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8章(1 / 3)

朱元璋在農民大起義勝利的基礎上,推翻了元朝的統治,建立了以漢族地主階級為主體的明王朝。從年定都南京起,到年李自成農民起義軍攻占北京止,朱明王朝在中國曆史上存在了年。朱元璋統一全國以後,急需重新建立一個新的官僚機構,來統治全國人民。當時由起義將領轉變而來的文臣武將,以及在農民戰爭中投向朱元璋的地主階級知識分子,如所謂開國功臣的“六國公、二十八侯”等,就是明王朝官僚機構的中堅力量,他們在中央政府的各個部門任重要職務,成為明王朝的最高統治集團。但是,在新王朝剛建立時,全國上下,自中央六部,至地方府、州、縣,層層官僚機構尚需重新充實大量官吏。因此,明朝政府除了任用元朝原來的一些官吏以外,主要是通過以下三個途徑來選用官吏。朱元璋十分注意薦舉取士,在渡江以前,他就錄用了一批儒士,如夏煜、孫炎、楊憲等人。年月,朱元璋敕令中書省:今土宇日廣,文武並用。卓犖奇偉之才,世豈無之。

或隱於山林,或藏於士伍,非在上者開導引拔之,無以自見。自今有能上書陳言,敷宣治道,武略出眾者,參軍及都督府俱以名聞。或不能文章而識見可取,許詣闕麵陳其事。在這個敕諭中,朱元璋還特別提出,凡郡縣官員年齡到了五十以上的,雖然練達政事,但精力已經衰退,故強調選拔“民間俊秀年二十五以上,資性明敏,有學識才幹者辟赴中書,與年老者參用之。”他認為,如果采用這種青老並用的措施,那末,“十年以後,老者休致,而少者已熟於事,如此則人才不乏,而官使得人。”這是朱元璋選拔培養官吏的一種長遠措施。在渡江建立政權、擴大了轄區以後,於吳元年,“遣起居注吳林、魏觀等以幣帛求遺賢於四方”。洪武元年年),“征天下賢才至京,授以守令。其年冬,又遣文原吉、詹同、魏觀、吳輔、趙壽等,分行天下,訪求賢才。”為了使有真才實學之士能被推薦出來,他還規定,“得賢者賞,濫舉及蔽賢者罰。”於是,文臣武將紛紛向朝廷薦舉賢能之士。被薦舉出來的人,朱元璋都以厚禮聘迎,並授之以官。他認為,“世亂則用武,世治則用文。”他在長期戰爭中,擴大了上百萬軍隊,很多將領起自卒伍,在戰爭中逐級提拔上來,有豐富的治軍經驗。但是,要在元末農民戰爭之後,恢複封建秩序,對廣大人民實行統治,光是靠這批武將是“不足為治”的。

洪武元年,朱元璋再次下“薦賢令”,“征天下賢才至京,授以守令”。洪武三年,朱元璋諭廷臣雲:“六部總領天下之務,非學問博洽,才德兼美之士,不足以居之。慮有隱居山林,或屈在下僚者,其令有司悉心推訪。”洪武六年他又再次下詔:“賢才,國之寶也。古聖王勞於求賢……蓋賢才不備,不足以為治……人君之能致治者,為其有賢人而為之輔也。山林之士德行文藝可稱者,有司采舉,備禮遣送至京,朕將任用之,以圖至治。”就在這一年,停止科舉取士,薦舉成為選拔官吏的主要途徑。於是,朱元璋特別命令各級官吏,注意察舉賢才,並提出“以德行為本,而文藝次之”的基本標準。當時設立的科目有:聰明正直、賢良方正、孝悌力田、儒士、孝廉、秀才、人才、耆民(有名望的老人)等。若符合這些條件的,“皆禮送京師,不次擢用”。並規定,“中外大小臣工皆得推舉。”被薦舉的人,還可以“轉薦”。一時間,山林岩穴,草茅窮居,都被薦舉出來,由布衣而至大官者,不可勝數,如“耆儒鮑恂、餘詮、全思誠、張長年等,年九十餘,征至京,即被命為文華殿大學士。”又如“賢良郭有道,秀才範敏、曾泰,稅戶人才鄭沂,儒士趙翥,起家為尚書。”其他被任命為侍郎、副都禦史以及地方上的布政使和府尹等官的,為數就更多了。據《明太祖實錄》卷載,這一時期吏部薦舉的,“多至三千七百餘人,其少者亦至一千九百餘人。”連一些才幹出眾的僧人,也被薦舉出來而受到朱元璋的重用。

