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兩種美德的比較
看來隻有出自正當的動機並具有慈善傾向的行為才應獲得報答。因為隻有這種行為才是公認的感激的對象。或者說,才可激起旁觀者同情性的感激。
看來隻有出自不正當的動機並具有傷害性傾向的行為才應得到懲罰。因為隻有這種行為才是公認的憤恨的對象。或者說,才可激起旁觀者同情性的憤恨。
慈善總是自願的,它不可強迫。僅僅是缺乏善心不會受到任何懲罰,因為僅僅缺乏善心不會導致任何真實的邪惡。它可能使人們對原本合理地期望的善行感到失望,而且正是由於這一點它可能激起人們的厭惡和不滿。但是,它不會激起為人們所讚同的任何憤恨。一個人當他有能力回報,而且當他的恩人又需要他的幫助的時候,他不回報,毫無疑問他是犯了最不光彩的忘恩負義之罪。每一個公正的旁觀者的內心都不會同情他的自私的動機,他也是最應受到非難的對象。不過,他仍然並未對任何人造成實際的傷害,他隻是沒有做他完全應該做的一件好事而已。他的感情和行為的不當自然就會激起人們一種憎惡的感情,而成為人們憎惡的對象,但不是憤恨的對象,因為如果不是蓄意對某個特定的人要進行傷害的行為是從來不會引起憤恨這種感情的。因而,他的知恩不報並不能受到懲罰。反之,強迫他去謝恩,強迫他去做每一個公正的旁觀者所讚同的事情,如果可能的話,將會比聽任他知恩不報更不適宜。如果他的恩人企圖用暴力強使他報恩,那麼他的恩人將會把自己搞得名譽掃地;而且任何一個第三者,如果他不是他們中的任何一個的長者也都不宜於進行幹預。不過,感激要求我們所完成的慈善行為都是最接近於所謂完美和完全的職責的。凡是友誼、慷慨和寬容敦促我們去做的,並且可以得到普遍讚許的事情,它們將是更加自願的,比感激的義務更加不能有任何強迫。我們談論的是對感恩的欠債,而不是寬容或慷慨,更不是友誼的欠債,當友誼僅僅是一種尊重,而沒有夾雜恩惠的時候。
憤恨似乎是天性賦予我們用來自衛的,而且是僅僅用來自衛的。它是正義的護衛者,無辜的保證人。它敦促我們擊退企圖對我們的加害,回擊已經施加的傷害。這樣可能使冒犯者對自己的不義感到悔恨,使其他的人由於懼怕遭到同樣的懲罰,而害怕重蹈覆轍。因而,憤恨隻能用於這些目的,當它一旦用於其他目的時,它就不可以得到旁觀者的共鳴了。但是僅僅缺少慈善的美德,雖然可能使我們對合理期待的善行未能實現而失望。不過,它並未做,也未打算做可能引起我們需要自衛的任何傷害行為。
不過,還有一種美德,對它的奉行是不取決於我們自己的意願的,它可以通過武力強製遵守,同時違背它就將招致憤恨,因而也要招致懲罰。這個美德就是正義。違背正義就是傷害:它就會對某些特定的人造成真實的傷害,其動機自然也是得不到讚許的。因此,它是憤恨和懲罰的正當對象,懲罰是憤恨的自然結果。由於人們同情和讚同對非正義給他人造成的傷害使用暴力進行報複,所以更同情和讚同使用暴力阻止和反擊傷害,抑製冒犯者傷害其鄰人。圖謀進行非正義行為的人自己也意識到這一點,而且也感覺到他要謀害的人和其他人可以有充分的理由使用暴力以粉碎他的罪惡的陰謀,或者在他施暴後對他加以懲罰。正是在這個基礎上建立了正義與其他社會美德的顯著的區別。這個區別最近又被一個極具獨創性的作者所特別堅持。它使我們感到我們有更大的職責去按照正義,而不是依據友誼、寬容或慷慨行事。上麵提到的那幾種美德在某種程度上似乎還可以由我們自己選擇,但是不知怎的我們感到自己被某種特殊的方式所捆綁,必須奉行正義的準則。也就是說,我們感到那個力量可以用最正當的理由並得到全人類的讚同強使我們遵守正義的準則,而不是去遵循其他美德的戒律。
