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訓練、充實直隸的軍隊呢?
曾國藩先要借重的是淮軍。
曾國藩認為,淮軍中最好的將領就是劉銘傳,其所率銘軍的戰鬥力也是淮軍中最強的。因此,他要用劉銘傳所部銘軍一萬多人拱衛京師。當時劉銘傳因為朝廷對剿撚戰功的獎賞不公,憤而告病在家,清政府中有人主張戰事既已結束,應將勇兵包括劉銘傳所部全部裁撤;有的人主張另派統領。曾國藩堅持不另派統領,不裁撤銘軍,暫由劉銘傳部下劉盛藻統帶。 但是劉銘傳一軍隻有一萬多人,實力尚覺不足,曾國藩認為至少還需要一萬人。這一萬人的軍隊不能再靠湘淮軍,須另外訓練軍隊,這就是從綠營中抽調出來的練軍。
練軍是1863年由前直隸總督、湘軍大將劉長佑開始編練的。
1863年,湘軍宿將劉長佑出任直隸總督,他奏請從綠營中挑選精壯,重新組練一支軍隊。其組織製度多仿效湘軍,由劉長佑從各鎮軍中挑選營官,由營官在他原來所轄的軍中挑選士兵,不足則到附近其他軍隊中挑選,五百人為一營,二千五百人為一軍。到1865年,戶部與兵部會議,選練直隸六支軍隊,定名“練軍”。但練兵之事常受戶部及京中忌妒湘軍的官員的掣肘,而1867年劉長佑又被免職,所以成效不大。
到了曾國藩任直隸總督的時候,戰爭已經結束,財政狀況比過去稍稍好轉一些,而直隸由海入京通道,列強虎視眈眈的情形下,必須有得力的軍隊才行,在這種情形下,曾國藩有可能較多地改革軍隊。曾國藩的辦法,仍是編練練軍,而不是振興綠營,在他的心目中,綠營的製度實在已經無法振興。
接任三個半月後,曾國藩初步了解了情況,提出三條建議:
第一條,叫“文法宜簡”。他比較湘軍和綠營兵的差別說,湘軍勇丁“帕首短衣,樸誠耐苦,但講實際,不事虛文。營規隻有數條,此外別無文告。管轄隻論差事,不堪計較官階。而挖濠築壘刻日而告成,運米、搬柴崇朝而集事”。綠營兵則過分講求儀式禮節,好象不是軍隊而是官衙門。出征的時候,行軍要用官車,紮營要用民夫勞作,“油滑偷惰,積習使然”。先前所定的練軍規條有一百五十餘條之多,即使是讀書人也無法完全記住,導致“文法太繁”,官氣太重”。這些都要參照勇營即湘軍的辦法加以改革,將條規簡化,做到簡明、易懂、易守,不要排場,不要官氣。
第二條,叫“事權宜專”。從前的練軍,仍然效仿綠營的辦法,統領經常更換,統領之下的營、哨各官,都是由總督指派而不是由統領選拔。統領沒有選拔和撤換下屬之權,沒有管理軍餉之權,一旦作戰,下屬不肯用命。現在要像湘軍一樣,一營之權,全部交給營官,統領不遙製;一軍之權,全部交給統領,大帥不遙製。他說湘軍統領所以能夠發揮其才幹,就在於事權歸一,指揮縱橫如意,練軍就是要仿效這個辦法。
第三條,叫“情意宜恰”。曾國藩說,現在練軍士兵離開他綠營的隊伍,但是是否挑入練軍是由其原綠營的營官主持的,而不是練軍的營官挑選的。主持練軍的營官,沒有對士兵的提拔和黜革之權,上下隔閡,情意全不相連,當有緊急事變時就不可靠。還有,各營練軍,有冒名頂替之弊,防不勝防。因為從前綠營軍餉較少,士兵常常要做小販或手藝謀生。練軍士兵調到別處訓練的練餉二兩四錢,在練營領取;而原綠營的底餉,仍在綠營本營領取。士兵便常常在練營附近雇人頂替,將練軍軍餉,給冒名頂替的人。但是一有遠征,受雇的人不肯隨著遠征,於是再雇乞丐、貧民前往。這樣兵額一個,但人已三變,怎麼能打仗?今後將實行兩個辦法:一是一旦一個士兵挑入練軍,即將其原在綠營的名額裁去,練軍增一兵,綠營底營即少一兵,二是無論綠營底餉還是練餉,都在練軍發放,根本杜絕冒名頂替。這樣做實際上是逐漸取消綠營。將來還要仿效湘軍的辦法,統領選營官,營官選哨官,哨官選什長,什長選勇丁。
按照曾國藩擬訂的這三條,練軍的體製更接近湘淮軍了。