例如會稽僧人郭傳,由於宋濂的推薦,被授以翰林應奉。太原盂縣人吳印,從小出家為僧,朱元璋“知其才可用”,讓他還俗成立家室,並且授以山東布政使。朱元璋接受元朝民族歧視政策所造成惡果的教訓,強調各民族平等,他宣布“蒙古、色目人民,既居我土,皆吾赤子,果有才能,一體擢用”。這樣,使一些有才幹的非漢族人,有機會受到重用。例如蒙古人答祿與權,在元朝時任河南北道廉訪司僉事,入明以後,於洪武六年,被朱元璋任命為禦史,後又改任翰林修撰。

二、國子監

明以前,學校僅是士子參加科舉的途徑之一。到了明代,學校便成為參加科考的必由途徑。《明史選舉誌一》雲:“科舉必由學校,而學校起家可不由科舉。”早在元順帝至正二十五年(年),朱元璋就在應天府創辦國子學,以元故集慶路儒學改建,有博士、助教、學正、學錄、典樂、典書、典膳等官。在建學的前一年,尚無校址,就已任命了國子博士和國子助教,在內府大本堂教皇子和胄子(貴族大官僚子弟)。

吳元年(年)定國子學官製、祭酒正四品,司業正五品,博士正七品,典簿正八品,助教從八品,學正正九品,學錄從九品。明朝建立後,洪武元年(年),朱元璋令品官子弟及民俊秀通文義者,並充學生。他認為,“治國以教化為先,教化以學校為本”。為了推行封建專製統治,朱元璋非常重視學校。洪武二年,他又詔令各府、州、縣設立學校。規定凡是才學優秀的學生,可以入學讀書。洪武四年,戶部特定國子學官祿,祭酒石、司業石、博士石、典簿石、助教石、學正石、學錄石。十四年,又更定官員品數,祭酒員,從四品,司業人,正六品,監丞人,正八品,博士人,助教人,典簿人,均從八品,學正人,正九品,學錄人,從九品,掌饌人,雜職。從祭酒到掌饌都是朝廷命官,任免都出於吏部。洪武十五年三月,改國子學為國子監。國子監是中央一級的學校,其建築規模非常壯觀。

三、地方學校

明代地方學校的設立,始於洪武二年,由於統治者對國子監生的重視,大力提倡辦學,所以各地府、州、縣學均有較大的發展。當時興學之盛,正如《明史選舉誌一》所說的:蓋無地而不設之學,無人而不納之教。庠聲序音,重規疊矩,無間於下邑荒繳,山陬海涯。此明代學校之盛,唐宋以來所不及也。一時間,在全國各地出現了“家有弦誦之聲,人有青雲之誌”的社會現象。

明王朝控製地方學校的辦法完全和國子監一致。洪武十五年頒禁例十二條,對全國學校及生員作出各種禁令和限製。禁例中最重要的有:今後州縣學生員,若有大事幹於己家者,許父兄弟侄具狀入官辯訴;若非大事,含情忍性,毋輕至於公門。其意是不許生員交結地方官吏。又說:生員之家,父母賢智者少,愚癡者多,其父母欲行非為,當再三懇告。這條要求生員平時要對父母進行勸告,無使其行為越規。軍民一切利病,並不許生員建言。果有一切軍民利病之事,許當該有司,在野賢才,有誌壯士,質樸農夫,商賈技藝皆可言之,諸人毋得阻擋。惟生員不許。所謂“軍民一切利病”,是指政治問題,地方官、在野人士、農工商甚至藝人都可以提出建議,惟有在學生員不許隨便講話。還一再強調“不許生員建言”。“惟生員不許”。明太祖為什麼如此剝奪生員討論政治的權利呢因為他害怕群眾,害怕有組織的人群,而“士為民之秀”,知識分子在群眾中是最有基礎,最有組織能力和鼓動作用。因此,嚴加禁止。

