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9章(1 / 3)

為什麼至今世界上還有三分之二的人信教。

曆史唯物主義認為,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宗教是一種長期存在的社會意識形態,它的產生和存在也必須從社會存在上找原因。在科技發達的今天,世界上還有三分之二的人信教,反映出深刻的社會根源和認識根源。現代的社會是高速度、快節奏發展的社會,在發達國家裏,人們由於緊張而引起的各種疾病普遍增加,焦慮情緒不斷積聚,容易使人們的心理活動失去平衡。這時,教堂、寺院的撼人心弦的晨鍾暮鼓對心理平衡難以維持的人們充滿了誘惑力,人們到這裏來企圖尋求心靈的依托,得到片刻的安寧。另外,隨著現代社會功能不斷完善,人們的衣食住行得到了程序化的解決。在資本主義社會,溫情脈脈的家庭關係也淹沒在利己主義的冰水之中,人與人之間缺乏溫存的情感和真摯的友誼。人們遭到挫折、失敗之後所產生的憤恨、悲傷的消極感情難以發泄出去,這時宗教的寬容精神成為緩解人們精神創傷的一劑良藥,人們在宗教氣氛中享受到了心靈的寧靜、相互的友愛和溫柔的情感,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人們的心靈需要。此外,在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人們無法擺脫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異己支配力量,對處在激烈的國際和國內競爭中的資本家來說,誰也無法完全避免虧損、負債和破產,在競爭中失敗的陰影難以完全從心頭驅散;對於受雇者來說,不穩定、不安全的感覺和對失業的恐懼比什麼都可怕。戰爭的魔影、環境的汙染、自然災害的侵襲、意外事故的發生,種種不確定因素也促使人們在宗教中尋求庇護,這使得宗教在人們的思想意識中還占有重要的地位。宗教是意識形態的一部分,具有相對的獨立性,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但社會存在發生變化以後,社會意識並不是立即隨之發生變化。宗教的發展已有幾千年的曆史,形成一整套宗教的理論、組織和活動的方式,有自己傳統的節日。千百年來,宗教對人們產生巨大的影響,不可能使信教群眾隨著科技的迅速發展而在短時期內放棄宗教。並且,雖然科技迅速發展了,但是人們對外部世界的認識仍受到客觀條件的限製,科技的發展隻能擴大認識的範圍,而不能窮盡整個世界。人們對尚未認識的領域,總會懷有一定程度的神秘感,這也使得宗教在人們的意識中長期存在。

為什麼我國要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民族區域自治

是中國共產黨運用馬克思列寧主義解決我國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也是國家的一項重要政治製度。所謂民族區域自治製度,是指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的一種製度。這實際上是一種民族自治地區和區域自治的結合。實行這種製度,能夠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數民族管理本民族事務的權利,它體現了中國堅持實行各民族平等、團結和共同繁榮的原則。中國有56個民族。據1991年的統計,全國人口約116億,其中漢族人口約占92%,其他55個民族的人口約占8%。少數民族中,人口超過1000萬人的有壯族;人口在100萬以上的有回族、維吾爾簇、彝族、苗族、滿族、藏族、蒙古族、土家族、布依族、朝鮮族、侗族、瑤族、白族、哈尼族、哈薩克族、黎族、傣族等17個民族;人口在10萬人以上,100萬人以下的有傈僳族、佤族、佘族、拉祜族、水族、東鄉族、納西族、柯爾克孜族、土族、羌族、仡佬族、錫伯族、達斡爾族、景頗族等14個民族;人口在1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的有布朗族、撒拉族、毛南族、阿昌族、普米族、塔吉克族、怒族、烏孜別克族、鄂溫克族、崩龍族、裕固族、京族、基諾族、俄羅斯族、保安族等15個民族;人口在1萬人以下的有高山族、塔塔爾族、獨龍族、鄂倫春族、赫哲族、門巴族、珞巴族等7個民族。此外,在雲南、西藏還有岔滿和HT5,7亻KG-*3登HT人等尚待識別民族成分。由於漢族在全國人口中占絕大多數,而其他民族所占的比例很小,因此,在中國,習慣上把漢族以外的各民族統稱為“少數民族”。中國之所以實行單一製下的民族區域自治製度,這是根據馬克思列寧主義關於民族問題和無產階級專政國家結構形式的理論,並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決定的。馬列主義認為,在一般條件下,無產階級應當堅持建立集中統一的國家,原則上反對聯邦製和分離製,隻是在特定條件下,才把聯邦製作為一種例外,作為向完全統一的國家過渡的一種形式。從中國實際情況看,無論是曆史狀況還是現實狀況,都要求實行單一製。第一,中國自古以來就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早在商朝和周朝時代,就有許多不同的民族共同生活在祖國遼闊的大地上,並存在著政治、經濟、文化上的密切聯係。從秦朝開始,中國各民族在政治上初步達到了統一。到漢唐兩代,建立起一個疆土空前廣大並更加集中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在漢代,除西藏外,中國現在的疆土即已初步奠定。到唐代,發展了同西藏地區密切的政治關係。後經過元、明到清代,中國現有疆土的規模和多民族關係就最終形成了。自秦漢以來,中國形成了中央集權製的封建製度。盡管長期存在著壓迫製度,各民族之間存在著隔閡、紛爭,甚至暫時的割據和分裂現象,但從整個曆史看,各民族友好相處和統一的時間長於割據的時間。尤其到了近代,中國各族人民都遭受帝國主義的侵略和掠奪,有著共同的遭遇和命運。在長期的反帝反封建鬥爭中,特別是在中共領導下為抗擊外來侵略的艱苦鬥爭中,各民族之間結下了深厚的兄弟情誼。因此,中國各民族,無論是居住在邊境的,還是居住在內地的,都要求建立統一的國家。第二,中國各民族的發展在地區上是互相交錯的,早已形成了以漢族為主體的各民族大雜居、小聚居的局麵。因而,經濟生活往來密切,適宜實行統一國家內的民族區域自治。特別是經濟的發展要求各民族接近和統一。例如漢族地區的造紙、釀酒、製陶、紡織等生產技術傳入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了少數民族地區經濟、文化的發展。