不過,我們總是必須小心翼翼地把什麼是隻該受到指責的,或者說隻是不讚同的適宜對象與什麼是可以使用武力予以懲罰或阻止的對象加以區分開來。遵循缺少我們每個人憑經驗都認為應該有的一般程度的善心看來是該受到指責的;反之,超乎一般程度的善心看來就是值得讚揚的了。而一般程度的善心看來就不該受到指責,也不該受到讚揚。如果一個父親,兒子或兄弟,他對相應的親戚並不比對大多數一般的人做得更好也不更壞,那麼他就既不應受到讚揚,也不應受到責備。一個人所表現的仁慈異乎尋常和出乎意料(盡管它仍然還是適度的和適宜的)會使我們感到驚訝,或者反過來,一個人所表現的不友善異乎尋常和超乎想像同樣會使我們感到驚訝,隻是前者看來值得讚揚,後者值得指責。
不過,在地位相同的人們中間,即使最一般的友善或善心也不能用武力強求。在地位相同的人們中,每一個人早在政府建立以前就都是天然地被視做有權防衛自己免於傷害,同時對傷害他的人有權進行一定程度的懲罰。當他這樣做時每個寬宏大量的旁觀者不僅讚成他的行動,而且在感情上與他共鳴,甚至還常常願去幫助他。當有人攻擊,或搶劫,或圖謀殺害另一個人時,所有的鄰人就會感到驚恐,並且認為他們應該趕來或者為受害者報仇,或者保護處於危險境地的人。不過當一個父親對兒子缺乏一般應有的父愛,當一個兒子對父親似乎缺乏應有的孝敬,當兄弟間缺乏通常所有的手足之情,當一個人對一切都冷漠,在他舉手之勞就可幫助他的同伴解除苦難而拒絕救助時,在所有這些情況下,雖然每個人責備他的行為,但是沒有人會認為他們有理由,或許有任何權力去強使那一個人做出更多的友善。受害人隻能抱怨,旁觀者除了能給以忠告和勸說外,也不能進行任何幹涉。在所有這些場合,地位相同的人相互使用武力隻能被認為是絕頂的粗野和放肆。
在這一方麵,有時一位地位較高的人確實可以在普遍讚許的情況下要求在他管轄權以內的人相互之間行為舉止保持一定程度的禮節。所有文明國家的法律都要求父母撫養子女,子女贍養父母,並對人們強加了許多其他的慈善性義務。地方行政長官不僅被授權通過製止非正義的行為以維持社會安定,並且被授權通過建立良好的紀律和通過打擊各種不道德的非正當行為以促進國家的繁榮,所以他可以製定法規禁止市民間相互傷害,並且要求他們相互在一定程度上友善相處。當君主下令所要求的都是無偏袒的事情,而且在他的這些命令之前不做也不會受到責備的事情,那麼現在不服從君主就會變得不僅應受責備,而且應受懲罰。因而,如果君主命令的事情在這些命令之前不執行就是要受到極大的指責的,那麼不服從命令肯定就會變得要受更大的懲罰。不過,在一個立法者的所有職責中,也許這是一個最難處理的問題,它要求高度的體貼和含蓄。在執行中既要求恰如其分,又要求判斷公正。完全忽視了這一點就會使國家陷入混亂和令人震驚的暴行,而做過了頭,又會破壞自由、安全和正義。
雖然僅僅是欠缺一點善心看來並不應該得到同等地位的人的懲罰,但是表現出了更大的慈善顯然是值得得到最高的獎賞。由於這種表現能夠產生出最大的善行,它們也就是自然而又公認的最熱烈的感激對象。相反,雖然違反正義會遭到懲罰,而遵奉那個美德的準則似乎卻很少得到過什麼獎賞。毫無疑問,在正義準則的實踐中存在著一種適度,因而它應該得到適度所應有的全部讚同。但是由於並沒有做出實際的善行,所以它得不到什麼感激。在大多數場合,僅僅隻是正義,它僅是一種消極的美德,它隻是阻止我們去傷害我們的鄰人。一個人,如果僅僅是沒有去侵犯他的鄰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名譽,他的這個功勞確實算不得什麼。然而,他履行了被特別稱做正義的所有準則,做了與他地位相同的人能夠有理由強使他做的每一件事情,或者說如果他沒有做的話,與他地位相同的人能夠以此而懲罰他。因而,我們常時可以通過坐著不動和什麼也不做來履行全部正義的準則。