明代各地府、州、縣、衛所興辦的學校,按規定府設教授人,訓導人;州設學正人,訓導人;縣設教諭人,訓導人。府、州、縣學的學生名額,明初規定,府學人,州學人,縣學人。每人每月由國家發給食米鬥。後來又幾次下令增加名額。生員入學,最初由巡按禦史、布政使、按察使和府、州、縣官主持考試。正統元年(年),才又在各行省特置提學官。提學官的職責是,“專督學校,不理刑名”。提學官不幹涉地方政治,地方長官也不得侵犯提學官的職權。提學官三年一任,任內舉行兩次考試,一次是歲考,一次是科考。歲考和科考,都按成績優劣分為六等。三等不賞不罰,三等以上受賞,四等以下受罰。提學官對各府、州、縣的童生(府試及格者)和秀才(院試及格者)進行歲考和科考之後,凡童生成績及格的,可進為秀才;秀才成績在一、二等者,就取得參加鄉試的資格,稱為“科舉貢生”。可見,這些學校都是配合科舉考試而向學生灌輸《四書》、《五經》等封建說教的,是為讀書人登上仕途準備條件的,並依照一定條件,定期向國子監保送一些學生。

此外,明代學校還有宗學、社學和武學。《明史選舉誌一》說:“宗學之設,世子、長子、眾子、將軍、中尉年未弱冠者俱與焉。”這是專為宗室子弟建立的學校。教師是從王府長史、紀善、伴讀、教授等官中選擇學行優秀者除授。萬曆中,定宗室子弟十歲以上,俱入宗學。若宗室子弟眾多,便分別設教,並在宗室中推舉一人作為宗正,負責總管。教學內容有《皇明祖訓》、《孝順事實》、《為善陰騭》等書,而《四書》、《五經》、《通鑒》等也必須誦讀。弘治十七年(年),孝宗令各府、州、縣建立社學,選擇明師教習,規定民間幼童十五歲以下送入社學讀書,講習冠、婚、喪、祭之禮。

除公辦學校外,閭裏又有一種私塾、書院。私塾是私人興辦的,有師儒施教,受有司督察。書院多屬地方紳士自設,為學者的講學之所。這種授業形式在唐宋時代就已經存在了。私塾、書院都不屬學校科舉的係統,學生不是生員,若非經提學官考試錄取,不得進入府、州、縣學。明代的書院興起於憲宗成化年間(—年),這與當時的理學大師王守仁的提倡有關。王守仁學說是與程朱不同的另一派唯心主義理學。他利用書院開展講學活動。此後,私人創辦書院進行講學活動也隨之興盛起來。在明代的書院中,有一部分是配合科舉對學生講習課藝,注重日課、月考等。這種書院講求舉業,與官辦學校差不多,在學術上和政治上沒有特殊的影響。明統治者為了加強文化專製,曾幾次下令禁毀書院,打擊自由講學之風。特別是天啟年間,顧憲成、高攀龍等人利用東林書院諷議朝政,指斥宦官魏忠賢專權,激起了許多讀書人的政治熱情,使得當權的閹黨十分恐慌,因而對東林黨人大肆迫害殺戮。此後,全國以講學為主的書院便大遭禁毀,幸存的書院也隻是講習舉業仕進而已。明朝末年,又出現了一種所謂“洞學科舉”,這是天啟年間(一年),在江西白鹿洞書院主持人李應的建議下,朝廷允許每逢鄉試之年,由書院保送若幹名學生參加科考。當時規定白鹿洞書院可送個名額,江西白鷺洲書院可送個名額。從此,才把書院授業直接納入科舉製度中。永樂以後,科舉取士很快取得主導地位,薦舉便逐漸衰落,而學校則成為科舉的必由之路了。

四、鄉試

明代的鄉試,是在南、北兩京府及各直省布政使司所在地舉行的地方性考試,又稱為“鄉闈”闈,指考場。每三年考一次,一般在子、卯、午,酉年舉行,考期在秋季八月,所以也稱“秋闈”。習慣上稱南京府的鄉試為“南闈”,北京府的鄉試為“北闈”。凡在各州、縣級考試中式的秀才或稱生員,均可參加鄉試。主持鄉試有正、副主考官兩人。但是,後來固有司徇私,聘取或非其人,加以監臨官往往侵奪考官職權,弊端百出。成化十五年(年),禦史許進請各省俱按兩京例,特命翰林主考,可是憲宗隻諭令禮部嚴加防弊,而不從其請。但考場徇私舞弊,積習難改,弘治十四年(年),掌國子監謝鐸又上疏言:考官皆禦史方麵所辟召,職分既卑,聽其指使,以外廉官預定以取,名為防閑,實則關節,而科舉之法壞矣。乞敕兩京大臣,各舉部屬等官素有文望者,每省差二員主考,庶幾前弊可革。謝鐸的建議也未被明孝宗所采納。直至嘉靖七年(年)世宗才采納兵部侍郎張璁的建議,各省主考官皆選派京官或進士充任,每省各兩人。浙江、江西、福建、湖廣皆用編修、檢討,其他各省用科部官。各直省又有同考官人。同考官也稱為房官或房師,承擔分房閱卷的任務。因為評閱試卷須在考場的簾內進行,所以又把同考官稱為內簾官,凡擔任同考官的叫“入簾”。同考官一般是從各直省內調進士出身的官員充任。此外,還有負責受卷、彌封、謄錄、對讀、巡綽、監門、搜檢懷挾等官員。

