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人民代表大會製的基本特征是什麼
中國人民代表大會製的基本特征是,人民代表大會作為人民的代表機構,統一地行使國家權力;人民代表大會高居於其他國家機關(即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之上,不與它們分權,也不受它們製約;其他國家機關都要就自己的工作向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受人民代表大會監督。中國的人民代表大會雖然同西方的議會一樣擁有立法權,但它的地位遠不同於西方國家的立法機關,所以,中國的人民代表大會被稱為國家“權力機關”而不是立法機關。
在人民代表大會製中,權力機關與行政機關之間關係的實質,是決策部門與執行部門。對此,憲法講得很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權力機關與行政機關的關係具體反映在三個方麵:
(1)權力機關決定行政機關的人員任免。在中央一級,包括: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國家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其他組織人員,即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2)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人大常委會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在縣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和人大常委會決定同級行政機關人員,情況與全國人大和人大常委會相同。
(2)權力機關有權罷免行政機關的人員。以中央一級為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以上兩項合起來,就是用人的權力。對於行政機關來說,它的負責人需要人大來任命,也可以由人大免職。這樣,人大可以決定行政機關的政策取向,隻有能夠貫徹人大製定的政策的人才有可能被任命為行政部門的負責人。另外,權力機關控製行政機關的用人這一關,是對行政機關的工作進行監督、促使行政機關對它負責任的最有效形式。
(3)權力機關監督行政機關的工作。監督的形式很多。在中央一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監督國務院工作的形式包括:
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
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做的部分調整方案;
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審查和批準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做的部分調整方案;
撤銷國務院製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在必要的時候組織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並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全國人大代表、常委會組成人員,有權依法定程序提出對國務院或者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質詢案,受質詢的機關必須答複;等等。
在各級地方,人民代表大會也享有與上述權力相類似的監督行政機關工作的權力。
在人民代表大會製中,司法機關(包括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隻具有相對的獨立性。這種相對的獨立性表現在,審判機關即人民法院隻能依照法律獨立地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檢察機關隻能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但是,兩者都必須向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接受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並就自己的工作向人民代表大會負責。我們在後麵將要談到,這一點跟外國是很不相同的。
具體來說,在中央一級,人民代表大會與司法機關的關係是: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且可以罷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可以罷免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
(3)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向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監督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在縣和縣以上各級地方,人民代表大會與司法機關的關係與中央一級相同。
由上可見,在人民代表大會製中,人民代表大會在各國家機關中處於最高的位置。監督、負責任,都是由上(人民代表大會)至下(其他國家機關),是單向的。隻有其他國家機關向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任,接受它的監督,而人民代表大會則超脫於其他國家機關之上,不受它們的監督、製約,也不就自己的工作對它們承擔責任。這正是人民代表大會的基本特點所在。不過,這並不意味著人民代表大會不對任何人負責,不受任何監督。從理論上說,人民代表大會為一個機構,它受人民負責,其工作要受人民群眾的監督。憲法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具體而言,對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通過原選舉單位對所選舉的代表個人的監督來實現。實踐中曾有個別人大代表因違紀或違法而被原選舉單位撤銷代表資格的事例。總的來說,在人民代表大會製中,國家權力機關與其他國家機關的關係是由上至下單向的,所以跟外國比較起來,中國的政體,結構比較簡單,容易理解。
我國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的沿革怎樣
人民代表大會製度,是中國人民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繼承了巴黎公社的委員製和俄國的工農兵代表蘇維埃製,總結了不同時期革命根據地政權建設經驗而創造出來的國家政權組織形式。
早在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在共產黨領導的民主革命運動中就出現了“農民協會”、“罷工工人代表大會”、“市民代表大會”等政治組織形式,這實際上是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的萌芽。
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中國共產黨在革命根據地建立蘇維埃政權,召開了工農兵代表大會,作為民主政權的組織形式。1931年11月7日,由各革命根據地選舉產生的第一次全國工農兵代表大會在江西瑞金召開,大會宣布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正式成立,確定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是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最高政權機關。它由各省、直屬市、直屬縣蘇維埃代表大會和紅軍所選出的代表組成,代表大會每兩年舉行一次,決定全國的大政方針,製定和修改憲法及其他法律。此後這一政權組織形式在根據地進一步發展和完善,成為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的雛形。
抗日戰爭時期,為了組成廣泛的抗日統一戰線,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抗日敵後根據地實行了參議會製度。《陝甘寧邊區各級參議會組織條例》規定,邊區各級參議會是邊區各級人民代表機關,是邊區各級政權的最高政權機關。參議會按照普遍、直接、平等、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產生,並由參議會組織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分別行使自己的職權。當時的各級參議會都實行“三三製”,即在各級抗日民主政權的人員構成中,共產黨員、非黨的左派進步分子、不左不右的中間派各占三分之一。
解放戰爭時期,解放區普遍實行人民代表會議製度。人民代表會議是權力機關,由人民普選產生的代表組成。各級政府成員由各級人民代表會議選出,政府對人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該製度率先由陝甘寧邊區建立,隨後全國的解放區相繼召開了人民代表會議。到1950年底,全國2068個縣中,已有1961個縣開過人民代表會議,占總數的94.8%;全國58個旗中,已有46個旗開過人民代表會議,占總數的79.3%。其中,已代行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的有90個縣、5個旗,23個縣召開了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代表會議製度是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發展過程中的一種過渡形式,為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的最終確立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1949年9月,在新民主主義革命取得決定性勝利的時刻,中國共產黨倡導召開了由各階層人士、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的代表參加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會議通過了起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以下簡稱《共同綱領》),正式確定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為我國的根本政治製度。