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章 愛情心事(1)(2 / 3)

◆****幼女的罪名讓他目瞪口呆

1992年5月的一天,吉林市豐滿區檢察院兩位女檢察官提審了正在看守所看押的他,詳細詢問了他1991年“六一”兒童節那天的行蹤,他感到很蹊蹺。1992年7月,吉林市豐滿區人民法院對吳勇一案進行審理,此時,他才知道秀秀的繼父張軍告他包括1991年“六一”那天在內多次“****”秀秀,時間、地點、包括強奸時的具體細節說得有鼻子有眼。經法醫鑒定秀秀******屬陳舊性破裂,當然,被害人秀秀的指證口供和6月1日那天幾個始終和他在一起的夥伴的有關沒有和他在一起甚至不認識他的證詞被當庭出具。

最終法院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人吳勇於1991年5月末至1992年年初以處對象為由,將被害人秀秀(1978年8月8日生)在吉林市豐滿區前二道鄉河東村南山吳家牛圈及被害人家等地多次****。被害人繼父張軍因其繼女未成年,故不同意二人處對象,勸阻被告人吳勇今後不許與秀秀往來,被告人產生怨恨。1992年2月5日17時,二人發生廝打,被告人吳勇用蒙古刀向被害人張軍後背刺兩刀,致使被害人肌肉斷裂,血管斷裂,失血性休克,法醫鑒定屬重傷。上述犯罪事實清楚,雖被告人否認****幼女事實,但有被害人陳述及證人證言為憑,足以認定屬實。被告人吳勇犯****幼女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犯故意傷害罪,判有期徒刑4年,決定執行刑期11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

10天後,法院的判決書被送達看守所,吳勇顫抖著手打開判決書,“****幼女”幾個字如同閃電般劃過他的雙眼,刺得他幾近昏厥,他把判決書撕得粉碎。他在另一份判決書上給父母留了言:秀秀的爸爸、媽媽如果看見了(****秀秀一事)為什麼當時不說,而是她爸爸在醫院一個多月後才告我的,這是為什麼?明擺著是存心報複我。天下哪有這樣的父母,明知道自己女兒被強奸,而當時不告,這太不現實了。我現在已經上訴了,不知道能不能把罪打掉。我判了11年,告訴秀秀一聲,就是她害了我,讓她想一想,如果想幫我還趕趟,隻要她說實話,問她為什麼這樣害我。我說的都是實話,隻要有證人,上訴一定會成功的,我想這一切都是張軍安排的。

不久,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很快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1992年10月10日,吳勇被送到吉林市監獄,開始了漫長的囚徒生活。

◆漫漫申訴路

因傷害罪被判4年,吳勇心服口服,但8年的“****幼女”罪,卻讓他猶如百爪撓心。他知道要想為自己洗脫罪名隻有走申訴這條道。

入獄的第一天,他就向獄友借來了紙筆,給家裏寫了一封信,告訴家裏可以探監了,叮囑父母探監時帶足郵票和信封。從1992年10月起直至1997年,吳勇踏上了一條用紙筆為自己申訴的艱辛之路。他在申訴書中記錄了秀秀向他哭訴經常被繼父張軍毆打一事,著重回憶了1991年“六一”兒童節那天,他和同學在一起玩了一天根本沒分開,且有充分人證。而張軍則誣告他在那一天把秀秀再次強奸……每次寫好的申訴書他都要郵寄到豐滿區人民法院、吉林市中法、吉林省高法、最高人民法院各一份。

他在寫申訴書的同時,一封封寫給秀秀的信也在暗夜裏伴著他的不滿與希望匆匆寫就。他在信中袒露了心扉:“秀秀,咱倆之間的事,你我最清楚,隻不過拉拉手。如果真是為了你,就是判我80年,我也認了,但你要告訴我,到底是怎麼回事,我要弄清楚。”

每周兩三封或三四封信他都滿懷希望地郵寄出去,但卻如泥牛入海,音信杳無。他甚至有些絕望了,直到1995年7月份,在他寫給秀秀百餘封信後終於有了回應。

原來,1995年7月的一天,吉林市江城監獄的服刑人員組成宣講團到吉林市55中作報告,恰巧在該校就讀的秀秀與一名服刑人員相鄰。這讓她想起了吳勇,正當她鼓足勇氣想要與身邊的服刑人員說話時,報告會結束了。望著服刑人員們漸漸地消失在校門外,一種複雜的心情逼迫她回到教室提起筆來,為因她的“指證”而正在高牆內苦度光陰的吳勇回了一封至關重要的信。她在信中說:“知道你被判刑,我心裏也難受,我現在還小,我和我媽還得靠我爸養。等我大了一定還你一個清白……”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她來了第二封信,信中說,繼父張軍被刺傷後讓她跪下,並毆打她,目的是讓她一定要按他的話說,是吳勇強奸了她。一開始她不願意說,張軍就打她,直到她順從為止。秀秀的第3封信在吳勇的企盼下如約而至,但很簡單,大意是說,她自己也受了不少苦,兩人算是同病相憐,勸慰吳勇:“你就認了吧,回來你想咋報複我就咋報複。”隨後的時間裏盡管吳勇一連寫了10多封信,但秀秀再也未回信。