利。
(3)理賠時效。保險索賠必須在索賠時效內提出,超過時效,被保險人或收益人不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不提供必要單證和不領取保險金,視為放棄權利。險種不同,時效也不同,人壽保險的索賠時效一般為5年,其他保險的索賠時效一般為2年。索賠時效應該從被保險人或收益人知道事故發生之日算起,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收益人應當先止險報案,然後提出索賠請求。
(4)理賠原則。重合同,守信用;堅持實事求是;主動,迅速,準確,合理。
(5)理賠申請。索賠時應提供的單證主要包括:保險單或保險憑證的正本、已繳納保險費的憑證、有關能證明保險標的或當事人身份的原始文本、索賠清單、出險檢驗證明、其他根據保險合同規定應當提供的文件。
(6)糾紛處理。保險合同在履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因保險責任歸屬、賠償金額的多少發生爭議,應采用適當方式,公平合理地處理。按照慣例,對保險業務中發生的爭議,可采用協商和解、仲裁和司法訴訟三種方式來處理。
2.如何應對理賠難
保險公司在進行理賠事宜時,以下四點成為糾紛的熱點問題:隱瞞病史、退保縮水、無效簽名及定損分歧。
(1)隱瞞病史。病史糾紛在保險理賠糾紛中較為常見。隱瞞病史主要在兩種情況下發生:一、代理人誤導;二、被保險人主觀隱瞞。保險公司指出,對於第一種情況,保險公司一般要承擔全部責任。不過,在如何界定代理人”誤導“上,一直存在舉證困難。而對於第二種情況,保險公司則可明確拒賠。
(2)退保縮水。買保險容易,如果沒有到期要退保,則可能要遭受巨大損失。保險不像儲蓄,存錢進銀行後可以本息兼收。要了解退保時到底能拿回多少錢並不難,每份保險合同中都會附帶一份現金價值表,對照這份表格可以清楚知道自己退保時能拿回多少錢。總的來說,投保人已繳納的保費一(保險公司的管理費用開支在該保單上分攤的金額)一(保險公司因為該保單向推銷人員支付的傭金)一(保險公司已承擔該保單保險責任所需要的純保費)一(剩餘保費所生利息)=現金價值。買保險之前一定要仔細考慮是否買,自己是否可以承受,以免日後損失。
(3)無效簽名。按照《保險法》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麵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保險公司稱,保單代簽名之所以不被承認,很重要的是為了防範道德風險。不要自作聰明,買這樣的保險一定要被保險人簽字。
(4)定損分歧。定損主要發生在車險裏。保險公司在理賠定損時與事主發生糾紛的現象並不少見。主要原因是保險公司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做法讓人無法信任。一旦當事雙方各執一詞,可以嚐試通過調解委員會重新查勘定損。此外,當事人也可向保險評估公司求助。
3.投保人要獲得合法的支持,準確、快速索賠,要做到以下幾點:
(1)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報案是保險索賠的第一個環節。一般情況下,投保人應在保險事故發生10日內通知保險公司,由於各個險種的理賠時效不盡相同,所以一定要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及時報案,將保險事故發生的性質、原因和程度報告給保險公司。
(2)符合責任範圍。報案之後,保險公司或業務員會告知客戶發生的事故是否在保險責任範圍之內。客戶也可以通過閱讀保險條款、向代理人谘詢或撥打保險公司的熱線電話進行確認。保險公司隻是對被保險人確實因責任範圍的風險引起的損失進行賠償,對於保險條款中的除外責任,如自殺、犯罪和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保險公司並不提供保障。
(3)提供索賠資料。索賠資料是保險公司理賠的依據,大抵有以下三類:一是事故類證明,如意外事故證明、傷殘證明、死亡證明、銷戶證明;二是醫療類證明,包括診斷證明、手術證明及處方、病理血液檢驗報告、醫療費用收據及清單等;三是受益人身份證明及與被保險人關係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