《共同綱領》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政權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政權的機關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人民用普選的方法產生。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各級人民政府”。(第12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的頭幾年,由於種種原因,進行普選、召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條件尚不成熟,作為國家根本政治製度的人民代表大會製度沒能同新生的共和國同步誕生。為此,《共同綱領》規定了一些過渡性措施:在普選的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前,在中央,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全體會議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在地方,則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代行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1952年底,國家形勢基本好轉,各項工作開始走向新的軌道,進行普選、召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條件已基本具備。當年12月24日,周恩來在政協全國委員會常委會第43次會議上,提出了製定憲法,召開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建議。1953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至此,全國性第一次普選全麵展開。在此基礎上,除個別地區外,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相繼召開,並選舉產生了地方各級國家機關。1954年8月,產生了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226名。1954年9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隆重召開,大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等重要法律,並選舉產生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通過了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秘書長人選和國防委員會副主席、委員人選;通過了全國人大民族委員會、法案委員會和預算委員會主任委員和委員人選。這標誌著人民代表大會製度在全國範圍內全麵正式確立。
人民代表大會製度建立後,經曆了曲折的發展過程。在人民代表大會製度建立的頭三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積極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行使自己的職權,使社會主義民主和法製建設取得了重大進展,在國家政治生活和經濟建設中發揮了一定的重要作用。在這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著手起草和製定了一些重要法律,對國家的重大事情行使了決定權,初步建立和健全了人大工作機構和工作製度。據統計,到1957年底,第一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先後召開了4次代表大會、89次常委會會議,通過了80多個法律、法令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審查批準和決定了“一五”計劃、年度經濟計劃和財政預算、綜合治理黃河方案等。地方各級人大也圍繞著黨和國家的中心任務,積極地開展了工作。
但是,從1957年下半年起,由於受到“左”的錯誤影響,中國的社會主義民主與法製建設開始被忽視,人民代表大會製度逐步被削弱。主要表現在:人大的立法工作趨於停頓,全國性和地方性重大事情很少提交全國和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決定,人民代表的權利難以得到保障,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會議不能如期召開。
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間,人民代表大會製度遭到極為嚴重的破壞和損害。1966年7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3次會議決定,無限期地延期召開第三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此後在長達八年的時間內,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沒有召開過一次會議。它名義雖然保留了,但實際已癱瘓,失去了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作用。地方各級人大及其人民委員會被革命委員會所取代,公、檢、法機關被砸爛,《憲法》所規定的國家政治體製發生了畸形的演變。
1975年1月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召開。大會製定了1975年憲法,聽取了政府工作報告,選舉產生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人民代表大會製度雖然在形式上恢複了,但人大的權力微乎其微,立法權和監督權基本沒有行使,人大實際上成了不起作用的招牌。
粉碎“四人幫”後,各級人大逐步恢複活動。1978年2月26日至3月5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共有3497名代表出席了會議。會議通過了1978年憲法,該憲法使國家政權基本恢複到1954年憲法確立的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的組織體係上。會議結束後,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履行職責,開展國務活動。在此期間,地方各級人大也陸續召開,選舉產生了地方各級國家機關。1982年11月26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召開。會議聽取了彭真副委員長代表憲法修改委員會作的關於憲法修改草案報告。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通過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根據新憲法,修改了選舉法和地方組織法,並於1983年12月10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關於修改〈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若幹規定的決議》、《關於修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若幹規定的決議》,以及關於計劃、財政決算等項決議。根據政治體製改革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的要求,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人大選舉法和地方組織法的決定,再次修改了人大選舉法和地方組織法。新憲法的製定和上述這些重要法律的修改,大大完善了人民代表大會製度,推動了國家民主法製建設。此後,人民代表大會製度得到全麵恢複,並取得了許多新的發展,人大的地位和作用不斷加強,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得到充分體現,人大工作進入了一個新的重要曆史時期。
中國民主黨派走過了什麼樣的曆史道路
我國各民主黨派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愛國統一戰線的重要組成部分,他們大都是在抗日戰爭時期和反對國民黨反動統治的鬥爭中成立的,同中國共產黨有長期合作的光榮曆史,無論是在民主革命時期還是在社會主義時期都作出了重要貢獻。鄧小平同誌指出: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都是我國革命的愛國的統一戰線的重要組成部分。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同我們黨有過長期合作、共同戰鬥的曆史,是我們黨的親密朋友。在爭取新民主主義革命勝利和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鬥爭中,各民主黨派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新中國成立以後,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推動和幫助各自的成員以及所聯係的人們,接受社會主義改造,參加社會主義建設,參加反對國內外敵人的鬥爭,也都作出了寶貴的貢獻。鄧小平的這一論斷是對民主黨派曆史道路的正確評價和科學總結。
我國各民主黨派形成的社會基礎,主要是民族資產階級、城市小資產階級和他們的知識分子。因此,各民主黨派是階級聯盟性質的政黨,他們成立時的政治綱領,主要是反帝愛國和要求民主,這同中國共產黨在新民主主義革命階段的綱領基本上是一致的。各民主黨派從成立時起,就在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政策的影響下,同中國共產黨建立了不同程度的合作關係,並在革命鬥爭中逐步發展了這種關係。在抗日戰爭時期,他們同中國共產黨合作,共同為堅持抗戰、堅持團結、堅持進步而努力鬥爭。在解放戰爭中,他們同中國共產黨一起反對國民黨反動派的內戰獨裁政策,為和平民主而奮鬥。1948年,各民主黨派公開宣告站在人民革命一邊,響應中國共產黨關於召開新政協、成立民主聯合政府的“五一”號召。1949年,各民主黨派同中國共產黨一道參加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參與製定了具有臨時憲法性質和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選舉產生了中央人民政府。從此,中國曆史進入了一個新紀元,各民主黨派也走上了新的曆史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