半年以後,八月二十七日(1869年10月2日),曾國藩又奏定按照湘軍的製度,為練軍設立長夫之製。每營練軍設長夫一百五十人,這一百五十人實際上就是輜重和後勤兵。每月拔營一次,實際就是我們今天說的軍事演習。拔營要行二三百裏,命士兵像實戰那樣修壘挖濠,不準像以前綠營那樣出行坐車。第二年四月(1870年5月),曾國藩又擬訂了《直隸練軍步隊營製》和《直隸練軍馬隊營製》,其中馬隊完全拋開綠營,從直隸省農民中選募。
由於經費並不充足,曾國藩最初隻能練三千餘人,三個統領,兩個用當地軍官,一個用以前湘軍的軍官彭楚漢。
直隸練軍的人數不多,但影響卻很大。在曾國藩的組織領導和籌劃之下,練軍的製度基本成型了,而其本質的變化,就是采用湘淮軍的製度。當時各省的綠營已不能再作為作戰部隊,這已是人所共見的事實,但是各省督撫苦於綠營是國家的“經製”之兵,不好裁撤,也不知如何改造。直隸編練練軍之後,各省紛紛仿效,於是同治朝以後,綠營逐漸消亡。另一方麵,鎮壓太平天國和撚軍的戰爭結束以後,湘淮軍及各省招募的勇營,除部分裁撤外,都駐防全國各要地,改稱為“防軍”。於是有清一代的八旗和綠營軍製,實際上已經消亡,這也許是曾國藩所始料不及的。曾國藩去世以後,防軍、練軍曾參加過兩次較大規模的反侵略戰爭,即中法戰爭和中日甲午戰爭。有關軍製的變革,本書後麵講到曾國藩的影響時還要作係統介紹。
三、清理積案,整肅吏治
直隸的吏治和積獄(即積壓未審理的民事刑事案件)問題,在曾國藩請訓時的奏折中列為第二項。這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問題。多年來,由於吏治腐敗,再加上連年戰爭,民事刑事案件無人處理,到同治八年(1869年3月)舊曆三月底止,積壓的同治七年以前的案件竟達一萬二千餘件。保定府衙,僅由朝廷交下來處理的重大京控(即直接上告到京師大理寺、刑部、都察院等衙門的案件,這些案件一般都發回當時的省份處理)案件也達一百三十餘件。可見案件積壓之多,實在是驚人。曾國藩在來直隸的途中,就留心考察了直隸的吏治,他在奏折中說:“臣入境以後略詢民間疾苦,大約積獄太多,羈累無辜。聞有州縣在任年餘,未曾升堂一次,訊詰一案者。又因連年用兵,差徭甚重,大戶則勒派車馬,供支柴草;小戶則攤派錢文,擄充長夫。劣紳勾通書役,因緣訛索車輛,有出而無歸。貧戶十室而九逃。”曾國藩打算一改在江南實行的寬厚政策,對官吏嚴格管理,他說直隸官場“風氣之壞,竟為各省所未聞”,因此,他打算到任後大力整頓吏治,並告訴朝廷,對不法官吏,他要大加參劾。
曾國藩的第一步,是立即頒布《直隸清訟事宜十條》及《直隸清訟限期功過章程》,這距他接印視事,僅有一個月時間。前者是曾國藩親自撰寫,後者由按察使張樹聲撰寫,由曾國藩複核。在曾國藩的時代,中國地方上沒有專職的司法審判人員,府、州、縣都由地方官負責審判;省一級雖有按察使(又叫臬司)負責刑名案件,但他還要兼管驛傳,並且按察使也不是職業法官,因為他今天是按察使,明天可能轉任布政使等與司法沒有關係的職務,完全脫離審判,反過來,他以前擔任的職務也可能與司法毫無關係。所以,刑名案件地方官從縣、州直至總督、巡撫的重要職責之一,也是衡量地方官政績的標準之一,同時,它又與百姓的利益、社會的穩定有密切的關係。這也是曾國藩要花大氣力整頓積案和吏治的原因。
《直隸清訟事宜十條》規定:
第一,通省大小衙門公文宜速。曾國藩說,現在軍務已過,一定要“力挽積習,與諸君子舍舊圖新”,“通省上下皆以勤字為本”。凡是上司要下屬查明或辦理的事,都要明定期限,違限記過,凡小過達到六次,大過達到三次,就要撤差撤官。
第二,首先整頓保定府發審局。保定為首府,起著全省的表率作用,因此率先整頓。曾國藩要求不準受賄,更不準勒索;審案必須盡速,不得拖延。
