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八章 中國法律部允許商業間諜的存在(下)(3 / 3)

有這樣一個故事,說是國外某廠一設備出了故障,請一專家來檢查,專家打開設備後,用粉筆在某一處劃了一條線,便索要1萬美金的報酬。有人認為太貴了,用粉筆劃條幾厘米長的線怎麼就要1萬美金?這專家不慌不忙地說,用粉筆劃這條線,我隻要1美元,但知道在哪裏劃線,我則要收9999美元。

這個故事很可以成為我們認識商業秘密價值的啟蒙教材,遺憾的是,許多人並未從中受到啟發,尤其是一些執法部門,未能很好地理解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秘密的法律界定,致使一些嚴重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未受到法律的應有懲處。江蘇吳江某開關總廠廠長等人指使貴州省遵義某電器廠的退休工人L盜竊長征廠從國外引進的新產品的技術圖紙700多張,因這技術圖紙“不好論價”,使審理一度擱淺,遲遲沒有結果。西北某化工研究所副所長趙×等3人公然盜竊河津試驗化工廠“鋼鐵發黑劑”的技術資料,抓獲後很快被釋放,其原因是無法計算這幾張圖紙能值多少錢。這從一個側麵,也說明了我國長期以來輕視科學技術的影響。

偷技術秘密尚不能定罪,利用跳槽侵犯商業秘密者自然更加有恃無恐。在國外許多地方,對跳槽涉密者均可以用“商業間諜”、“技術間諜”等罪名起訴跳槽者,如法院認可,大都要受到刑事處罰。但目前我國對跳槽涉密者除了以“不道德”、“不公平競爭”予以譴責外,最多也就是進行一些經濟處罰。即使是轟動全國的“七一八事件”,跳槽者公然帶著技術秘密跳槽,給國家的軍工企業造成2000多萬元的經濟損失,但最後也隻是以賠償1112萬元結案。

其實,在新刑法頒布前,我國對商業秘密侵權者並不是完全沒有刑罰處罰的依據。1992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項就曾規定:“盜竊的公私財物,也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重要技術成果等無形財物。”1994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科委聯合發布的《關於辦理科技活動中經濟犯罪案件的意見》第五條更加明確地規定:“對非法竊取技術秘密,情節嚴重的,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這說明對竊取商業秘密者,是可以按盜竊罪進行刑罰處罰的。在實際中,確實也有一些法院依此精神成功地判決了一些觸犯刑律的商業秘密侵權案。

FG304空氣撚接器是上海紡織五金二廠研製生產的產品,經上海市科委鑒定屬於重要技術成果,核定的技術轉讓價達25.69萬元。該廠工人劉××是該產品試生產的成員,他見該產品市場銷售形勢好,利潤高,便與冷控金屬製品公司工人梁××合謀,將產品圖紙偷竊出廠,由另兩人聯係廠家生產、銷售,以非法牟利。被紡織五金二廠發現後上訴法院。經審理,法院認為劉××、梁××兩被告完整竊取了該產品的技術,構成了盜竊罪,分別判處劉、梁有期徒刑4年和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偷幾張圖紙竟被判坐牢,這在一些人心目中似乎不好理解。其實,我們認真想一下,盜竊者偷圖紙是為了什麼?而是要利用圖紙上的技術謀利,而這種技術實際上就是企業的財富,是無形資產。盜竊技術圖紙也實際上就是盜竊企業的財物,判坐牢自然是理所當然。

江蘇常熟市科技實驗廠是一家集體企業,1988年他們研製成功“螢光即時貼、反光彩色絛綸粘貼”,1990年通過江蘇省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認證產品填補了江蘇省的空白。就在該廠開始大批量生產時,一抹濃濃的陰影向他們襲來了。這個廠的一名供銷員將新產品項目的所有技術資料攜帶出廠,在另一縣建辦與常熟廠生產同類產品的廠家,與常熟廠幾乎同時將新產品投放市場,導致常熟廠花費大量財力、物力而研製成功的新產品在市場受到強烈地衝擊,蒙受了慘重的經濟損失。常熟廠無法容忍這種公然盜取技術成果的行為,遂上訴法院,經審理確認該職工竊取了原單位的技術秘密,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對商業秘密的權利人來說,為取得秘密所付出的代價是很大的,如果沒有相應的法律保護,任何人都可以通過任何途徑取得任何信息,這種取得所付出的代價與開發商業秘密的代價相比是微乎其微的,盡管權利人並未被剝奪對信息的所有權,但卻被剝奪了單獨、合法地使用信息的權利,喪失了收回投資並獲取利潤的機會。這樣一來,將不會有人再去投入大量的時間與金錢去研究新的技術,我們的社會將處於一種停滯不前的混亂狀態,這種前景是任何人都不願看到的。因此,法律保護商業秘密,以保證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才能鼓勵更多的人去開發新的信息,從而豐富社會的文明內容,提高社會的進步程度。

