麵對潘某的發難,吳某一個勁地說“冤枉”。民警對潘某和吳某的船先後進行了仔細的勘查,並向吳某進行了調查,經過認真分析後排除了吳某作案的可能性,並認為潘某的錢有可能還在船上。於是,民警一麵安慰潘某不要心急,積極地引導潘某回憶錢具體放在了什麼地方,一麵幫潘某進行尋找。在潘某的船艙進行檢查時,當民警撿起一件救生衣時,一疊人民幣從救生衣中掉落下來,仔細數了一遍,正好是4100元。看著這些錢,潘某頓時語塞,滿臉通紅,羞愧難當,一時間不知道如何是好,站在一邊的吳某趕緊握住民警的手,激動地說:“謝謝你們還了我清白!否則我可真的是有嘴說不清啊。”
更有因無端猜忌鄰居而致人死亡的案例——
2004年5月16日,因懷疑他人與自己的丈夫有染,江西一名魯莽村婦黃女多次當眾辱罵‘‘假想情敵”,致對方不堪忍受羞辱上吊自殺。江西省信豐縣人民法院判決黃女賠償受害者家屬精神撫慰金和部分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2.15萬餘元。
自2003年以來,心胸狹隘的村婦黃女便無端懷疑其丈夫與本村代銷店的邱女有染,多次在村裏散布邱女與其丈夫有不正當男女關係的謠言,並為此兩次與邱女吵架、打架。後雖經村幹部勸解教育,但黃女仍疑心不改,時常窺探、跟蹤邱女。
2004年農曆5月的一天上午,黃女因其丈夫在邱女店裏買了一包香煙,便醋意大發,怒氣衝衝地指責邱女不該與其丈夫保持那種“男女醜事”,對邱女侮辱、謾罵不斷。被村民勸開後,邱女深感屈辱,痛哭流涕。因丈夫外出打工孤立無援,邱女不堪忍受而於當天下午在家上吊自殺身亡。
還有一個與此類似的故事——
2004年8月的一天,易某去釣魚,回家時發現忘了帶鑰匙,敲門無人應,想妻子可能外出了,就找來一根竹竿,將門弄開。打開門以後,他驚呆了:妻子任素素斜靠在沙發上,右手腕被割開,血流一地,旁邊還有半瓶農藥。易某趕緊將妻子送到醫院,但為時已晚。就這樣,妻子拋下他和5歲的女兒死了。
案發後,警方介入調查,結論是自殺,但意外搜到3封遺書,使此案有了波折。任素素寫給丈夫的遺書是這樣的:“這幾天你悶悶不樂……我知道你心裏難受;但我確實沒做對不起你的事,都是她無中生有……我隻有用死來證明我的清白!”
遺書中的“她”,是任素素的鄰居,名叫李冰冰。李冰冰及其丈夫華某與任素素及其丈夫易某是村辦工廠裏的同事,兩家住隔壁,平時關係不錯。
2004年4月一天晚飯後,任素素到李冰冰家做麵膜。李做好後去洗麵。任素素感到臉上一塊麵膜要掉,就叫李的丈夫華某幫忙補上。華某補上後,手上還沾了一小塊麵膜,就惡作劇地糊在任的鼻尖上。任從鏡中看到自己的怪相,就起身想把那點麵膜糊到華某臉上。華某笑著招架,後退時倒進沙發裏。任素素就順勢騎到他身上……
這一幕被李冰冰看到了,她大吼:“太過分了!”任素素意識到失態,紅著臉說:“我們隻是開開玩笑……”
過後,李冰冰越想越窩心。不久後的一天下午,李冰冰回家見丈夫沒回,而隔壁任素素也不在家。她感到不對,就急忙趕到丈夫的辦公室,發現門窗都關著。她喊門,沒反應。她家的狗在辦公室門口,她堅信丈夫在裏麵。
李冰冰回家撥丈夫的手機,華某說他在幫人清點貨品。她立即趕往貨場。路過丈夫辦公室時,見丈夫恰好出門,隨後任素素也出來了。李冰冰當即憋了一肚子火。
華某後來解釋說,當時他和任素素在辦公室核對工資賬,點鈔時為避旁人幹擾,就把門窗關了。聽到李冰冰喊門,任素素要去開門,華某說別理她,找不到我,她自然會回家。
