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9章(2 / 3)

為什麼我國要實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

我國是一個有多種宗教的國家。宗教在我國,無論從曆史和現狀看,還是從民族關係、群眾關係或國際關係等方麵來看,都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因而,正確對待和處理宗教問題,認真貫徹黨的宗教政策,是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中的一個重要課題,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一個重要內容。做好宗教工作,對於維護社會穩定,增進民族團結,促進祖國統一和四化建設都有著不容忽視的重要意義。社會主義中國仍然存在著宗教,但社會主義社會的宗教和剝削階級社會的宗教有很大的不同,它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特點:第一,宗教存在的長期性。在社會主義社會中,隨著社會主義經濟製度的確立和鞏固,剝削階級和剝削製度的消滅,宗教賴以存在的階級根源已經基本消失,宗教的性質已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各宗教組織經過民主改革,擺脫了帝國主義或封建勢力的控製利用,各宗教和教派的教徒在愛國主義旗幟下團結一致,擁護社會主義製度,擁護共產黨的領導,參加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他們已成為共產黨領導下的愛國統一戰線的一個組成部分。但是,在社會主義時期,宗教這一現象還將長期存在,原因主要是:①人們的社會意識的發展總是落後於不斷變化的社會存在。宗教作為一種特殊的社會意識形態,一旦形成後,具有相對獨立性,它不會隨著賴以生存的舊的社會經濟基礎的消滅而立即完全消失。在長期發展過程中,宗教形成了係統的理論、一整套宗教儀式和宗教組織,以及強烈的宗教感情、宗教信仰,這些因素都不可能在短時期內徹底消除。②社會主義製度的建立,解放了社會生產力,使人民的物質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社會生產力的極大提高,物質財富的極大豐富,高度的社會主義民主的建立、以及教育、文化、科學、技術的高度發達,還需要長久的發展過程;人們還不能完全掌握自己的命運;人民的物質生活水平還存在著差別;由於法製尚不健全,人們的某些民主權利還會受到一定程度的侵犯。這些情況,使宗教還有它存在的客觀基礎。③某些嚴重的天災人禍給人們所帶來的種種困苦,還不可能在短期內徹底擺脫,由於種種原因,人們還無法準確及時地預測和控製各種自然環境變化和社會生活中突發性事件所引起的困苦,對許多自然現象的奧秘,還沒能找到正確的答案,因此,人們還會對這些異己力量產生虛幻的反映。宗教的消亡,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隻有到“當謀事在人,成事也在人的時候”,在宗教中反映出來的最後的異己力量才會消失,宗教才會隨著消失。社會主義社會還有宗教存在的根據,因此,對待宗教的一個重要問題是深入研究宗教這種現象在中國發生、存在的根據,研究宗教怎樣同中國社會主義社會相協調。那種認為依靠行政命令或其他強製手段,可以一舉消滅宗教的想法和做法是完全錯誤的。第二,宗教的群眾性和民族性。我國存在著多種宗教,佛教、道教、伊斯蘭教都有悠久的曆史,天主教和基督教則在近代獲得了較大的發展。宗教在群眾中的影響很大,就全世界來說,大約有60%的人信仰各種不同的宗教,在我國,信仰各種宗教的人數雖然在全國總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不大,但絕對數字並不小。佛教和道教在漢族中有一定的影響,有的教在一些民族中幾乎是全民信仰,信仰伊斯蘭教、天主教和基督教的人數,現在比解放前有很大增長。宗教問題有一定的群眾性,在許多地方還同民族問題交織在一起。伊斯蘭教在有些少數民族基本上是全民信仰的宗教,而佛教(包括喇嘛教)在藏、蒙、傣等少數民族中也幾乎是全民信仰的宗教。這些民族有強烈的宗教感情和宗教心理。因此,正確對待宗教問題也是民族工作的一個重要內容。第三,宗教問題的複雜性和國際性。解放以前,我國各種宗教都曾經被統治階段控製和利用,起過重大的消極作用。解放後,經過社會經濟製度的深刻改造和宗教製度的重大改革,我國的宗教狀況已經起了重大的變化。基督教、天主教人士進行“三自”(自治、自養、自傳)反帝愛國運動,擺脫了帝國主義勢力的控製,成為中國教徒自主自辦的宗教事業。伊斯蘭教、佛教、道教經過民主改革,也擺脫了封建階級的控製利用。但由於社會主義社會在一定範圍內存在階級鬥爭和國際環境的影響,一些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仍有可能利用宗教進行破壞活動或犯罪活動,國際宗教勢力也會利用各種機會向我國滲透,企圖操縱和影響我們的宗教,這就使我國的宗教問題產生複雜性。宗教是一種世界性的社會現象。歐美等國家主要信奉基督教或者天主教,西亞、北非國家幾乎都信仰伊斯蘭教,而日本、東南亞各國則主要信仰佛教。因此,重視宗教問題,對於我國堅持對外開放,進一步加強國際交往和合作,具有不可忽視的意義。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是黨和國家對待宗教問題的一項長期的基本政策。宗教信仰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所謂宗教信仰自由,其含義是:公民在宗教信仰上可以自由作主,自由選擇。就是說,每個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裏,既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有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也有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製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特別應當強調,在多數群眾不信教的情況下,要注意尊重和保護少數信教群眾的權利;在多數群眾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保護少數不信教群眾的權利;從而使信教群眾和不信教群眾之間以及信仰不同宗教和不同教派的群眾之間彼此尊重,互相團結,和睦相處,共同致力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這是我們貫徹執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處理一切宗教問題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有宗教信仰自由,也就有宣傳無神論或宣傳有神論的自由。但這兩種自由都是有一定限度的。任何人都不應到教堂寺廟裏去宣傳無神論,或者在信教群眾中發動有神還是無神的辯論;也不應到教堂寺廟外去宣傳有神論,強迫人們信教或者不信教。宗教信仰自由的實質,就是要使宗教信仰問題成為公民個人自由選擇的問題,成為公民個人的私事。社會主義國家政權當然絕不能被用來推行某種宗教,也絕不能被用來禁止某種宗教,絕不幹預正常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動。同時,絕不允許宗教幹預國家行政、司法、學校教育和社會公共教育,絕不允許利用宗教反對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製度,破壞國家統一和國內各民族之間的團結。貫徹執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要堅決糾正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和宗教界合法權的現象。在宗教活動場所過少的地方,要解決好正常宗教活動所必需的場所問題,以及妥善處理曆史遺留的宗教房產問題,以有利於團結廣大信教群眾,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穩定。我們黨宣布和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並不意味著共產黨員可以自由信奉宗教。共產黨員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參加宗教活動。但在那些基本上是全民信仰宗教的少數民族當中,對待黨員的宗教信仰問題,要按照具體情況,采取適當步驟,區別對待。一般來說,對還不能完全擺脫宗教影響,但能忠實執行黨的路線,積極為黨工作,服從黨的紀律的一部分黨員,應當在充分發揮他們的政治積極性的同時,進行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幫助他們樹立辯證唯物主義和曆史唯物主義的世界觀,劃清無神論和有神論的界限,逐步擺脫宗教思想的束縛;對於已經擺脫宗教信仰,生活在基層的少數民族黨員,既要在思想上同宗教信仰劃清界限,又要其適當尊重和隨順民族的健康的風俗習慣,對於民族中許多雖然帶有宗教色彩的傳統,但實質上已成為民族風俗習慣組成部分的許多婚喪儀式和群眾性節日活動,不能不顧具體情況一概拒絕參加,以免脫離群眾,把自己孤立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