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黃光裕當勝 官家要他勝(3 / 3)

在監獄中,黃宏生每個月都寫信,部分信件內容刊登在集團內刊上。除此之外,黃宏生每個月都要在赤柱監獄會見創維集團的高管,他們會帶上各種報表,而黃宏生麵授機宜。

近三年後,2009年7月4日下午,創維數碼一行高管到香港赤柱監獄迎接黃宏生出獄,他們帶去了一份見麵禮:2008年創維集團共實現營收153.29億港元,同比增長12.5%,年度贏利5.03億港元。

顯然,黃宏生的待遇要優於黃光裕。同為香港上市公司的董事局主席,黃宏生被司法拘捕48小時就被提堂審訊,在宣判之前獲得保釋,可以自由參加公司的董事局會議,會見公司高管,甚至到北京參加全國政協會議;而在內地被逮捕的黃光裕,在宣判前被關押了500多天,隻能在看守所裏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

這裏的關鍵是保釋製度。保釋製度是西方刑事訴訟程序中的一項重要製度,英美法係國家把它作為憲法原則加以規定。保釋製度的前提是,任何人在被法院經過嚴格的審判程序判決有罪之前,應推定其是無罪的。香港一直沿襲英美法係,保釋製度至今依然沿用,規定在訴訟過程中不應當將受到刑事追訴或者審判的嫌疑人、被告人當做犯人看待,應當給予其無罪公民的一切權利。

在香港,保釋是常態,羈押是例外。而內地盡管也有與保釋類似的取保候審,但羈押是常態,取保候審是例外。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64條規定:“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無論是公安機關還是檢察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宗旨中,都沒有權力對審判機關的律法進行修改性的解釋,這將違背相互製衡的原則。但現實中,《刑事訴訟法》確實被架空了。

於是,未決羈押成為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強製措施,也就少有涉案企業家在審判前被保釋。一位法官說過一句真話:“過去我們對犯罪嫌疑人是同仇敵愾,企業的損失跟我們有什麼關係?”

與黃宏生相比,黃光裕不如;但與周正毅相比,黃光裕夠幸運了。黃光裕在獄中能夠遙控企業行使權利,開了中國司法史之先河。

官方明顯偏向黃光裕 誰敢與之爭鋒

民間一直在分析黃光裕與陳曉之戰各自的實力和底牌,陰謀論、品格說,不一而足。在國美電器特別股東大會2010年9月28日表決之後,媒體們歡呼法律和公司製度的勝利。但它們有意無意地忽略著一個決定性的因素:官方的態度。

唯此,其他所有的算計和細節都無用,沒有普世價值,法律是人解釋的。

官方的傾向是明顯的。在獄中,黃光裕能夠繼續行使他的民事權利操控國美電器,黃光裕的妻子杜鵑也得以改判緩刑出獄。黃光裕的公開信也印證了這一點:“非常感謝國家和政府,在我接受刑事調查後,盡最大的可能保護了國美,幫助企業恢複了正常運轉。”

另外還有一些跡象可資佐證——據傳,有官方力量撮合黃氏家族與第二大股東竺稼的和解;2010年9月25日中國商業聯合會表示:在涉及股份結構變化等重大事項上,應從保護所有股東權益的立場出發,無論股東如何變化,都希望國美電器能夠永遠保持民族品牌的本色。中國商業聯合會業務主管單位為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國資委),這也是國美事件發生以來首個準官方組織的表態。

官方的傾向或許是因為:黃光裕不完美,但此人可用;國美電器是中國家電零售業的巨頭,目前有員工(含門店促銷員)近30萬人,每年為國家上繳稅收15億元以上;國美電器的前途,不僅關係到幾十萬員工的生計,還會影響到市場的平穩;另外,當中國零售市場被外資慘烈瓜分之時,卻能殺出個國美電器——雖然有人認為國美電器不算民族資本。

官方雖有傾向,但國美電器的特別股東大會是在香港投票,規則相當完善。如此,官方如何幹預?我不知道。

因此,雖然國美之爭看似在陽光下,雖然在2010年9月28日國美電器特別股東大會表決上黃光裕似乎輸了一陣,但黃光裕會笑到最後。雖然我反對行政力量介入黃光裕案,但我也知道,我反對不了,誰也反對不了。

那麼,黃光裕案與中國證券市場有什麼關係?黃光裕正是因為在證券市場上玩關聯交易而出事的;陳曉也是借著資本市場基礎上的現代公司治理結構與黃光裕抗衡。

在中國證券市場30年中,雖然法律法規越來越多,越來越細,雖然境內外力量自我覺得越來越強大,但政府,及其關聯利益集團始終是主導力量,而且,這股力量越戰越強。在黃光裕案中,誰敢說,偏向黃光裕的政府力量,這回就會輸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