頭天心裏有火,次日晨李冰冰就跟丈夫吵架。華某把她揍了一頓。挨了揍,李冰冰穿著睡衣跑去找領導,說華某與任素素昨天在辦公室鬼混,今天還打我。然後好幾天都躺在床上不吃不喝。領導和同事來勸,她就添油加醋把丈夫與任素素“鬼混的事”講一遍,罵任素素“騷貨”、“賤女人”……華某和任素素“鬼混的事”在單位傳開了。單位多次來勸,但李冰冰仍是罵,總對人說“賤女人任素素,穿吊帶裙勾引我男人”。
任素素的丈夫易某原本很信任妻子。當初李冰冰對他說“你媳婦和我老公有問題時”,他斥責她“胡說,我媳婦不是那種人”;他還安慰任素素,說“我相信你”。他心裏的陰影是因為有“外力”。村裏人總問他任素素跟華某“到底有沒有那回事”。慢慢地,他覺得尊嚴喪盡。
8月9日,任素素做好晚飯等易某回家,但易某去親戚家吃飯了。飯後他一個人在外麵抽煙,直到夜裏1點才回來。回來後,他見妻子和衣在沙發上睡著了,桌上給他留著飯菜。但他沒叫醒她。10日淩晨,任素素喊了幾聲他的名字,他醒著,但沒理會。
天亮後,易某去釣魚,任素素說:多釣點兒,晚上我給你煮魚湯喝。但他仍是一言不發,頭也沒回地走了。不料這一走竟成了永別。
任素素死後,人們想起她生前的善良和寬容,認為是李冰冰的侮辱使她走上絕路。易某悲痛地帶著女兒狀告李冰冰。2005年1月,襄陽法院審理認為李冰冰犯了侮辱罪,對她判刑2年,附帶民事賠償27811.5元。李冰冰不服,認為她隻是“開了點兒玩笑”,提出上訴。5月26日,襄樊中院終審維持原判。
噪音串門
能夠在茫茫人海中毗鄰而居,不論時間長短,也是緣分。然而,鋼筋水泥般的城市裏,隔著厚厚的防盜門,鄰裏之間難得見上一麵,更不用說相互關照了。
“鄰裏噪音”成為了居民投訴的新熱點。與傳統的固定噪聲源投訴不同,這些投訴往往是因為芝麻綠豆大的小事。
生活中,大多數“鄰裏噪音”其實是居民正常生活時由於門窗、PVC水管等設施隔音效果不佳而產生的,並沒有達到《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中所規定的相關處罰條件。對此,有關專家建議,解決“鄰裏噪音”固然需要市民注意日常的行為,但主要還是應該采取適當的隔音措施,以避免鄰裏間傷和氣。
鏡頭一:洗澡“洗”出官司
黃先生由於工作原因,平時回家比較晚,所以一般要到夜裏11時以後才洗澡。可是他樓下正好住著一位喜歡早睡的退休老伯。黃先生說:“有一天,那位老伯氣衝衝地上來對我說,我洗澡時老是把水弄得‘嘩嘩’直響,弄得他夜裏總睡不好。”
“後來我洗澡變得小心翼翼,盡量使水流聲減小,可自己再當心,放水時水流還是會通過下水管道發出響聲。”黃先生接著說道。於是老伯一怒之下,索性將黃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精神損失費,最後法院因為鑒定下來水流聲未達到噪音標準而駁回了老伯的訴訟。
鏡頭二:練琴變成“精神折磨”
“一放暑假,隔壁的小囡整天被她媽媽逼著練琴,這下可把我給害苦了。”張家阿婆住在楊浦區五角場附近,她說隔壁鄰居希望自己11歲的女兒能考過鋼琴8級,於是一放暑假就沒日沒夜地逼著孩子練琴。
“特別是睡午覺的時間,吵得不得了。”張阿婆告訴記者,“吃好中飯、睡個午覺,對我們年紀大的人來說最重要了,可是現在怎麼也睡不好。再說,別人都說鋼琴聲很好聽,我怎麼覺得像精神折磨呢?”