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和以牙還牙看來是造物主給我們提示的一條偉大的法則。我們認為仁慈和慷慨應該屬於仁慈和慷慨的人。我們認為那些心中從來沒有人性的人,同樣也不應該得到他們同胞的愛,應該讓他們生活在社會裏就像生活在沙漠裏一樣,沒有人關心他們或問候他們。應該使違反正義法則的人親身感到他對別人所作的惡,因為無視他的同胞的痛苦並不能使他有所收斂,那就應該由他自己的恐懼來使他感到畏懼。隻有清白無辜的人,隻有對他人遵奉正義的法則,同時克製自己不去傷害其鄰人的人,才能得到其鄰人對他清白無辜應有的尊敬,而其鄰人對他也應虔誠地遵奉那些同樣的法則。
第二章 論正義感、悔恨感和對功勞的意識
沒有什麼正當的動機會要我們去傷害鄰人,也沒有可以獲得人類同情的什麼煽動要我們去對別人行凶作惡,除非是別人對我們做了惡事所引起憤慨。僅僅是因為他人的幸福阻礙了我們自己的幸福,就去打擾他人的幸福,僅僅是因為某樣東西對我們可能同樣有用,或者更為有用,就去奪取他人的實際有用的東西,或者以同樣的方式沉迷於以犧牲他人為代價來滿足自己,並把自己的幸福置於他人幸福之上的(每個人都有的)天生喜愛,這是沒有一個公正的旁觀者會去讚同的。毫無疑問,每個人生來首先和主要關心的是自己,同時也由於他比任何其他的人更適合於照顧自己,所以這樣做是適宜而正確的。因而,每個人對與自己有關的事情要比對與別人有關的事情關切得多。也許聽到一個與我們無特殊關係的人的死訊引起的我們的牽掛,敗壞的我們的胃口,或引起的不安還遠不如落在我們自己身上的一點極小的災難所引起的這些。不過,雖然,我們鄰人的毀滅對我們的影響遠不如我們自己的一點小小的不幸對我們的影響,但是我們也決不能為了免防自己的那個小小的不幸,甚至為防止自己的毀滅而毀滅鄰人。在此,像在所有其他情況下一樣,我們決不能以我們通常看待自己的眼光來看待我們自己,而應當用自然的看待別人的眼光來看待我們自己。照諺語的說法,雖然,每個人對自己是整個世界,而對其他的人他則是整個世界中極其渺小的一部分。雖然他自己的幸福對他來說可以比世界上所有其他的人的幸福都更重要,而對他人來說則絲毫也不比其他任何人的幸福更重要。所以,雖然每個人的心目中自然而然偏愛自己勝過其他所有的人,這一點是真實的。然而誰都不敢對著別人的麵,坦率承認他是依照這個原則行事的。他感到他們決不可能讚同他的這種偏愛,所以不管那種偏愛對他可能是多麼的自然,而對其他的人來說則必然總是顯得過分和越軌。當他意識到別人將怎樣看待他,而他根據這種眼光來看待自己時,他就會發現對於別人他和其他任何的人一樣隻是芸芸眾生中的一員。如果他能依照這個原則行事,那麼公正的旁觀者就可能讚同他的行為原則,這正是他最大的願望。為此,他必須在所有其他場合收起他的這種自愛的傲慢,並把它壓低到別人能夠接受的程度。別人也會慫恿他把這種自愛降到這樣一個程度,即允許他比對任何其他人的幸福,更加關心自己的幸福,更加兢兢業業地追求自己的幸福。這樣,每當他們設身處地為他著想時,他們也就會欣然對他表示讚同。在追求財富榮譽和顯赫的地位中,他可以盡力拚搏,拉緊他的每一根神經和每一塊肌肉,以求超過他的所有對手。但是如果他想擠開或者推倒他的對手,那麼旁觀者對他的容忍也就到此為止。那是違背了公平競爭,那是他們所不容忍的。因為對於他們來說,那個人在各方麵幾乎都同他一樣。他們不讚同他的那種把自己置於那個人之上的自愛。因而也不能讚同他傷害別人的動機。所以,他們會欣然同情被傷害者的自然的憤恨,於是冒犯者就會成為他們憎恨和憤慨的對象。他意識到自己會變成這樣一個對象,同時也會感到這些不滿的情感隨時都會從四麵八方向他迸發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