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種經常在賦予生活的意義中造成錯誤的情境,是把兒童嬌縱壞的情境。被嬌寵的兒童多會期待別人把他的願望當法律看待,他不必努力便成為天之驕子,通常他還會認為:與眾不同是他的天賦權利。結果,當他進入一個不是以他為眾人注意中心的情境,而別人也不以體貼其感覺為主要目的時,他即會若有所失而覺得世界虧待了他。他一直被訓練為隻取不予,而從未學會用別的方式來對付其問題。別人老是服侍著他,使得他喪失了獨立性,也不知道他能為自己做些事情。當他麵臨困難時,他隻有一種應付的方法——乞求別人的幫助。他似乎以為:假使他能再獲得突出的地位,假使他能強迫別人承認他是特殊人物,那麼他的情況就能大為增進了。
被寵壞的孩子長大之後,很可能成為我們社會中最危險的一群。他們有些人會嚴重地破壞善良意誌:他們會裝出“媚世”的容貌,以博取擅權的機會,可是卻暗中打擊平常人在日常事務上所表現的合作精神。還有些人會作出更公開的反叛:當他們不再看到他們所習慣的諂媚和順從時,他們即會覺得自己被出賣了;他們認為社會對他們充滿敵意,而想要對他們所有同類施以報複。假使社會真的將他們的生活方式表示敵意“這種事經常發生”,他們會拿出這種敵意作為他們被虧待的新證據。這就是懲罰為什麼總是不生效果的道理:它們除了加強“別人都反對我”的信念外,就一無所用了。被寵壞的孩子無論是暗中破壞或是公開反叛,無論是以柔術駕馭別人或是以暴力施行報複,他們在本質上都犯著同樣的錯誤。事實上,我們發現:有許多人他們先後使用著這兩種不同的方法,而其目標卻始終未變。他們覺得:“生活的意義是——獨占鼇頭,被認為是最重要人物,並獲取心中想要的每件東西。”隻要他們繼續將這種意義賦予生活,他們所采取的每種方法都是錯誤的。
第三種是很容易造成錯誤的情境,是被忽視的兒童所處的情境。這樣的兒童從不知愛與合作為何物:他們建構了一種沒有把這些友善力量考慮在內的生活解釋。我們不難了解:當他麵臨生活問題時,他總會高估其中的困難,而低估自己應付問題的能力和旁人的幫助及善意。他曾經發現社會對他很冷漠,從此他即錯以為它永遠是冷漠的。他更不知道他能用對別人有利的行為來贏取感情和尊敬,因此,他不但懷疑別人,也不能信任自己。事實上,感情的地位是任何經驗都無法取代的,母親的每一件工作,就是讓她的孩子感受到她是位值得信賴的人物,然後她必須把這種信任之感擴大,直至它涵蓋兒童環境中全部之物為止。如果她的第一個工作——即獲得兒童的感情、興趣和合作——失敗了,那麼這個兒童便不容易發展出社會興趣,也很難對其同伴有友好之感。每個人都有對別人發生興趣的能力,但是此種能力必須被啟發、被磨煉,否則其發展即會受到挫折。
假使有個完全被忽視、被憎恨或被排斥的兒童,我們很可能發現:他很孤單,不能和別人交往,無視於合作的存在,也全然不顧能幫助他和別人共同生活的任何事物。然而,我們說過,在這種環境下的個體必然會死亡。兒童隻要度過了嬰兒期,便可以證明:他已經受到了某些照顧和關懷。因此,我們不討論完全被忽視的兒童,我們隻管那些受到的照顧較平常為少者,或隻在某方麵受到忽視,其他方麵卻一如常人者。總之,我們說:被忽視的兒童必然未曾發現值得他十分信賴的人。我們的文明有種悲哀的諷刺,就是:有許多生活中的失敗者,其出身都是孤兒或私生子。通常,我們都把這種兒童歸納於被忽視的兒童之中。
這三種情境——器官缺陷,被嬌縱,被忽視——最容易使人將錯誤的意義賦予生活。從這些情境中出來的兒童幾乎都需要幫助以修正他們對待問題的方法。他們必須被幫助以朝向較好的意義。假使我們關心過這些事情——這就是說,假如我們對他們有真正的興趣,而也會在這方麵下過工夫——我們將能在他們所做的每件事情中,看出他們的意義。夢和聯想已被證實為很有用處:做夢時和清醒時的人格都是相同的,但是在夢中社會要求的壓力較輕,人格能不經過防衛和隱瞞而表現出來。不過,要了解個人賦予自己和生活的意義,最大的幫助是來自其記憶。每種記憶都代表了某些值得他們回憶之事,不管他能想起的,是多麼少的一點點。當他作回憶時,它之能夠被想起,即是因為它在他生活中所占的分量:它告訴他:“這是你應該期待之物”或“這是你應該躲避之物”,或“這就是生活!”我們必須再強調:經驗本身並不如留於記憶中而被凝結成生活意義的經驗來得重要。每件記憶都是值得紀念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