少數民族地區的農作物,如高粱、玉米、花生、芝麻、蔥、蒜、西紅柿、胡蘿卜、西瓜、葡萄、核桃、胡椒等先後傳入中原地區,促進了中原地區農業經濟的發展。北部、西北部少數民族地區以畜牧業為主,除了為國家提供大批優良馬匹、耕畜、役畜外,還向內地運送大量的肉食、毛皮等畜產品。而且,各民族科學、文化的交流也很廣泛,並融為一體。曆史上曾出現過許多少數民族出身的政治家、軍事家、科學家和文學家。中國輝煌燦爛的曆史文化是各族人民共同創造的。第三,進行現代化建設需要一個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實行互相幫助,共同繁榮。中國漢族人口雖多,而居住麵積隻占全國的45%—50%,少數民族人口雖少,但分布十分廣闊,居住麵積占全國總麵積的50%強。由於曆史等各種原因,漢族和少數民族在經濟、文化發展水平和所在地區擁有的資源等方麵存在著差異。漢族人口眾多,文化技術先進,而少數民族地區地大物博,資源豐富。因此,各民族隻有互相支持,互相幫助,才能共同繁榮,攜手前進。中國實行單一製,同時又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製。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地區既是國家的一級行政單位,又是少數民族的自治地方。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機關既享有一級行政單位所享有的權力,又享有法律規定的若幹自治權。這使中國的單一製結構形式帶有自己的特色。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製度經曆了一個形成和發展的曆史過程。早在1931年,《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中就指出,各民族可以在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之中成立自治區域。這是中共最早作出的民族區域自治的主張。這一主張在後來的二萬五千裏長征中付諸了實踐。那時,中共幫助不少少數民族實行了自治。例如,在寧夏成立了預海縣回民自治政府,在原西康省甘孜地區成立了中華蘇維埃博巴自治政府。1938年,毛澤東在中共六屆六中全會上指出,允許蒙、回、藏、苗、瑤、彝、佘各民族與漢族有平等權利,在共同抗日原則之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務之權,同時與漢族聯合建立統一的國家……各少數民族與漢族雜居的地方,當地政府須設置由當地少數民族的人員組成的委員會……管理和他們有關的事務,調節各民族間的關係。1941年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批準的《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中規定:“依據民族平等原則,實行蒙、回民族與漢族在政治、經濟、文化上的平等權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區,尊重蒙、回民族的宗教信仰與風俗習慣。”1945年,毛澤東又指出:改善國內少數民族的待遇,允許各少數民族有民族自治的權利。根據這個原則,中共於1946年陝甘寧邊區根據地地區,建立了蒙、回民族自治區。1947年5月,建立了省一級的內蒙古自治區。建國後,國家通過一係列立法把民族區域自治製度以法律形式固定了下來。1949年9月製定的起臨時性憲法作用的《共同綱領》,首先確定新中國在“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應實行民族的區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區域大小,分別建立各種民族自治機關”。建國初,除建立民族自治區外,還在某些地區建立民族民主聯合政府(少數民族人口占境內人口總數的10%)。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準頒布了由政務院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綱要》共有7章14條,根據《共同綱領》的精神,對民族區域自治製度作了較為具體的規定。1954年通過的新中國第一部憲法第一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肯定了民族區域自治製度,同時將原來規定的各民族自治地方均稱“自治區”改為:民族自治地方分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三級。縣以下的區、鄉級少數民族聚居區不再稱為自治區,而改為民族鄉。50年代民族區域自治製度發展很快。但是,後來由於“左”的影響和十年內亂,民族區域自治的政策和製度一度受到影響和幹擾。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民族區域自治製度得到全麵恢複和發展。1982年製定的憲法重申了民族區域自治製度,不僅恢複了1954年在憲法規定的自治權利,而且根據開創社會主義建設新局麵的要求,增加了重要的新規定,進一步擴大了民族自治機關的自治權利。1984年5月31日,第六屆全國人大根據新憲法的規定,在總結30多年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製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下稱《民族區域自治法》)。該法除序言部分外,共有7章67條,涉及政治、經濟、文化各個方麵,對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自治機關的組成、自治機關的自治權、民族自治地方內的民族關係、上級機關的領導和幫助等民族區域自治中帶根本性的問題作了較具體的規定。這是中國第一部比較完整的民族區域自治法,它把30多年的實踐經驗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使之製度化、法律化、具體化,它標誌著中國民族區域自治製度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10多年來,在實施這一法律的過程中,取得了顯著的成就。為了使民族區域自治製度得到進一步的發展,最重要的是進一步完善這一製度,製定各種實施細則。