第三,要求州縣官必須親自接案審案,不得聽信幕友丁書。他說不能要求地方官人人都有大才幹,但隻要以勤字為本、事事躬親,就可以算是好官。直隸向來逢三日、八日老百姓告狀之期,地方官從不親自受理,而是由典史、門丁收訴訟狀,積壓多日,地方官根本不過目,全由幕友負責,甚至地方官還不知道狀告的是何事。有時甚至拖得原告被告兩家精疲力竭、傾家蕩產,已不想再打官司了,然而求收回訴訟卻又做不到。這種現象必須杜絕。
第四,禁止濫傳被告、濫押證人。從前差役逢到辦案時,盡量把多的人拉入案內,並且管押起來,可以乘機勒索。曾國藩規定,凡管押(實際就是今天說的拘留,但當時連證人也管押)之人,必須掛牌明示,如未懸牌,或牌上人數與實際管押人數不符,家屬可以喊冤,總督還要派人密查,如果發生此類事情,將記過嚴懲。
第五,嚴禁差役勒索。
第六,每月必須將審案、監禁、管押、逃犯等情形上報。
第七,嚴治盜賊以弭隱患。
第八,訟案久懸不結核明注銷,這主要針對鄉民往往因小事而誣告之風而言。
第九,分別皂白嚴辦誣告訟棍。
第十,獎借人才變易風俗。
《直隸清訟限期功過章程》則對官員清理積案的功過,規定明確細致的賞罰條例。 我們看到曾國藩這些規定和要求非常詳盡、細致、具體、周到,這與他當年做京官時,曾署刑部侍郎,對刑獄審判問題有相當的研究和經驗有關。
曾國藩的第二步,是奏留原任直隸按察使、朝廷要將其調到山西任按察使的張樹聲,以便協助他清理積案。張樹聲原是李鴻章的淮軍將領,當淮軍組建時,曾國藩對其就非常賞識,此時張樹聲已經當了四年直隸按察使,對直隸的情形及刑名案件較比熟悉,曾國藩說,自己年紀較大,精力有限,希望讓張再留直隸一年,可以將積案清結。朝廷準許他的要求。張樹聲果然不負曾國藩所望,為清理直隸積案作出了不少努力。一年多以後,張調山西布政使,再過一年,即升任江蘇巡撫,以後又升任總督。
曾國藩的第三步,是身體力行,親自處理案件。
1869年的曾國藩,已經59虛歲,按當時人的壽命,他已是一個標準的老人。歐陽夫人雙眼隻能看見光亮,但看不清人和物,已算基本失明。曾國藩的身體和精力也是越來越差,但既然為官,就需要好好辦事。而他早年那種澄清天下的誌向,並沒有完全消逝。而且作為地方長官,要求下屬做到的,地方首長必須首先做到,起到表率作用,否則下屬必然是陽奉陰違。所以,對重大的、疑難的案件,曾國藩常常需要親自處理。這些事件非常繁瑣,然而麵對許多人命關天的事情,卻又必須認認真真辦理,所以累得腰酸腿疼頭痛,以至晚上入睡都困難,自是經常的事。曾國藩的日記裏記下的這類事情很多,同治八年三月初八日晚上,他仔細閱讀一則案件,覺得其中判絞刑但緩刑的犯人張世沅,罪行較重,應該改為立即執行,當時的說法,叫“由緩改實”,在日記中,他說自己對此事“沉吟良久”,然後寫一封信與按察使商量,可見關乎人命的事,他相當慎重。在家書中,他曾幾次告訴兒子曾紀澤,一次是接印半個月後:“吾自初二接印,至今半月,公事較之江督任內多至三倍。無要緊者,皆刑名案件,與六部例稿相似,竟日無片刻讀書之暇。做官如此,真味同嚼蠟矣。”接印一個月後又說:“餘近日所治之事,刑名居其大半。竟日披閱公牘,無複讀書之暇。” 除了自己親自花大量時間和精力處理這些案件外,還委派可靠的人員,到各地明察暗訪,對辦案草率,漫不經心,甚至勒索和受賄的官吏,立即予以處分。經過整整一年的艱苦努力,多年的積案終於清理完畢。到同治九年二月初二日,也就是曾國藩接直隸總督印一年後,曾國藩奏報說,已經結清了同治七年(1868)以前的舊案12074件,同治八年以來的新案28121件;現在舊案隻剩95件,新案隻剩2940件。在清理積案的過程中,有不少官員出了力,也有些官員懶惰或辦事不力。對於辦事得力的當然要獎勵,積案清完,曾國藩奏請獎勵的官員有29名,其中有的加銜三級。對於貪汙腐敗、草菅人命,或不勝任職務的官員,曾國藩在1869年一年之內彈劾了1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