鏡頭三:聲聲入耳辨“隱私”
“不是我想知道鄰居的隱私,實在是他們‘強加’給我的。”家住浦東的羅先生一提起“鄰裏噪音”就感慨頗多。由於他家的臥室緊貼著衛生間,因此樓上鄰居使用衛生間時發出的水流聲,他可謂是聽得一清二楚。
羅先生說:“最嚇人的就是用抽水馬桶,突然間‘山崩地裂’,‘轟’的一聲,有時做夢也會被吵醒。說來好玩,就像以前那個笑話———樓上的人不把兩隻鞋子全扔下來,樓下的人不敢睡著,現在每天我不聽到那‘轟’的一聲,也睡不踏實。”
噪音擾民在一些租房客中比較普遍,隻顧自己不顧別人的行為時有發生。一套房子住了好幾戶,有的每天回家很晚,“叮叮當當”,折騰多時,不能安靜下來,影響別人也置若罔聞。
有關專家認為,目前大多數“鄰裏噪音”其實是居民正常生活時由於隔音設施不佳而產生的噪音,因此,鄰裏間主要還是應該采取適當的隔音措施,來避免影響他人正常休息。
PVC管:“穿衣”
減小PVC管傳出的噪音,隻要破壞其賴以傳播的連接結構就行了。比如,可以在衛生間下水管道邊上砌上圍牆,把下水管道包起來,由於水管和牆壁間隔了層空氣,聲音就會小很多。如果擔心圍牆減少使用麵積,也可以在水管外麵包上橡膠層,或者塗上一層瀝青,這樣也能起到降低噪聲的效果。此外,選用厚實的材料比如鋼管等做下水管道,也能更好地抑製噪聲的產生。
衛浴設備:“穿鞋”
而要減小水流的聲音,在購買台盆、浴缸等衛浴設備時,可以選擇特別設計的“落水”設備。水流通過這些下水口後,大部分沿著管壁“順壁而下”,而不是從各個方向流下去,對管壁造成更多的衝擊,這樣下水管道所產生的聲音就會小很多。在裝修台盆、浴缸等設備時,底部要填實,不要給噪音留下“發揮”空間。如果能在這些器具底部粘一層橡膠墊,效果就更理想了。
房間:“戴耳塞”
應該盡量避免把整個房間都裝修成堅硬光滑的牆壁表麵。房間裏可以擺放一些布窗簾、沙發等設施,以達到吸音的效果。同時,還可以利用室內裝飾的一些部位(如電視牆、頂角等)來進行吸音處理。
此外,角落的處理對於吸音來講可以達到更好的效果。例如在裝飾頂角時,可以使用吸聲板來代替通常使用的石膏板作為裝飾材料,在美化家居的同時還能兼顧到吸音。
據了解,國外隔音效果很好的住宅,其最大特點就是牆壁厚實。另外,這些住宅的窗子也很厚,光窗框就有國內的窗廂這麼厚,同時還使用雙層玻璃,有的甚至在玻璃中充入惰性氣體。目前國內的雙層玻璃窗已經普及,因此,對於要求比較安靜的臥室等居家環境,建議居民采用雙層玻璃窗。
鄰裏不和案件多
鄰裏關係處得好是社會的潤滑劑,如果處不好,就有可能成為引發社會不安定的重要誘因。俗話說:“破車損壞道路,壞人殃及鄰裏。”近年因鄰裏關係而導致的民事糾紛和刑事惡性案件有上升的趨勢,這值得引起全社會的關注。
當我們發生鄰裏糾紛時,不妨各自後退一步,讓團結、和睦、真誠的鄰裏關係不再是遙遠的烏托邦,而變為現代社會人際交往的潤滑劑。沒有和諧,就沒有穩定;沒有穩定,就談不上發展。在構建和諧社會的新形勢下,調動各方力量,保持鄰裏和睦,維護農村社會穩定,應是政府和老百姓共同努力的方向——
【案件一】
如潘某某原來在鎮子上擺設小攤賣零食,因毗鄰一所中學,經營得挺紅火。但自從鄰居蘇某一家也開始賣零食後,潘某某的生意便一日不如一日,潘某某對此很有意見,常常麵對著蘇某指桑罵槐,雙方開始發生矛盾,原本和睦的鄰裏關係急劇惡化,以後競勢成水火。藩某某一直想報複泄憤,卻見蘇某一家人多而不敢輕舉妄動。
2004年12月22日晚,兩家又一次發生口角,潘和蘇某險些拳腳相向。被其他鄰居勸阻後,懷恨在心的潘某某回屋躺下,總覺得心裏受了委屈無處伸張而睡不著覺。他的目光無意間落在了角落的液化氣罐上,突然,一個狂妄而邪惡的念頭在心中產生:“既然你不讓我活,大家一起炸死算了!”