市場經濟是競爭型的經濟,在市場經濟的體製下,就不可避免地使工商業的競爭日趨激烈,而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的商業秘密則逐漸成為了工商企業競爭的殺手鐧。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完善保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工商業的競爭,對商業秘密進行保護就成為了刑法的任務之一。

侵犯商業秘密是一種特殊的盜竊行為,他們盜竊的有形物雖然隻是一些技術圖紙或經營信息,但他們實際上非法占有的卻是商業秘密。這種無形資產能給他們轉化成現實的財富,因此,司法界人士大多認為,侵犯商業秘密不僅是一種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無形財產)為目的的盜竊行為,而且是比一般的盜竊行為牽涉更廣、影響更大、後果更嚴重的犯罪行為。並且其一旦實施,即使被及時發現並追回被竊物,但大部分的秘密已不成為其秘密了,其損失一般難以挽回。因此,許多人認為,侵犯商業秘密不僅要按盜竊罪予以製裁(包括經濟製裁與刑事製裁),而且還要充分考慮商業秘密的特殊性,從重從快處理。

有鑒於此,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人大四次會議修訂通過的《刑法》,首次確立了侵犯商業秘密罪,並明確了其刑事處罰的尺度。從此,司法機關再不必將侵犯商業秘密者比照盜竊罪去量刑,也不會再把價值數百萬元的技術圖紙簡單分解成紙張成本與繪圖勞動成本。按新《刑法》的規定,隻要有侵犯商業秘密的事實,並且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了重大損失,就可以將竊密者投入監獄,讓其賠錢又坐牢。這無疑是對於侵犯商業秘密者的一著殺手鐧!

根據新《刑法》的精神,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主體,可以是任何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其自然人包括商業秘密所有者單位的外部人員和內部一般職工以及因工作關係掌握商業秘密的專業人員。另外,侵犯商業秘密罪在客觀方麵有三種表現形式:其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其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這一行為是前一行為的延續;其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以上三種行為所涉及的商業秘密,都是指行為人以正當或者不正當的手段直接從權利人處獲得的,屬於對他人商業秘密的直接侵犯,也是最主要的侵犯商業秘密的犯罪形式。此外,《刑法》還規定:“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這是指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係他人以前述方式獲取的商業秘密,而獲取、使用或者披露,屬於間接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所謂“應知”,是指司法機關根據行為人的主觀與客觀情況判斷,其是應當和能夠知道所涉及的商業秘密的上述情況的。不能借口不知實情而作為辯解其上述行為無罪的理由。

根據《刑法》規定,無論是行為人直接實施或者是教唆、指使、幫助他人實施前述任何一種行為,並且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都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沒有造成重大損失的,隻能按一般侵權行為處理。一般認為,重大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有形損失和無形損失,其損失程度要考慮多種因素,綜合作出判斷,如開發、研製該項商業秘密的成本;使用該商業秘密現實和預期占有市場的大小,以及因侵權而帶來的損失;侵權人的生產能力,以及使用該商業秘密所獲得的利益;權利人使用其商業秘密預期可能獲得的利益,以及因被侵權而損失的經濟利益,以及其他因素,等等。

新《刑法》的實施,無疑是對竊密者的一大打擊。以前許多人總認為偷幾張圖紙,竊取一些經營信息沒有什麼了不起,不過是有點不道德而已,根本沒有想到這是間諜行為,是違法之舉,侵犯了他人的利益,破壞了市場秩序。現在,雖然我國沒有正式出台專門的《商業秘密保護法》,也沒有像美國那樣製定駭人聽聞的《經濟間諜法》,但新《刑法》針對竊密者的竊密行為製定了明確而具體的製裁措施,一批膽大妄為、以身拭法的竊密者不僅受到了嚴厲的經濟處罰,而且遭受了牢獄之災。

坐牢又賠錢,這是新《刑法》對付侵犯商業秘密者的殺手鐧。誰敢侵犯商業秘密,誰就有可能被送進監獄,同時罰得傾家蕩產。惟有這樣,才能真正起到法律的威懾作用。據透露,正在製訂的《商業秘密保護法》對侵犯商業秘密者的法律處罰規定得更具體、更細致、更有可操作性。法院審理商業秘密侵權案不再跟著感覺走,也無需比照盜竊罪去定案,具體的法律規定,將使那些偷盜商業秘密者、利用跳槽竊取商業秘密者、利誘他人提供商業秘密者等都再無機可乘、無空子可鑽。一句話,中國法律嚴格禁止竊取商業秘密的行為,嚴懲一切從事商業間諜活動的竊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