國務院及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要切實將《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有關條文落到實處,盡快依法給自治區域放權,促使民族自治區域的各項事業繁榮和發展。當前,少數民族地區迫切要求加快經濟建設和科學文化事業的發展,因此,盡一切努力把解放和發展生產力作為首要任務,是現階段完善民族區域自治製度的根本任務。實踐證明,民族區域自治製度既能保證少數民族在自己的聚居區內實現當家作主的權利,又能維護祖國的統一和增強各民族的團結。具體說來,這個製度具有三方麵的優點:第一,保障了少數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事務的權利。民族區域自治是以一定地區為單位的,並把民族自治和區域自治結合起來,具有很大的靈活性。它能夠適應中國各民族的具體情況,照顧到中國少數民族的特點,使一個民族不僅可以在本民族聚居的地區單獨建立自治地方,還可以根據它的分布情況,在全國建立不同行政地位的多個自治地方。例如回族,除了在寧夏建立一個自治區外,還在新疆、青海、甘肅、河北、雲南等地分別建立了2個自治州、7個自治縣(其中3個自治縣是與其他少數民族聯合建立的)。蒙古族也是如此,除了在內蒙古建立一個自治區外,在青海、遼寧、吉林、新疆等地還分別建立了3個自治州(其中一個是與藏族、哈薩克族聯合建立的)、7個自治縣。這樣就能從製度上切實保障少數民族充分地享有民族自治的權利。實行這種製度,從根本上改變了少數民族過去受壓迫、受歧視的狀況,滿足了少數民族平等地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曆史願望,保證了少數民族有管理國家大事、管理本民族本地區的各項事業的民主權利。第二,有利於國家統一和發展社會主義民族關係。民族區域自治製度的實施,對鞏固祖國的統一和保衛祖國邊疆的安全起了重要的作用。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是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實行的,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組成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既保證國家的法律、方針、政策在本地方貫徹實行,又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各種自治權利。這一製度把國家的集中統一和民族的平等、自主結合起來,從而保證了國家的統一。同時,由於民族區域自治製度的實行,亦增強了少數民族愛民族、愛祖國的深厚感情,自覺地同全國人民和人民解放軍一起,擔負起保衛邊疆、捍衛國家統一的光榮職責。事實證明,建國以來,在保衛祖國安全,粉碎國外敵對勢力對中國的侵犯、顛覆和破壞活動等方麵,各少數民族人民都立下了汗馬功勞。在祖國統一的民族大家庭中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製度,也利於發展各民族間平等、團結、互助的民族關係,有利於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這可以從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和組成體現出來。例如,《選舉法》規定:“有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數民族都應有代表參加當地的人民代表大會。聚居境內同一少數民族的總人口數占境內總人口數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相當於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聚居境內同一少數民族的總人口數不及境內總人口數15%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可以適當少於人民代表大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但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縣,經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少於二分之一。人口特少的其他民族,至少應有代表一人。”這些規定保障了各少數民族參加國家大事和地方事務管理的平等權利。八屆全國人大代表共2970多人,其中少數民族代表439人,占代表總數的1475%。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製度,使少數民族人民在自治區域內享有充分的自治權利,由於得到國家多方麵的支持和幫助,使他們當家作主的地位得到保障,曆史上遺留下來的民族隔閡和不信任的心理狀態能逐步消除,各民族間平等、團結、互助的關係進一步發展。第三,有利於加快發展民族經濟和文化,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少數民族地區的建設事業是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快發展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和文化,就為各民族之間的相互支援,相互幫助,開展經濟、技術等方麵的協作,創造了一個良好的條件。同時,各民族地區都有自己的特點,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能把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同本民族、本地區實際情況結合起來,因地製宜地采取適合本民族、本地區的特點的方式和步驟,發展經濟文化事業,達到各民族共同繁榮的目的。由於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製度,各民族在祖國的大家庭中平等相處,友好合作,可以充分發揮自己的長處和聰明才智,發揮自己建設國家的主動性和創造性,從而促進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國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