當天夜裏淩晨三點多鍾,大多數人都已進入夢鄉,一個罪惡的魔影卻忙碌起來。藩某某家的周圍都是老房子,老式的房子一旦發生火災後果不堪設想,但此時的潘某某早已被心中的“複仇”之火衝昏了頭,根本不理會是否可能殃及無辜。他把液化氣瓶扛到了蘇某家臥室窗下,找來報紙等許多易燃物鋪在地板上,並擰開了液化氣的開關,噝噝作響的氣體隨即大量外泄。之後,他覺得還不解恨,又返回屋裏找了一條毛毯,潑上整整一瓶食用油後蓋在液化氣瓶上。一切都準備好了,潘某某摸出了打火機,獰笑著打著火……
兩分鍾後,睡夢中蘇某的老婆被一股燒焦味熏醒,睜眼一看,發現屋裏濃煙滾滾,忙大聲叫醒了家人。一家四口向後門逃去,卻發現門不知何時被人反鎖了起來,幸好液化氣瓶因為多蓋了一層毛毯還沒燒著,較為鎮定的蘇某遂指揮家人從前麵撤離。此時,聞聲趕到的鄰居也來幫忙。大家關上液化氣閥門,奮力用被子把火撲滅,這才避免了爆炸後果的發生。潘某某於淩晨5點鍾向警方自首歸案。2005年3月,人民法院以放火罪一審判處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5年。
宣判後,潘某某痛哭流涕、追悔莫及,他哽咽地說:“我不該用這種違法犯罪的手段來對付幾十年的老鄰居呀!”然而法律無情,一時的衝動毀掉了他後半生的安逸。
類似潘某某這樣因鄰裏關係惡化而誘發的刑事犯罪案件不在少數,據統計,僅廈門市一個區人民檢察院近三年來起訴的案件中,由上述原因所導致的故意傷害、搶劫等案件就有7件。
【案件二】
兩家門挨門住了30年從未紅過臉、情同一家人的老鄰居,卻因一點雞毛蒜皮的小事翻臉大打出手,雙方兒女也都參與進來,結果兩敗俱傷。幾次對簿公堂,矛盾都沒有化解。2004年,包頭市東河區人民法院再次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特殊的鄰裏糾紛案。此案折射出的鄰裏糾紛問題引人深思。
2003年4月28日包頭市東河區一個村莊發生了一件本不該發生的事。這是一個星期六的早晨,兩家兒女都休息回到各自的老人家。大約7點鍾,村裏人突然聽到一陣激烈的吵鬧聲,就在人們探頭觀望之際,叫罵聲和廝打聲混成了一片。鄰居們急忙跑出屋勸阻,有人撥打110報警。當派出所民警趕到現場時,兩家鄰居老夫婦都已鼻青臉腫,不同程度受傷,各自被送往醫院治療。
2003年6月,靠西邊住的鄰居李某首先向東河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將住在東邊的鄰居楊某告上法庭,要求對方對其人身損害進行賠償。理由是與被告發生糾紛,被告對其拳腳相加,將其打傷,住院治療17天。由於被告的侵害,造成她左耳聽力下降。
法庭上被告辯稱,當日的毆鬥是原告挑起的,我方雖有責任,原告方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兩家在2003年4月25日就因掃院子發生爭吵,事發當日因此事又起爭執,兩家多人參與互相毆鬥。毆鬥中,被告將原告打傷倒地,後被送往包頭市中心醫院,診斷為:左枕部外傷,左耳外傷、混合聾,左胸腰部軟組織損傷。
法院認為:原、被告係同院鄰居,本應和睦相處,卻因一點小事雙方多人參加打架毆鬥,雙方都有責任。本案中,被告毆打原告,使其多處受傷並住院治療,應承擔主要責任。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藥費2136.63元(醫藥費共3052.34元,由被告承擔70%),加陪護費等共計2495.93元。訴訟費170元由被告負擔119元,原告負擔51元。
就在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一個星期後,楊某的妻子高某也向法院提起訴訟,將李某及其老伴康某和他們的兩個女兒全部告上法庭,要求對其“左側頭皮血腫、左眼瞼軟組織損傷”人身損害進行賠償。
法院經審理查明,事發當日早晨,原告之子去廁所後走到自家門口時,因前一天兩家因掃院發生過矛盾,四被告當即攔住原告之子詢問此事,雙方發生糾紛,原告丈夫也參與進來,雙方動手打了起來。原告看到後即過來勸阻,被四被告打傷,打架中造成兩家多人受傷(已另案處理),原告被送到包頭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四天。
法院認為,原告在勸阻中被打傷,人身權受到侵害,本案四被告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判決四被告付給原告醫藥費等1493.82元。
宣判後,四被告不服,上訴到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稱:被上訴人高某的兒子先動手才引起糾紛。被上訴人當時不就診,第二天才去醫院救治,是否是我方責任不清。我方李某被打傷,受傷後經東河區法院判決,責任按三七責任分,而本案卻不按責任比例分擔,繳費過高。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此案雙方都有責任,撤銷包頭市東河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由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924元醫療費等,其餘由被上訴人自負。法院2004年3月26日宣判。