鄉試分三場,時間分別在農曆八月初九、十二、十五三天舉行。第一場試《四書》義、經義;第二場試論、判、詔、誥、章、表;第三場試經史、策論。三場中以首場最重要。首場的經義或稱《五經》文,仿《四書》文,都用八股文形式。所以一般稱明代以時文或《四書》文取士,就是以其所重首場而言,並不是說除時文以外,不考其他文字。

考生入場要經過嚴格的搜查,不許挾帶。入號房後,每名考生由號軍一人監視,防止作弊。每場均規定黃昏時交卷,若到時未完卷,則給蠟燭三支,以蠟盡為限。如考生尚未完卷,則要被扶出考場。考試完畢,試卷要經過彌封、謄錄、對讀(即校對)等程序,然後送交主考、同考評閱。評卷期限一般規定十天,但實際評卷時間隻不過三、四天而已,因為試官往往“止閱前場,又止閱書義”。如果第一場所寫的三篇《四書》經義得到考官的賞識,就可以中式。

鄉試錄取名額是由朝廷統一規定的,但明初官員欠缺,錄取較寬,洪武十七年,朱元璋令鄉試“不拘額數,從實充貢”。至明仁宗洪熙元年(年),始有定額,當時規定的額限較少,後來不斷增加。至明英宗正統間,南、北直隸定名,江西名,其他各省差額以名遞減,雲南取名,最少。到隆慶、萬曆、天啟、崇禎年間,南、北直隸增至餘名,其他各省也增至近人。由於鄉試取士名額各地不同,所以規定舉子隻能在原籍應試。如果甲地人冒充乙地去應試就叫做“冒籍”,一經查明就要嚴加處分。北京順天府的名額曆來最多,而應試的人數反較江南諸地為少。很多在京任官的和有權勢的江南人,為容易取中起見,就千方百計設法讓子弟或親友假充京畿人去應試,這種事經常發生。例如景泰四年(年)順天鄉試,被揭發出“冒籍”應試的竟達人。凡冒籍應試者,已被取中的仍加黜落,未中的罰其終身不許入試。而處分最嚴的要算是萬曆十三年(年)的一次順天鄉試了。當時被揭發出來“冒籍”的有浙人馮詩等名,一律革去士籍,禁錮終身。其中馮詩和章維寧兩人還被枷示於順天府前,“受重創幾瀕於死”。

鄉試取中者稱為舉人,榜首第一名稱為“解元”,第二名稱為“亞元”、第三、四、五名稱為“經魁”,第六名稱為“亞魁”,其餘皆稱為“文魁”。鄉試中式稱為乙榜,或稱乙科。考中了舉人,便可以參加全國性的會試,若會試未被錄取的,也具備了做官的資格,可以改換門庭,受到地方的青睞。例如《儒林外史》第三回描寫範進中舉之後,那個做過一任知縣的舉人張鄉紳,第一個跑來向他拜賀,稱他為“新中的範老爺”,不僅送給他賀儀銀兩,還把一幢三進三間的房子送給範進住。“自此以後,果然有許多人來奉承他:有送田產的,有人送店房的,還有那些破落戶,兩口子來投身為仆,圖蔭庇的。到兩、三個月,範進家奴、仆人、丫環都有了,錢、米是不消說了。”一個舉人就受到地方如此敬重,難怪範進聽到自己中舉的消息後,高興得發了瘋,連他的丈人胡屠戶也立即對他改變了態度,吹噓自己的女婿,“如今做了老爺,就是天上的星宿。”這說明舉人在明代的社會地位是很高的。

五、會試

會試是由禮部主持的全國性考試,又稱“禮闈”。在鄉試的第二年,即辰、戌、醜、未年春季二月於京師舉行,所以也稱“春闈”。參加會試的,必須是鄉試中式的舉人。會試,也考三場,時間分別在農曆二月初九、十二、十五三天舉行。前一日領卷入場,後一日交卷出場。考試的程序和入場的規矩與鄉試大體相同。因為會試是更高一級的考試,明統治者對它更加重視,考官的級別比鄉試高,人數也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