【案件三】
2003年8月26日,自訴人康某以被告人楊某犯故意傷害罪並由此給其造成經濟損失為由,向東河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法院經審理查明,事發當日,自訴人康某在院裏碰見被告人楊某,就和他說起前日兩家發生的糾紛經過。因言語不投兩人廝打起來。在廝打過程中,被告人將自訴人推倒在地,致其右肩鎖關節脫位,右第Ⅱ肋骨骨折及頭麵部外傷,當日入包頭市第三醫院住院治療,住院78天。經法醫鑒定傷害程度為輕傷,傷殘程度為十級。
法院認為,自訴人康某指控被告人楊某犯故意傷害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楊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且被告人的行為給自訴人造成經濟損失,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但自訴人亦有一定過錯,應依法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判決:被告人楊某犯故意傷害罪,免於刑事處罰,賠償自訴人康某醫藥費等21255.09元的709,6,自訴人承擔總費的30%。
自訴人和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訴,結果敗訴。
康某向法院提起自訴的同時,楊某也向法院提起了自訴,但因證據不全,法院不予立案。楊某去派出所立了案。2003年12月11日,康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東河區公安分局決定取保候審,2005年1月28日變為監視居住。2004年9月9日,康某的大女兒康曉琳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東河區公安分局決定監視居住,2005年2月1日被東河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月4日經東河區人民檢察院批準依法逮捕。
2005年3月8日,東河區人民檢察院向東河區法院提起公訴,稱被告人康曉琳、康某因瑣事與鄰居產生矛盾,進而相互廝打。在廝打過程中,兩人分別用手擊打了被害人楊某的頭部,造成楊某左耳膜穿孔。經法醫鑒定,損傷程度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楊某同時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二被告賠償對其人身損害造成的各種費用共計4萬餘元。
二被告當即向東河區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對楊某的人體損傷重新鑒定。申請的理由是:傷者楊某的“鼓膜穿孔”是陳舊性的,周圍鄰居都知道;發生糾紛的當時,110民警的“接處警登記表”和對派出所的“移交單”中均沒有有關耳朵受傷、耳悶、耳鳴之類的記載;二被告在打架中均未與楊某接觸等等。
自治區高院複函:因中耳乳突炎疾病和外傷均可引起耳鼓膜穿孔和耳聾,所以無法對楊某現在左耳鼓膜穿孔和雙耳聾的原因做出鑒別,故不能做出楊某的損傷和傷殘程度的鑒定。
在2005年4月15日的庭審中,幾方就此展開了激烈的辯論。兩家周圍的鄰居們都來旁聽,這場“剪不斷理還亂”的官司牽動著很多人的心。人們都在拭目以待法院的判決。
一個小小的鄰裏糾紛,雙方竟然反目成仇進而大打出手,數次上法庭,曆時兩年之久不能平息。兩家是如何看待這個案件的?
庭後,康某夫婦說:“在我們住院期間如果他們能去看望我們一下,雙方把話說開了我們也就消氣了,可他們不但不認錯,還人為把事態擴大,致使事情發展到今天的局麵。仔細想想,我們鬧來鬧去在鬧什麼?因為你一言我一語、不值一提的一點小事,兩家競傷了30多年的情誼,值得嗎?就算我們也有錯,為什麼就不能想想我們曾經的好?”
而楊某夫婦也是一肚子的委屈:“我們兩家的大戰早該鳴鑼收兵了。他們以為把他們的女兒抓起來我們心裏就高興了?說實話,我們一點都不高興,相反心裏很難過,每天晚上連覺都睡不著。我們兩家兩年來的爭戰讓我們很痛心,我們的兒子被此事折磨得都想自殺。我們都已經老了,希望我們不要再這樣劍拔弩張戰下去了。不說我們兩家曾經情同一家的交情,為了孩子們能過上平安幸福的生活,我們也該互相寬容、諒解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